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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合资农业”关于农民可持续增收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03-07-18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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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持续增收,取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但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民增收则主要受制于资金投入和市场两个方面。大力发展“合资农业”可以减少资金和市场对农民增收的制约性负面影响。保证农民可持续增收有两条实现道路,一是产业化经营;二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业科技投入,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率。 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既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需要迫切解决的实际难题,又是经济理论界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就理论界而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这些方面的阐述,目前至少在两个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一是产业化经营;二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这是保证农民可持续增收的两条现实道路。的确如此,但进一步探究,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笔者试图就此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两条途径存在的困境分析 第一条途径是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带动结构调整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进而达到使农民增收的目的,简称农业产业化经营途径。所谓农业产业化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推进农业产业化,要着重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具有带动农户开拓市场,推广技术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就这条途径来说,许多地方的实践已经证实了它在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途径是通过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大农业科技的投入,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率,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这可以简称为产业结构调整途径。所谓产业结构调整,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也即是从单一的种植业生产向农林牧副渔并举发展转变,从单一的粮食生产向多种经营转变。其特点,第一是不断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所谓广度,就是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实施发展小城镇的大战略;所谓深度,就是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长农业产业化链;第二是实施科教兴农。结构调整的效果如何,关键要看能否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要看农业的增长能否真正转移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第三是农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通过调整结构,增加农业的资本、技术投入,必将大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收益,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率。为此,首先要调整农业科研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在重视提高产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效益,从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转向为生产、加工、销售的全程服务,从以资源消耗型技术为主转向资源节约型技术为主,大力开发优质农牧渔业新品种,开发农产品加工技术和农业节本增效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 然而,无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途径,还是产业结构调整途径,在现实经济运作过程中,都会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资金持续投入不足的制约;另一个是产品销售市场开拓的制约。 (一)从资金持续投入方面来看,第一,农业产业化经营能为农民带来多大的收益增加,主要取决于龙头企业的规模效益。假定某龙头企业的产品是有巨大市场的,那么其效益的大小就取决于它的资金投入量,这样一来,问题就归结为资金的来源与规模。就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许多龙头企业来说,其资金的供应主要途径是:1.企业自身积累;2.银行信贷;3.国家财政小额信贷资金;4.农户股份合作等。很显然,通过这几条途径所能得到的资金供应相对于保证农民持续增收的需要来说是非常有限的。这是因为我国大多数农业企业规模小,利润低,积累有限;银行信贷规模由于农业企业的固有风险而受到限制;国家财政小额信贷本身来源有限;而农户所能提供的股份合作资金数量则直接取决于农民的收入状况。第二,产业结构调整的成败,关键取决于科技投入及其新技术在农业中的推广应用。就目前我国的状况而言,农业科技研究资金投入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而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相对不高也就制约了投入的有限性,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科技的开发与研究,因为其收益的不确定性 而十分有限。另外,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费用,由于我 国大多数农民对新科技的作用认识不够等观念因素的 制约而变得非常庞大,因而单靠国家财政投入远远解 决不了问题。 (二)从产品销售市场方面来看,假定农业产业化 经营是成功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也能够得到广大农 民的支持,那么我们将面临一个大量农产品如何销售 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能解决,照样不能增加农民收 入。实际上这一问题在我国农村改革成功后已经存 在,也即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所谓农民“卖粮 难”、“农民增产不增收”等问题,为解决问题,国家曾经 花费了大量宝贵的财政,但效果并不十分满意;于是许 多人都把原因归结为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之 上,事实上这有失偏差,原因在于论者的眼光仅限于国 内市场。现在,如果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成功,但 我们仍然把市场局限于国内市场,那么若干年后,我们 将会面临又一个“卖难”的问题,到那时,如何保证农民 持续增收可能又会成为一个新的难题。 二、发展合资农业的条件和方式途径 为了解决当前农民持续增收所面临的两个方面的 困境,我认为可以借鉴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为解决工业 生产所面临的资金短缺与市场有限等问题而实行的大 力发展“三资企业”的经验,大力发展“合资农业”。所谓“合资农业”,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由中国的农民和外.国的投资者共同直接投资经营中国土地,共担风险,利益共享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它既可以解决一部分资金、技术问题,也可以引进发达国家农业经营的一些成功经验,同时也能为中国的农产品找到广阔的国际市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大力发展合资农业至少有以下三个有利条件: 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三资企业”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三资企业指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它们的运作方式是各不相同的,合资经营是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按照投资比例共同分取利润,是股权式的经济实体,一般由外商提供设备、技术、资金,我方以土地和部分资金同其合营。合作经营是指双方在平等互利互惠条件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取收益,是契约式的经济实体,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作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合同加以规定,我方合作者一般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等,外商提供资金、设备和材料等。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商提出申请,经我方审核批准,租用我方土地、雇佣生产工人,外商按年付给地租,租金,工资,水电费和地方政府管理费等,外商在我国独资经营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三资企业给我国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所做出的贡献有目共睹,其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毫无疑问可以作为发展“合资农业”的借鉴。 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本身利用外资的成功经验。这里所指的外资既包括金融贷款也包括无偿援助,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多边机构提供的贷款和援助;二是双边政府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三是外商 直接投资。多边机构主要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 署、欧共体、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其中来自第一渠道即来自上述国际组织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和无偿援助,在农业利用外资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虽然这些资金的投资重点侧重于农业综合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发展,水土保持工程和农业开发及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等较大型的基础项目,但其对受惠地区带来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仍十分明显。从经济效益角度看,直接地使粮食总产量和单产水平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显著提高,农业总产值和净产值大幅增长;间接地,使农业损失减少,粮援项目形成了规模效益,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从社会效益看,有效地帮助项目区农民脱贫致富;粮食安全程度提高;各项公益事业——教育、医疗卫生、项目区农民的健康状况、信息传播、饮水、用水状况、交通状况等得到了改善和发展;项目区农民的生产方式及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现代化水平得到了提高,耕作制度发生了变化,劳动强度降低,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提高了项目区人口素质,生产技能不断提高,竞争意思逐步增强,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扩大了项目区人口的就业,较好的安置了移民,外资援助项目不仅在实施过程中为众多的农民提供了短期就业的机会,而且还在项目建成后带来了许多长期的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项目区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虽然上述利用外资有严格的各种条件限制,且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多边机构和双边政府间的技术合作,但其所取得的可观经济与社会效益却可以为大力发展“合资农业”起促进和榜样的作用,使广大的农民转变观念,更新思想,看到“合资农业”的诱人前景,从而为合资农业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是我国正式加入WTO给合资农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正如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所说:“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拓展经济发展空间,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众所周知,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短期内会因为规模小,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低等导致竞争力减弱,受到国外优质价廉的农产品的大举涌入的冲击,但也为我国产品进入庞大的国际市场提供了准入机会,减少了不稳定贸易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可以使广大农民看到差距,增强紧迫感,从而激发竞争意识。因此,从长远看,将促使广大农民积极努力改进生产方式,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利用外资,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经济结构,从而达到提高竞争力。 借鉴三资企业的经营经验,发展“合资农业”有三种方式途径可供选择:一是中外合资经营,即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的农业经营者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按出资比例分取收益。在这里外国投资者一般提供部分资金,农用设备,生产技术,品种等,中方经营者除自筹一部分资金外,把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以适当的方式作价入股,同其合营。二是中外合作经营,即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农业经营者,在平等互利条件下,遵循我国的法律法规,通过谈判,签订共同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分取收益;我方农业经营者一般提供土地和劳动力,由外方投资者提供资金,种子,技术设备和市场等。三是外方独资经营,即对于某些地区,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向我国政府提出申请,直接租用我国农业经营者的土地进行农业开发经营,雇佣农业工人进行生产,我国的农业经营者只收取一定的租金,其他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归外国投资经营者所有。事实上,随着我国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一方式实现的可能性正在不断增大。当然发展合资农业,从进程上看,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可采取从外到内,从局部到整体的渐进方式,即可以先从流通领域开始,如农产品的销售,再到某些环节,如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最后推进到全面合资经营,也即从生产计划、经营管理、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全面合作经营。 三、发展“合资农业”的基本要求 与其他一切创新一样,发展合资农业也需要有许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1.从观念上看,合资农业必须建立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之上。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功利用外资,将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但发展合资农业并不意味着被动依赖外资,而要通过这一途径来开发农业资源,发展农业生产,增强竞争力和自力更生的能力。2.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支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外资的直接参与,一方面可能会带来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对社会公平分配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各级政府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以便既能保证外资进入农业,又能保证农民乃至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3.必须做好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价格评估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准确。4.有针对性的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重点抓好这些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应用。技术成果的引进要紧紧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技术因素和发展“两高一优”农业,以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与扩大出口创汇来进行,防止重复引进和低水平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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