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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能养活多少农民

    发布时间:2003-09-1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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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世纪90年代人们“突然”发现,农产品供应的日益丰富实际上导致农民务农收入的相对甚至绝对下降,越来越多的人达成这样的共识,即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减少农民数量。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三农’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今后究竟“应当”有多少农民?作为农民的个人,受制于“农民”这一身份,其收入受到双重约束:不断相对下降的农业GDP和不断绝对增长的具有“农民”身份的人数。这一事实在20世纪最后几年里已经凸现在人们面前,其可能产生的种种后果,将逐渐显示出日益增长的严重性,迫切需要认真对待。从长远来看,农民收入应当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务农收入得到保障,农民才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动机,农产品的供应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如果不打算或没有能力大量补贴农业生产,那么,农业劳动力的份额就必须下降到大体上与农业GDP相应的水平,才能保证务农可以得到与从事其他行业大体相当的收入,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断增加农产品供应的积极性。 多少年来人们一直关注一个农民可以养活多少人,关注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也关注提高土地生产率。原因很简单: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既依赖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供应的持续增长,也依赖从农业向其他部门转移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各种资源,因而依赖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持续增长。同时,过去由于长期以来实际存在的农产品供应不足,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增加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供应就能增加农民收入,因而农业、农民、农村(简称“三农”)问题是统一的,与农业部门被赋予的“基础”地位或职能也是统一的。 但是,20世纪90年代人们“突然”发现,农产品供应的日益丰富实际上导致农民务农收入的相对甚至绝对下降,越来越多的人达成这样的共识,即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减少农民数量。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三农’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今后究竟“应当”有多少农民?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一、“基础”的本来含义及其转化 “超越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农业曾经是人类发展早期阶段的主要部门甚至唯一部门。只有农业劳动者生产的产品特别是食品超出自身及家庭成员需要之后的剩余稳定增长,其他部门才得以从农业中分化出来,部分农民才能够转入其他部门,整个经济和社会才能向前发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农业被看作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基础”一词及其含义,在这里无疑具有人类生存的生理学依据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学依据,描述了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但是,如果将“基础”一词的含义引申、扩大到经济学领域,并且赋予它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价值判断的内容,却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毫无疑问,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发展相互依赖,谁也离不开其它部门,农业也不例外。没有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没有现代机械、化工和能源等工业提供的设备和投入品,没有现代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没有现代金融、信息和市场等中介服务业,农业只能倒退回自然经济时代;如果再没有手工业,农业更要倒退到刀耕火种甚至更原始的时代。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只要不是被迫在沙漠中比较水和黄金的价值,各部门之间就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或者说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关系。 如果将这一条人类社会整体的发展规律应用到任何一个局部地区,要求每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都建立在自身的农业基础之上,要求每一个地区都实现农业或食品生产的自给自足,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吃饭,却没必要自己生产粮食,也没必要自己生产各种日用消费品。同样的道理,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也可以通过交换获得自己需要的绝大多数产品,包括粮食等生存必需的农产品。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日本就是一个主要农产品进口国,上海等工商业中心的发展也不依赖当地的农业部门。 在政策层面上,“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论断,却可能表现为字面上重视、强调农业的重要性而实际上将农业放在从属、附属地位。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思想指导之下,农业的基础地位实际上就是从属地位,农业的功能就是为重工业的发展服务,为重工业的发展提供粮食、原料、资金、劳动力和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为重工业的发展提供资本的原始积累及源源不断的追加投资。如果没有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目标,没有发展国民经济的目标,或者,如果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发展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不需要农业的支撑,农业似乎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农业作为一个经济部门似乎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甚至似乎不是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政策上的更大问题是对人的定位,即根据原有的居住地、职业以至父母的居住地和职业分类,将人划归特定的部门,甚至将人作为履行其所从属部门职能的工具。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需要在农业以外建立一个资金密集型的工业部门,那么,农业就负责提供各种物质资源,而农民则只能留在农业部门,完成农业部门必须完成的任务;工业发展需要时从农村招工,而城市经济遇到困难时则向农村遣散劳动力,限制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流动。结果必然是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者分享不断减少的资源和收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政府的政策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种种制度、措施和事实上的差别却无法在短期内改变。可以说,在许多情况下,农民并没有真正被当作社会主体和平等的一员,而仅仅是农业劳动者,甚至仅仅是履行农业部门职责的工具。 作为农民的个人,受制于“农民”这一身份,其收入受到双重约束:不断相对下降的农业GDP和不断绝对增长的具有“农民”身份的人数。这一事实在20世纪最后几年里已经凸现在人们面前,其可能产生的种种后果,将逐渐显示出日益增长的严重性,迫切需要认真对待。 二、“三农”问题及其相互关系 到目前为止,似乎人们仍然认为农业、农民和农村三者是统一的或基本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三个侧面,解决了其中一个方面的问题,就同时解决了其它两个方面的问题,至少可以大大改善其它两个方面的问题。但在实践中,或在政策层面上,农业问题实际上被当作主导方面,即通常认为农业的增长是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前增加农产品产量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认识有所变化,农业净产值的增长和农业投入产出效率的提高在许多地方逐渐代替总产量和总产值而成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目标,似乎只要农业问题解决了就能纲举目张,农民和农村问题会自然而然地迎刃而解。 毫无疑问,“三农”问题相互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它们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矛盾还可能是非常尖锐的。什么是农民问题?恐怕所有的人都承认现阶段农民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的收入问题;更确切地说,是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及其增长速度问题。什么是农村问题?恐怕多数人能够接受这样的表述,即农村问题的中心是农村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取决于农民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速度。那么,什么是农业问题?其目标不就是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日益增长的价廉物美的农产品吗?如果确实是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农业问题的目标就与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的目标相冲突,并且可能形成尖锐的矛盾。这个条件就是农民的数量、城乡人口的比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农业劳动力的份额。如果农业劳动力的份额保持不变,或者下降得不够快,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农业问题解决得越好,农民问题就越严重:迅速增长的价廉物美的农产品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后者既导致农业GDP份额的下降,也导致国民收入的增长和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加上消费者食品支出中流通部门得到的份额不断增长,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即农民所分享的国民收入不仅相对下降,很可能也绝对减少。农民人均收入,特别是人均务农收入,必然越来越低于社会其它阶层的人均收入,甚至有可能绝对下降。如果农产品供过于求导致市场价格下降,农民收入问题将进一步恶化。从1978年到2001年,我国农业 GDP的份额从 28. 1%下降到15. 2%,减少近一半,而同期农业劳动力的份额从 70. 5%下降到50. 0%,减少不到30%;加上1996年以后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必然导致近年来农民收入特别是务农收入增长减缓、停滞不前甚至绝对下降。 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统购统销制度,就是以牺牲农民的方式来解决农业问题。不仅将农业作为“三农”问题的核心,而且将农业作为发展重工业的“基础”。1978年以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有所改变,严格限制消费的方针也有所改变。在农产品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农民问题与农业问题暂时取得了高度一致,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农民收入也连年大幅度提高。但是,一旦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农民问题和农业问题的固有矛盾立刻显现,表现为城乡收入的差距自1985年起就重新拉大;而1996年农产品明显供过于求以后,两者的矛盾更日益尖锐。其实,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谷贱伤农”的说法,只是我们没有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三农”问题的内在矛盾并且制定相应的政策而已。 从长远来看,农民收入应当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务农收入得到保障,农民才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动机,农产品的供应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如果不打算或没有能力大量补贴农业生产,那么,农业劳动力的份额就必须下降到大体上与农业GDP相应的水平,才能保证务农可以得到与从事其他行业大体相当的收入,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断增加农产品供应的积极性。 三、“适当”的农民数量如何估计? 我国到底应当有多少农民?常见的计算方法不外两种:1、我国的农业生产需要多少农业劳动力;2、工业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需要或能够吸纳多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人口。显然,前者仍然将农业当作为其它部门发展提供必要支撑的“基础”,而履行这一职责是农民的“天然”义务;后者多少意识到农业和农村人口的过剩,强调转移农村人口的实际可能性,但表明,由于历史等原因,仍然将农村作为人口的蓄水池。两种方法的共同点是两者都没有涉及农民收入问题。过去农民数量与收入水平的关系可能根本没被意识到,因而农民收入被认为是一个与农民数量无关的、独立的问题;而现在呢?既然已经认识到了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减。少农民数量,为什么不联系农民收入水平来讨论“适当”的农民数量,即我们能够“养活”多少农…民呢? 讨论我们能“养活”多少农民,正如讨论我们能“养”多少军队或多少官员一样,不但不是贬低农民及其劳动,恰恰相反,正是把农民当作和我们一样的劳动者,讨论我们需要农民提供多少服务,我们愿意为接受这种服务支付多少代价,以及这些代价可以保证多少农民享受和我们一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我们可以沿着这样的思路讨论问题:首先考察不同行业收入水平相同时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可能是多少,然后再讨论各种可能的调整因素及其可能导致的结果。 如果实际上而不仅仅是字面上给予农民的“国民待遇”,并且形成了城乡统一的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必然导致各行各业大体上同工同酬,因而农民的数量将取决于国民收入中有多大份额支付给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以及非农行业同类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水平有多高。农民生产的产品可以大体上分解为食品和非食品,后者主要是纤维产品和其它用于非食品加工的工业原料,这些产品的出售和自我消费构成农民务农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们首先考察封闭经济中的食品生产及其收入分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1年我国城镇人口的恩格尔系数为 37. 5%。这就是说,如果城乡居民家庭结构相同,城镇人口的食品支出全部归农民所得,而且农民仅仅从事食品生产,要保证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与其他社会阶层相同,农民就应当大体上占社会总人口的 37. 5%。但是,现实中城镇人口的食品支出并没有全部归农民所得,加工和流通部门在食品销售总额中所获得的份额越来越大,即使在农村也不例外。如果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仅仅得到食品销售总额的 50%,那么,农民在总人口中的份额必须下降到19%以下才能保证获得平均收入。 然后我们逐步放松上面的限制条件,考察非食品生产、开放经济和非农就业等因素的影响。根据我国统计口径,水果生产属于种植业,因此,林产品大体上可以看作是非食品,而畜牧业和渔业产品则可以基本上作为食品对待。目前,我国林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不到4%,加上种植业中纤维生产大约占 3%,农业总产值中大体上 6%是非食品,其他 94%的产品则直接、间接作为食品进入消费。因此,在保持平均收入相同的条件下,农民的数量可以增加大约 6%,即大约占全国总人口的 20%强。近年来,我国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及分解产品、食品饮料酒醋和烟草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净出口额大约每年为55亿美元,如果农民获得 70%的份额即约 40亿美元,折合 320亿元,按城镇人口人均收入 7000元标准计算,可以增加大约 450万农民,不到全国总人口的 0. 4%。 2001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产性纯收入2231.58元,其中,第一产业1165.17元,第二、第三产业1066.41元,两者接近相等。如果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差距作为计算城乡工资率差别的依据,进而计算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劳动力比例O,农村总劳动力中大约有1/4全职从事非农产业。 因此,如果要保持城乡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体相同,现阶段务农劳动力应当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 20 %左右。如果苗木、花卉等非食品生产的份额显著上升,务农劳动力的数量可以相应增加而不影响其平均收入;加上在非农部门的兼业,农村总劳动力可以保持在全国总量的 25%到 30%之间,农村人口的比重可以再高一些。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恩格尔系数将持续下降,农村劳动力和农民人数也应当随之减少。如果本世纪中叶我国的人均收入赶上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恩格尔系数下降到0.2甚至更低,务农劳动力就只能维持在总劳动力的 10%左右,加上兼业,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应当下降到 20%甚至更低。 当然,我们还要考虑人力资本的差异,乡村生活的环境、文化和社会价值,以及劳动力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成本。从目前情况看,农村劳动力普遍素质较低,人力资本投资较少,因而劳动力的报酬自然相对较低。与大城市相比,农村生活的自然环境价值、传统的社会、文化价值都可以部分补偿经济收入的低下。同时,人口和劳动力的流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劳动力市场的进入、退出成本和搜寻成本都可能使城乡收入之间保持一定差距。因此,即使实现劳动力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农民可以自由迁徙和选择职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城乡收入水平仍然可能保持一定差距。与此相反的一个可能是若干年后也许农民的收入将超过城镇居民。正如欧美的大农业表明的那样,现代农业生产需要更多的资本和人力资源投资,除了劳动报酬以外,农民还应当得到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报酬。 从长远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当劳动者能够得到大体上与从事其它行业相同的报酬时,他们才可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农产品。这就是说,我们即将面临这样的转变时期,即我们已经无法以牺牲农民的方式来解决农业问题,而必将主动或“被迫”地以解决农民问题为前提来解决农业问题。 四、政府在人口和劳动力转换过程中的职责 根据官方统计,2001年年底我国就业人员总数为7.3亿,其中,第一产业3.65亿,正好占50%。如果务农劳动力(即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下降到20%,应当有2.2亿劳动力从农业转入其它部门。如果准备用20年时间实现这一目标,每年净转移的劳动力数量高达1100万;如果分30年完成这一任务,每年净转移的数量也高达700万以上。如果考虑到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考虑到国民收入的持续上升和恩格尔系数的相应下降,那么,今后40—50年内每年农村劳动力净转移的数量应当在1000万左右,才能实现城乡人均收入的大体平衡,才能保证剩下的农民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人口结构和劳动力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以千万计的农业劳动力已经在正式或非正式的非农产业部门就业。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明显下降,而城乡居民收人的差距则不断扩大,农民务农收人甚至绝对下降,不仅社会安定、经济发展面临不断增长的潜在威胁,就是农业生产本身也可以感受到日益严重的危机。在目前情况下,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任务显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发完成,政府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职责。 目前的城乡就业结构是政府长期政策实施的结果。因此,首先,政府应当采取行动取消对人口迁徙和就业的种种限制。除了户口等成文的正式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逐步消除住房、医疗卫生、劳保、养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事实上对人口迁徙和移动就业的阻碍,真正形成统一、自由的劳动力市场,降低以至消除妨碍人口迁徙和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成本。其次,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产业政策应当将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放在核心地位,科技政策应当将鼓励开发劳动力密集型技术放在首位,教育政策也应当将农村国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的培训放在首位;同时,所有这些政策都应当有相应的财政拨款和其它公共资源的分配作保证,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 也许有人认为信息和生物等高新技术是新世纪经济发展的方向,且事关国力的增强和国家的地位,应当作为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我们不要忘记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教训。现在对高新技术所说的一切,基本上与当初对重工业所说的没什么区别,而我国资源禀赋的基本态势也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如果我们集中有限的资源(人力除外),完全可以在落后的农业和其它非重点行业的汪洋大海中筑起有限的鹤立鸡群的重工业或高新技术“高台”,但未必能真正加快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从长远来看,也未必能真正加快重工业和高新技术行业的整体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各行业的协调发展,需要有效地利用比较优势,包括充分开发和利用全部人力资源。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需求,归根结底是最终消费需求不足,而扩大最终消费需求的根本途径是扩大就业,增加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农民的收入。 我国最大的问题是人口和劳动力,最大的潜在优势也是人口和劳动力,关键在于如何将潜在的优势发挥出来。很显然,最有效的政策,或者说唯一有效的政策,只能是以扩大就业为中心发展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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