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外农产品税制 我国涉农税负仍重
发布时间:2003-09-12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乔占平、郑涉臻
我国涉农税负仍重
■农产品补贴为负值。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奉行的是以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一直不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在国家基建投资中的比重,在“六五”时期仅为5.6%,到“八五”时期降为3%,而用于农业科技研究的投入仅为农业总产值的0.2%。国家财政用于农村发展的各类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0%,占GDP总量的1%,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按照WTO《农产品协议》,允许各成员方实行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具体包括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贴,农业资源闲置补贴等。禁止采取价格补贴政策来加强国内的支持和出口补贴。在农产品协议基期(即 1986-1988年),美国在执行这项国内支持政策时用了241亿美元,日本为151亿美元,而中国仅有76亿美元。而且中国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慢于生产成本的上涨,从总体上看,按基期计算,我国支持水平总量仍然处于负值。农产品负的国内支持水平总量决定了中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即485亿元人民币,这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低支持水平。
■农业税负太重 我国税制对农业区别其他产业,单独设立税种,主要包括以土地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其中,农业税是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产品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同时,为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公平税负,对园艺、水产、林木、牲畜收入等征收农林特产税。可见,我国税制对农业实行的是产业、行业的区别对待制度。
就我国农民的负担来看,大概有三部分:一是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二是税外负担(及各种行政性收费);三是农民组织生产购买的生产资料中所含的税收。
农民的总体负担尤其是税外负担十分沉重。据调查,税外负担(三提五统、两工等)是农民税收负担的3.2倍。而且,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必须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机、农药、农汽油、柴油、用电等,这些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已成为农产品的组成部分,由于农产品价格较低,农产品中所含的上一环节的税金无法转嫁出去,最后,这些税负只有农民自己负担。
■生产流通及进出口环节税负不轻 在税负方面,国内农产品企业与国外相比,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中外农产品企业税负存在着差距;而国内农产品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相比,税制设计上又存在着高征低扣的问题。
农产品加工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加工业。除农业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税,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我们认为,相关政策调整十分必要。
出口农产品价格中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律采用“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退税率逐步分别提高到17%、15%、13%、5%四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少数产品为13%)。因为我们采取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消耗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及其中的劳务服务是缴纳营业税,一般也不抵扣。增值税的实际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出口产品价格中是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的,这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
欧美补贴多税负轻
■大规模实施农产品补贴 农业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基础产业。多年以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农业生产倾注了大量的补贴,形成了农产品的规模效应,在世界贸易市场上占据了极大的优势。
美国政府虽然倡导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实际上多年来对本国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给予了极大的干预和支持。
自19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在补贴农业,以1997年为例,美国对国内农业一般服务的WTO“绿箱计划”的投资就高达51.25亿美元,而全年的农业综合支持近102亿美元,超过一个中等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
欧盟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实行高额补贴,建立粮食的价格支持体系;对进出口实行高度保护,设置贸易壁垒。
欧盟为促进农产品共同发展的协议为:(1)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改善农业人员的生活水平;(3)稳定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的充足供应,并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欧盟单一市场、共同优惠和共同财政的政策,使其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得到均衡发展。
以1996-1997销售年度为例,欧盟诸国用于国内农业支持的总金额超过510亿欧元。就连早已完成了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的美国也对欧盟的农业政策不断表示抗议。
■农产品税负几近于零。欧盟国家,农产品同工业产品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但在实际操作中,欧盟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对农产品采取了优惠政策。
一是免税,主要有比利时、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当农民在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进行交易时,一般没有纳税责任。而且,农民把产品出售给企业主可获得营业额一定比率的已付进项税额。比利时规定:由农业产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支付这一补偿金,销售木材者可获得2%的补偿,其他农产品可获得6%的补偿。补偿金额允许从支付者应纳增值税中抵扣。法国采取退税办法,也就是说,对农民的补偿金额由税务当局支付。销售蛋、家禽、生猪可退还销售额的5.5%,其他产品退还销售额3.4%。二是实行特别税率,主要有德国、英国、卢森堡及奥地利等。其共同做法是:把农民纳入征税范围,但简化征收且通过特别税率使农民没有税收负担。
由于采取了上述优惠政策,欧盟农民其实就不负担增值税。
美国的农业税负也是被纳入其他税种中一起征收的,但对农业的优惠美国表现得更为突出。
(1)用现金记账法减少农民应纳税收入基数。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府允许农民采用现金记账法,即只要求农民在收到农产品的货款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而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支出可在当年的收入中全部扣除。这使农民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提前购买下一年度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及其他投入品的办法,减少应纳税的收入基数,从而减少纳税额。(2)资本开支扣除。资本开支是用于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通常这种开支不能在支付的当年全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政府允许农业的资本开支可以从付款当年的经营收入中全部扣除。(3)资本收益的税额减免。对农民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作为长期资本收益,享有60%的税额减免。
■生产流通及进出口环节税负不重 在流通环节,西欧国家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一般是按增值税征收,但许多国家采取特别优惠税率,农产品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和意大利实际农产品税率分别为:7%、6.5%、6%、5%、4%、2%。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10多个国家中,大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少数几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中外增值税在实际税负上相差6个百分点。
在农产品进口环节,凡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不论其零税率的使用范围宽窄,均对出口货物毫无例外地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税,并全额退还其进项税额。
WTO规则允许在增值税制下,抵免以前各阶段支付的税收,但不允许抵扣诸如以前各阶段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是一种转价税,是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各国的征收率不一致,通过出口退税、进口征税,消除一国市场中商品的税收差别,从而矫正各国增值税的不同对商品生产产地的扭曲。
建议 继续调税减负
■生产:推广增值税 建议我国一是取消农(牧)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规范税制中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将其并入到所得税、财产税、增值税中,在税率和抵扣形式上给予照顾。
二是在农业环节推广增值税。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农产品同工业等产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在实际操作中学习国外农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经验,配合使用税收抵免,减轻农民的农业增值税负担,特别是减轻以农业产品作为投入品的基础工业的税负,使增值税延伸到农业环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从各方面减轻农民的负担,消除发展农业的影响,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加工:税率调为15% 将农产品加工品的税率调整为15%。对超出我国农产品范围但已列入WTO农产品范围的那部分产品即农产品加工品,按照WTO关于农产品范围的要求,将我国目前以17%征收的、在WTO农产品范围之内的农产品的税率调整为15%(如奶粉、白糖、淀粉、葡萄酒、啤酒等),通过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负担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另外,率先在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扣除外购及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促进其加快技术改造、更新固定资产,以扶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出口:实行零税率 我们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也就是允许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特别是要研究改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彻底排除“多征少退”的现象,以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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