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推荐

    第九届木耳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大会暨食药用菌与林下经济发展研讨会

    第九届木耳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大会暨食...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成立暨2024食用菌产业数智化创新发展大会胜利闭幕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成...

    安全吃菌知多少

    安全吃菌知多少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成立暨2024食用菌产业数智化创新发展大会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成...

    强雨天气,食用菌生产如何安全应对?

    强雨天气,食用菌生产如何安全应对?

    透过2023年度业绩报告看食用菌上市公司未来发展

    透过2023年度业绩报告看食用菌上市公司...

    坚持“三位一体”深化农村改革

    发布时间:2003-09-19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l. 面向21世纪,中国要按照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全面深化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2. 我国下一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农地制度、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三位一体,综合配套,整体推进,协调运作。 一、坚持“三位一体”综合配套改革有其内在的规律性 3. 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在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各个历史时期,农村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既有不可分割的相互关联性,又有相对的独立性。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将面向全社会,涉及许多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各项改革措施必须综合配套、相互协调。 4. 生产关系一定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上层建筑一定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综合配套、同步协调地进行。 5.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按劳分配制度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过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变革,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我国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起步晚、进展慢、收效甚微,目前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主要制度障碍,必须下决心尽快改革。 6. 坚持农地制度、农民收入分配制度与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三位一体,综合配套进行,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7. 中国历史上几乎每一次较大规模地变革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都是同步配套进行的,有其相互关联性和一般规律性。 8. 当今中国农村改革,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任何重大的决策过程就如同走钢丝,稍有不慎,很容易出现无序、混乱、失控、停滞、甚至遭到破坏的被动局面。不过,我们只要始终坚持农地制度、农民收入分配制度与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三位一体,综合配套,协调运作,就一定能够克服过去那种单项突破、寻求改革出路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从而推动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农地制度创新 9. 任何国家设计农地制度、制定土地政策,一般都综合考虑三种因素,即巩固国家政权、发展农业生产和保持社会稳定。由此,农村土地产生了三种功能,即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10.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历代统治者都是从巩固国家政权、加重赋税剥削、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出发,来制定土地法律制度,实行超经济强制,维持着超稳定型的小农社会经济结构。随着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把中国封建经济带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达程度;同时也抑制了新型的生产方式的成长和壮大。 11.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农村的土地私有权开始逐步确立。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不断反复中变化着,先后经历了三轮大的循环。每一次由私有向国有的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每一次由国有向私有的分配,则促使农村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进行经营,成为中国古代土地关系的重要内容。至于非耕地,则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由此推断,中国封建社会农地私有权长期存在、并在较大的范围内流转的运行机制,对于我国今后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体系,是有一定的积极借鉴意义的。 12.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进行的土地大变改,彻底打破了几千年来耕地分配不平的旧格局,每个农民相对地获得了机会均等的土地分配权利。这为新中国实现工业化开辟了道路。实践证明,建国后确立的农地私有产权制度,是一个比较适宜的微观经济基础。 13.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进行的第二次农地改革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获得了自主经营土地的权利。这为我国解决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农民饥荒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再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微观经济基础。但这次农地制度改革与土改时不同,农民仅仅是获得了农地使用权,却始终没有拥有实实在在的土地私有产权。 14. 目前,要想激活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就必须不失时机地、有步骤地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经济性质,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逐步地培育、发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5. 经济合理性是衡量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理论依据。缺乏经济效率的农地两权分离经营制度是违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与佃农使用权相分离条件下所形成的租佃经营方式是低效率的,它已经被历史淘汰;我国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使用权相分离条件下所形成的双层经营体制仍然是低效率的,它实际上是传统小农制经营方式的历史延续,也必将会被彻底地淘汰。 16.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殊产物。它是依据传统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靠政治运动和经济强制建立起来的。这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今后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必须重构产权清晰的农地市场。 17. 确定农地所有权,一定要坚持土地在法律上确认的所有权与农民在经济上享有的所有权相统一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家庭承包农地经营制度,实际上存在着政治上和法律上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经济上拥有的私有财产权相分离的问题,造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长期虚置,习惯上形成了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的怪现象,导致农村土地大量的流失,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经济权益。 18.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自耕农民拥有的小块土地所有权。很显然,这是传统的小农经济最通常的土地所有权形态。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是实现这种小农经营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农民独立地发展的基础。在传统的农业生产发展上,它也是一个必要的通过点,但它的历史局限性又使它必然趋于灭亡。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同时,“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 19. 尽管如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依法确立起可耕地农民家庭私有制,这仍不失为一种最佳的制度选择。 (1)它可以继续发挥土地的社会稳定功能,保持农村改革的连续性,减少社会局势发生动荡; (2)它可以进一步明晰农地产权关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农村经济资源,提高农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农村分工分业,加快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 (3)它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通过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协作、土地集中、股份合作、中介服务、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种形式,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20. 从《宪法》和法律上,确认可耕地农民家庭所有制,是新时期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起点。今后,我国发展农业生产,调整农业结构,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都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实行耕地规模农场化,农业生产企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化,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农民中介服务组织实体化,耕地保护法制化。我国加入WTO后,应当积极地培育、发展农村土地市场体系,规范和完善可耕地的产权流转机制,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和相互促进的经营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 21.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可耕地农民家庭所有制,这是又一次对现行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行的农地制度创新。为了确保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减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给国家粮食安全所带来的巨大威胁,中央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1)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规则,对国营农场和军垦农业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改制,使国有农业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加强国家对大宗农产品直接的调控力量。 (2)要根据国家财力状况,按照产销挂钩、经济合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步骤地建立现代化的大型商品粮基地。要按照现代农业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实行工厂化生产和市场化运营。国家依靠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等政策保护措施,重点投资建设大型农田基础设施,搞好大江大河治理,使国有农业企业分享社会平均利润,主动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供求能力。 (3)要通过调整行政区划、合并县市或乡镇、迁移村庄、移民建镇等措施,对国家建设大型商品粮基地的迁出农村人口,优先推行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此保证现代大型农业企业运用农业生产新技术,实行机械化作业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 (4)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农民成建制集体迁移,由国家给予被迁移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而所得土地则依法收归国有,然后再转让给新组建的大型农业开发企业有偿使用。 (5)除此以外,其他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要学会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农业资源,依靠自我积累,发展农业生产,真正激活农村的微观经济主体有效地发挥作用。 22. 农村非耕地,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一律收归国家所有,重新确立各级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因为: (l)马克思说:“森林是说明这一点的最好例子。只有在森林不归私人所有,而归国家管理的情况下,森林的经营才有时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于全体的利益。” (2)中国历代政府都把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和祠堂庙宇等公益设施占地收归国家所有,它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这很容易被我国的广大农民认可和接受; (3)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全国生态环境不断地恶化的主要原因是,农村非农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法律地位没有真正地确立起来,造成非法占用、滥垦滥伐现象屡禁不止,导致大面积的无主空地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加剧。因此,必须确立农村的大片公益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法律制度。 23. 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在于加强国家对非农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1)科学规划全国农村的国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国土整治计划; (2)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益型和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商业型开发国有土地资源的模式,实行双轨制运行; (3)制定和完善国有非农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督和执法力度。 三、要建立与新的农地制度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 24.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分配关系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是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体现。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产品初次分配主要由土地占有情况决定,社会再分配则依靠国家赋税制度决定。 25. 中国是世界上的传统农业大国,几千年来,农业生产一直是支撑封建政权存续的经济基础,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向农民征收赋税。中国历史上的农村分配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土地分配制度。农产品初次分配,首先要满足少数的地主阶级利益,而农产品社会再分配则由国家实行超经济强制,广大的农民遭受沉重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26. 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负担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土地制度问题。不管是土地所有制性质,还是土地的占有关系、经营使用方式,最终都要体现到土地收益分配上来。中国历朝的政府在处理土地收益分配关系、调整国家赋税制度方面,始终都是采用“加”和“减”的办法。一般情况下,每当政权初建、国泰民安的开平盛世,均以轻摇薄赋、安邦抚民为立国之本,往往采取“休养生息”的减税政策;然后,随着封建统治阶级没落、上层社会腐败,土地兼并加剧,苛政重赋又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这种历史的周期性,在中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马克思曾说:“我们在亚洲帝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一个政府统治下衰败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统治下又复兴起来。在那里收成取决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随时令的好坏而变化一样。”这正是中国封建社会不断延续的一个历史的“怪圈”。它像“历史的幽灵”似地影响着当今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27. 在中国历史上,造成农民负担恶性循环的“历史之迷”,其关键就在于封建地主土地制度的顽固不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村分配制度极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中国农业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同时,它又成为农村分配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分配的结构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由此可见,建立与土地制度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是所有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必须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 28. 建国初期,农村土地实行农民家庭私有制,农民与耕地直接结合、劳动与收益直接挂钩,农民基本上能够做到农产品自主分配。当时国家废除了700多亿斤粮食的地租负担,对农民实行差额较大的农业税全额累进税制。大体上看,从1950年到1957年,全国农业税正税和附加额占农业净产值的平均比例在10%左右,农业税负担是比较稳定的。从1953年1月起,国家对粮食实行“三定”的统购统销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1957年春,毛泽东同志讲道:“国家征收的农业税率不算重,每年只有三百多亿斤。每年以正常价格从农民那里购粮也只有五百多亿斤,两项共八百几十亿斤。我们准备在几年内,把征粮和购粮的数量大体上稳定在八百几十亿斤的水平上。” 29.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后,随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国家对农业生产搞指令性计划约束,形成了全国统一经营模式的分配制度。在生产队内部,农民收入分配主要依据工分制和家庭人口数,实行按劳分配和按人头分配相兼顾的平均主义分配办法。这严重地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时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下,农民收入分配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主要的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农村分配的首要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农民的经济负担包括:国家征购粮、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或储备金以及义务工等。就总体情况来说,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税负担不是很重,而且农业税本身在国家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也不断下降。其比重分别是,1953~1957年为 22.21%,1957~1962年为 15.07%,1962~1965年为13.74%,1965~1970年为13.32%,1970~1975年为8.56%,1975~1980年为5.75%,到1985年仅占3%,可谓微乎其微了。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农产品征购和农业税收任务主要由生产队来完成。除此之外,每年还要从集体可分配收入中,提取3~5%的公积金和2~3%的公益金。储备粮的数目,一般不许超过本生产队在上交国家任务以后的粮食总量的1%,最多不许超过2%。从总体上看,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村分配制度,要比建国初期复杂得多,管理难度也很大。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人民公社是一种不成功的“理想”试验模式。 30.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地制度,使农业生产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而与新的农地经营制度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致使农业生产与农民收入分配两者之间严重脱节。 (l)改革开放初期,安徽农民怀着对社会主义集体制度的政治热情,同时也企盼“大包干”试验能够得到高层决策者认可,于是,提出了土地收益分配的响亮口号:“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正是这句话,后来成为中国广大农民普遍遵守的基本分配原则,并延续了20多年。 (2)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解体,农民对农产品初次分配形成以承包土地数量和劳力投入为主,辅之以资金和技术投入。这是一种顺其自然的过渡,并不需要过多的政府干预和制度规范。 (3)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农村实行“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它拓宽了传统的“按劳分配”内涵,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收益分配关系;但是在农地产权流转长期受阻的制度约束下,农村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就显得十分困难。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最起码在农业生产领域难以做到。目前,农村已经形成了新的利益分配格局,这与僵化的农地集体所有制相互脱节,两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严重,亟待进行配套性的整体改革。 (4)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成为一件令中国高层决策者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最头疼却又难以解开的“疙瘩”。这期间,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办法,特别是像安徽省“费改税”那样的试点;但它作为单项突破的农村分配制度改革,如果不与国家财税制度、价格制度、农地制度、户籍制度以及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那么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也很难从制度上理顺和规范农村新的收益分配关系。因此,必须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城乡税负“公平、合理、统一”的新的税制体系。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避免由农民负担重所产生的“乱麻团效应”。 31.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的农村分配制度,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应当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与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 (2)要体现出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精神,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总体分配原则; (3)要符合中国的国情,重点考虑现实的农村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和在不同地区分布上的多层次性、不平衡性和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 (4)要把改革农村分配制度与国家财税制度、价格制度、土地制度、户藉制度以及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等项改革相配套,决不能搞单项突破; (5)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村居民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农村分配制度改革一定要与农地制度改革同步进行,避免生产与分配相互脱节现象再次发生。 32. 根据上述五项原则,建立新的农村分配制度的近期目标和相应采取的政策措施是,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农村新的分配关系,提供宽松政策环境,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农村分配制度过渡积极创造条件。 (l)在进行农地制度创新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暂缓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乡镇统筹和村级提留,免除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面向农民征收的多种不合理的部门收费项目。乡镇在编工作人员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以及其他经费等,一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供应。村干部误工经济补贴和村级必不可少的办公经费,以及遭遇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征用民工等,实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临时筹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2)继续维持适当比例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并按照国民待遇平等的原则,面向全国城乡消费者开征消费税,尽量弥补因全额免征农业税费后所造成的财政资金缺口,以保证国家财政收支预算正常运行。 33. 根据上述五项原则,建立新的农村分配制度的中期目标和相应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一种过渡。 (l)建立与新的农地制度相适应的农税制度。坚持对农业征税从轻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税种单一、简便易行、适合市场农业发展特点的农业税税种,开征农产品流通税和农地产权交易税。 (2)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制定合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体系,减少农民从农业生产环节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向工业和城市净流出数量。 (3)实行国家保护农业生产的扶持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财力状况,增加对农业生产资金投入。 (4)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在部分省、市、区进行试点,逐步在全国农村范围内推广。 34. 根据上述五项原则,新的农村分配制度的长期目标和相应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全新的农村分配制度,实行以农民劳动收益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1)进一步理顺工农业产品价格比例关系,建立合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体系,实行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等价交换的价格制度。 (2)国家对农业实施保护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和信贷扶持以及农产品贸易保护等政策措施,来促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3)建立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国民待遇。 四、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行政管理新体制 35. 在建立新的农地制度和农村分配制度过程中,它必然要求改革与之不相适应的旧的农村行政管理旧体制。不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新一轮的农村改革将难以继续深化、甚至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将难以完善起来,这样就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36.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率先起步、不断得到深化,这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发展,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繁荣。但是,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却基本上没有实质性进展,这又严重地制约着新的农地制度建立和新的农村分配制度形成。 37. 中国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传统小农社会的基层管理模式的延续,它还带着浓厚的乡土特色和革命战争年代流传下来的政治色彩,同时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殊产物。 (l)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党在农村基层的群众组织,包括共青团、妇联、民兵、工会等组织系统。其中,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又是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长期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始终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是由党的性质、执政地位决定的。不过,像这样一个既复杂又庞大的农村基层组织系统,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绝无仅有的,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恐怕也很难找到与此相类似的农村管理模式。总之,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里一手创建,后来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不断发展壮大队伍,建立和健全组织管理系统,最终才形成了像今天这样的僵化管理模式。 (2)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以及民间自治组织基本上是沿袭封建社会的乡里组织和乡官系统建立起来的。自秦朝确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国家行政制度以后,我国几千年来都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过。近代名人谭嗣同曾经说过,中国“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不过,古代的乡里制度属于县的分部管理,从来也没有构成过独立的一级行政建制。而现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却是中国最基层的农村政权组织,村民委员会则是“准行政性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虚置的农村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传统小农社会遗留下来的民间宗族组织和各种民间协会,又带有浓厚的地缘和血缘色彩,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但在当今中国的广大农村,这种内发性秩序维护机制比其他任何行政机构对稳定社会都十分有效。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殊产物。中国共产党从创建新的组织制度入手,对传统的农村社区进行了一次伟大的现代组织制度创新,建立起农村集体形式的经济组织。但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农民始终靠着家庭来组织生产,每一个农户既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单位,又是最重要的生产组织单位。这种状况,从远古时期一直维持到20世纪50年代都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因为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不需要高度组织化的,仅靠家庭和邻里之间相互合作方式就足以运行。而中国共产党所推行的现代组织制度创新,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几乎还没有出现产业化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政治运动强行移入的,它所建立的经济基础是非常脆弱的,不可靠的。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宣告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乡镇党政组织和多种多样的经济、社会、科教、文化等中介组织以及各种企业组织。然而,建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镇“七所八站”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却以各种方式继续存在着,它们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配置农村经济资源,经常干预农业生产,一直参与和农民争利的收益分配,对我国农村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事务和活动影响很大。 38. 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早已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制度性障碍,必须痛下决心进行全面彻底地改革。 (1)要坚决克服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在中国革命战争年代的特殊历史时期,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起来的党群组织,主要是为当时的军事服务的,军事化的管理原则早经不适应现实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建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党群组织,又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制度,由此造成党、政、企不分,党组织大包大揽农村事务的僵化管理模式,产生了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并超越了系统性的组织制度原则。它既不利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大胆独立地开展农村工作,同时也限制了市场中介组织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自由发展壮大。至今这种党的组织原则和农民党员的行为方式,仍然对广大农民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和约束,造成农民缺乏独立自主的选择性。 (2)要大胆地改变乡镇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弱化倾向。长期以来,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干预过多;另一方面,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又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导致其权力弱化倾向,形成了乡镇政府责任大、权力小,职能部门难以协调的波动局面,出现了乡镇党、政之间关系紧张,矛盾冲突不断的严重问题。 (3)要注意克服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准行政化倾向。乡镇“七所八站”是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产物,目前仍以准行政组织的身份出现,它严重地干扰了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这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规则。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行事,却受到乡镇党、政、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外部性因素影响,实际上它已经成为与乡镇政权组织系统上下联动的准行政组织,无法正常地开展群众性的农村工作。 (4)要加强克服农村社区群众组织的松散化倾向。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新出现的社区性民间公益组织和以地缘、血缘关系结成的民间自治组织,以及非法宗教组织、农村黑社会组织等,一直处于自生自灭,放任自流、自由发展状态并形成迅速蔓延趋势。这对农村社会秩序稳定构成了严重危害,必须依法加以规范。对非法宗族势力和非法宗教组织,要进行严厉打击,坚决依法取缔。 39. 中国农村改革,说到底,就是调整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的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体制。其改革的实质和根本目的,就是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上来。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农村新的管理体制,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同时,又必须有利于增强党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社会主义民主国家。这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40. 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政治保证。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强调:“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决不能脱离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系统,甚至搞别的一套其他组织体系。只有不断地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正确领导,才能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和堡垒作用。 (l)加强农村党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农民党员行为,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党内各种组织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村党员以及党的群众组织和其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在组织系统内部活动,不能超越其活动范围以干扰农村其他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农民党员,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要求,自觉运用发展市场经济的新本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努力增强党群组织系统内部的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和号召力。要依靠提高党、群组织系统内部的运行质量和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其对农村各项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推动力,真正起到带领和引导广大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领导核心作用。 (2)要正确处理好乡镇党、政、群各种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乡镇有党、政、群等各种组织,有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政治思想工作等各个方面的多项工作内容。在这种由多个组织体系并存、农村工作又十分繁杂的工作环境下,如何正确处理好党、政、群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成为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一级实行在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乡镇党委处在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而在强调“党、政、企分离”的背景下,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有所加强,这势必会削弱甚至妨碍乡镇党委权力的正确运用。目前乡镇党政关系的核心,实际上是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乡镇两个“一把手”的工作协调关系,是乡镇政治格局中最敏感、最重要的棘手事情。从近年来乡镇党政组织运行情况看,目前乡镇一级党政组织机构、人员、职能虽然分开了;然而,它们的职权划分仅仅是名义上的,工作关系并未没有真正理顺。这不论是在思想上、行动上还是在管理制度上都还存在着不少较为严重的问题。 据有关权威部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乡镇党政关系的现状,大体上可以划分为4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党政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职责明确,关系比较协调。乡镇党委既能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又不包揽行政事务,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注意调动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处理工作中的关系也比较顺畅。目前,这种情况在全国乡镇中仅占很小的比例。第二种情况是党政机构虽已分设,职能划分也比较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党政之间职责不清,制度不健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和那样的矛盾冲突,经常性工作基本上能够开展的乡镇占有一定的比例。第三种情况是乡镇党委包揽一切事务,由党委拍板定案,党政班子成员分头去办,甚至事无巨细都由乡镇党委书记一揽子安排布置,而政府职能却不能独立地履行。像这样的乡镇工作模式,目前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第四种情况是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之间的工作关系不协调,机制运转失灵,存在问题和矛盾比较多的乡镇还很普遍。这严重地影响着农村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县以上党政关系没理顺,乡镇党政组织职能划分、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和运行机制又缺乏制度性规范,这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今后要用《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各级党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其职能,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要继续推进党政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精减机构,裁减冗员,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3)要注意克服和着手解决乡镇内部的职能部门党组织逐渐脱离乡镇党委统一领导的问题。乡镇党委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又是农村各项工作的战斗堡垒,她承担着一个乡镇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繁重任务。但近年来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却出现了乡镇二级单位党组织陆续脱离乡镇党委统一领导、被上划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现象。如,目前乡镇财税、金融、司法、公安、工商、邮电、电业、医药、粮食、烟草、盐业等二级机构的党员,都全部收回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党委管理。这些职能部门的党支部实际上变成了名义上的“生活支部”,常年很少开展党组织活动。目前在乡镇一级,有相当数目的“条条”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它们的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全部被上划了。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七所八站”的统一领导出现了断档,仅靠某些乡镇领导人的感情融通去推动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造成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倭扯皮,政令不畅,效率低下。总之,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条块分割”现象十分严重,它已经到了非动“大手术”对其进行彻底改革的地步!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是,下放“七所八站”的管理权限,实行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以保持乡镇工作的完整性,并保证乡镇党委的统一组织领导。 41.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中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稳住农村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全局的主动权。农村稳定,天下就会太平。在中国古代的传统农业社会里,广大农民被长期束缚在有限的耕地上、画地为牢,他们常年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园生活。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采用户籍管制和乡官系统控制农民,形成了内发性的村民自治组织和半军事性的秩序维持机制,使历史上出现了阶段性的国泰民安景象。在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中,中国农村社会总体形势是稳定的。在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下,全国实行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农民集体劳动的耕作模式,国家通过严格的城乡户籍管制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以维持秩序稳定,形成了农民一一农业—一农村和工人—一工业—一城市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改革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极大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组织形式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又以新的面貌应运而生。从《宪法》和法律上确立村民自治的合法地位,让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村社会管理方式的改革。实践证明,实行村民自治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它是农民当家做主人的有效实现形式。亿万农民实行自治,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在我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罕见的。我们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1)实行村民自治既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善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但是,党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是政治思想上的领导和在重大问题、重要环节上的领导。党组织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搞包办代替,更不能搞违法的行政干预。要注意克服党政组织和个别乡村领导干部低估农民创造性和可塑性的不正确认识,大胆地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这一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 (2)要抓住两个关键环节,严格依法办事。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村级,主要是推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个是乡镇,目前主要是坚持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村民自治组织机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级财务政务公开制度等作为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制度体系,必须依法进一步完善,实行规范管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加强对乡镇政府监督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3)要正确处理好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以及乡镇党、政、群组织与各种市场中介组织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切实让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4)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逐步打破村际间的地域界限和户籍管理上的制度限制,实行以农村人口居住地或以具有一定规模人口群的农业经营实体和各种中介组织为单位,建立新型的村民自治组织,以增强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亲和力,吸引广大村民积极地广泛参与。 42. 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乡镇行政管理新体制。 (l)乡镇政府内部机构改革,要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减机构和人员,使其能切实做到独立地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2)乡镇政府机构外部的改革,要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方向,通过转换乡镇“七所八站”的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让其从上级业务部门的垂直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直接纳入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由乡镇党委统一领导的新体制。县以上业务对口的行政部门,对其下属机构只负责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而不再行使人权、财权、物权等管理职能。 (3)对从事经营服务性的乡镇站所,要进行彻底地改革,使其全面恢复履行经济职能的性质,完全脱离原来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财政供养方式,把它们转变到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轨道上来。 (4)对于既承担乡镇行政管理职能又具有经营性质的乡镇站所,要按照职能分设、机构独立、因岗定员、精减高效的原则,使其与乡镇机构改革同步,决不能留下尾巴。 (5)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社区性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43. 调整合并乡镇,科学规划中心建制镇,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 (l)目前我国的乡镇,有党、政、人大组织、群团组织、司法治安组织、市场监管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组织等各种大大小小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同时,乡镇党政、人大、群团组织又是农村各种组织体系的“龙头”,龙头摆向哪里,龙身就延伸到哪里,形成了一个扩张性的组织网络。它既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又造成了社会管理秩序混乱。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公社体制的“遗产”,具有很强的制度惯性。下一步进行乡镇机构改革,必须冲破现行的乡镇建制行政区划,按照经济节约、布局合理、资源配置集中,又有利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乡镇建制,调整合并小乡镇,规划建设中心小城镇。 (2)在农村,人民公社解体后,原来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虽然改变了行政名称,但其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并未彻底地改变。时至今日,各个行政村之间、各个村民组之间原有的地际界限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农民居住环境和户籍管理制度基本上是维持原状的。我国在1982年的《宪法》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之后又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负会之间是工作指导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说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旧行政隶属关系早已经结束了。而村民组一级的行政建制,目前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实际上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了。特别是在全国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中央已经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土地发包方,这就彻底动摇了村民组作为集体组织的经济基础。然而,时下的多数乡镇政府机关仍习惯于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发号施令,硬性分配任务指标,并责令村、组干部限按期完成。乡镇干部常年驻村、驻组,催粮派款,督促落实任务,而大多数农民则是被迫接受的。现在农村普遍存在着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严重问题,这不能单纯地责怪乡村干部素质差,能力低,对群众不负责等。其制度根源就在于,现存的乡(镇)、村、组行政建制还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废止。因此要从《宪法》上明确规定:取消村、组两级行政建制,村民组不单独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属于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债权、债务归原村民组的现有人口占有、使用、继承、处置。 (3)调整合并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优化配置农村教师资源,节约使用有限的教育经费。目前,全国县级财政支出的60~70%、乡(镇)财政支出的70~80%用于农村教育事业。但近年来却出现了县、乡财政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中小学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风气。这种反常现象,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多见的。而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我国过去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县办高中,乡(镇)办初中,村办小学”三级办学、分头管理。由此造成农村中小学布点是,按照县、乡(镇)、村三级行政区划设计和要求,让农民自己掏腰包集资建校、供养教师。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村村布点搞重复建设又浪费了教育资源,也不利于优化配置师资力量。最近,中央又重新做出决定: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并明确划分了从中央到省、地(市)、县的职责,特别是明确了县(市)的主要责任。这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我认为,解决农村基础教育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按照教育发展和管理的一般原则,结合我国农村人口的居住特点,彻底打破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界限,调整合并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实行规模办学与边远山区办教学点授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优化配置农村教育资源,节约使用办学经费。农村中小学调整合并后,师资力量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办学经费和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并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不再保留的农村中小学,原来属于乡(镇)或行政村集体所有的学校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拍卖,回收资金缴入县级财政金库,专项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被保留下来的农村中小学,原有资产一律收归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44.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 (1)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历史悠久。自商鞅变法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利用户籍管理的办法去控制百姓、强征赋税、摊派摇役,并建立乡里保甲组织,强化中央集权的直接统治,以维持传统小农社会秩序稳定。 (2)在中国历史上,地籍—一户籍—一赋税始终是三位一体,由此形成了长达几千年超稳定的农业社会结构。与之相适应,中国农民长期形成的弱小性、分散性、保守性、狭隘性、自私性等弊病又一代接着一代流传至今。这成为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 (3)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长达26年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中,新中国农民按照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牢牢地被束缚在耕地上。国家对农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制措施,把城乡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限制农民流入城市。长期封闭的户籍管理制度,使中国亿万农民为国家实施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贡献出了大约6000~8000亿元左右的原始资本,而农村人口却分享不到现代城市文明的成果。 (4)改革开放以后,全国性的“民工潮”出现,这成为中国户籍制度变革的第一推动力。而国家实施“小城镇、大战略”则是现行户籍制度松动的初始原因。不过更深层次的动力源在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力量日益增强所决定的。 (5)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现在正成为限制城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进步的制度性障碍,必须尽快进行整体性的彻底改革。 (6)根据城市发展的一般经济规律,并借鉴国际上特大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制定中国特大城市人口总量规模控制与城市人口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新的户籍管理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对全国的城乡居民来说,要按照国民待遇平等和人口自由流动的原则,实行城乡人口按居住地管理的新的户籍制度,全部放开省会城市(特大城市除外)和城镇户籍限制。 (7)现行的户籍制度不改革,新的农地制度难以形成,农村费改税也无法推广实行。目前对于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农户—一耕地—一税费仍然是三位一体的。这三者之间,任何环节上的变动都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在这个方面,明朝开国皇帝朱元障为后人做出了典范。他即位后,就开始普查全国人户、清查田亩、核定赋税。历史上被称为“黄册”的户籍制度和“鱼鳞册”的地藉制度成为迄今为止最为浩繁又最真实的征收赋税依据,但这种依靠原始手工方法完成的户籍一一地籍—一赋税三位一体的系统管理税制模式本身耗时费力,再加上中间环节多、容易节外生枝,管理和监督的成本都是十分高昂的。朱元璋晚年就曾说过“法贵简单,使人易晓”的话,其中的道理是十分深刻的。我们不妨从历史上多次变革赋税制度失败的教训中汲取一些营养,以避免当前农村进行的费改税再次陷入历史的误区。 结束语 45. 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既是个政治问题,又是个社会问题,更是个经济问题。对“三农”问题的不同认识,将会导致不同的农村改革价值取向。尽管我国早已明确改革的市场价值取向,但是,在实际改革过程中却始终把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当做前提条件。这种求稳、审慎、防乱的指导思想,支配着我国的各项改革,这样就难以达到求变、求全、求活的根本改革目的。这是造成当前的农村各项改革政策难出台、措施难配套,制约“三农”问题彻底解决的根源所在。 46. 一般说来,稳定有两种实现状态:一种是在静止中实现,另一种是在运动中实现。根据系统科学原理,系统的稳定性不是在静止中实现而是在运动中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萦回于人们的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第二,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所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做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立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着,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总之,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则是相对的。 47. 目前,中国农村改革就处在这样一种僵局上:一方面,中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地域辽阔,农村稳,天下安,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任务。而要稳定农村,就必然要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其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期限。因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而人均耕地较少的国家,解决十几亿人吃饭问题始终是第一位的大事。在还没有其他手段可替代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时,稳定土地承包权就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大措施。另一方面,农村人口基数大,农村市场潜力大,只有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才能保证国内需求的持续性增长。而要搞活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没有改革推动是绝对不行的。而改革是一项深刻的革命,它是一个涉及面广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稍有不慎,肯定会在较大范围内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程度的阵痛。但是,为了稳定而放弃改革、或长期维持着修修补补的改革,其结果只能是稳定的目的达不到,甚至连原先改革的成果也可能丧失。大量实事反复证明,那种试图以牺牲发展来迁就稳定的改革思路是极端错误的,也是十分危险的。这只是中国现实的结论,同时也是从几千年封建历史演变中得出的结论。 48. 中国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群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村的改革是卓有成效的。但迄今为止,中国农村已经进行的各项改革,如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发展乡镇企业、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施小城镇大战略、实行村民自治、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教育科技管理体制以及目前正在试点的农村费改税等。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是单项推进、孤军深入,缺管系统性、整体性和连动性。这样就难免造成某一项改革措施一经出台,就会引起新的问题产生,发生连锁反应,出现无序、混乱、失控、延迟、垄断、浪费、低效、内耗等各种各样的现象和问题,产生了一种“滞后效应”。我国过去的20多年,农村改革试图单项突破的思路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持农地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三位一体,综合配套,整体推进,协调运作。折衷的办法是没有的。 49. 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曾反复强调说:“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十四届三中全会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作为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思路。从此,中国经济改革开始进入到配套改革与整体推进有机结合的新阶段。正像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五届全会闭幕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要善于统观全局,精心谋划,从整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把加快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同科学求实的精神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和可能出现的困难,做到在政治和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的推进中实现政治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50. 总之,中国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由于改革不能通过局部改革来实现,由于改革是整个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的整体转换,所以农村改革必须与城市改革相配套。只有同时解决农村改革中“外部性”的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本文是作者担任乡镇党委书记10年后,于2001年9月上书中央的“关于我国下一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的50条政策建议”的全文。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曾做出过重要批示,也曾引起安徽省和中央有关部门重视。) (作者现任信阳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副主任)

    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公众号

    更多资讯 ! 欢迎扫描左上方二维码关注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① 本网所有自采资讯信息(含图片)独家授权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②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并注明转载出处,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