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4-12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外经贸部、国家商检局为保证产品质量,促进蘑菇罐头出口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对出口蘑菇罐头质量管理作出新规定。
一、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申报出口商品的出口生产企业卫生注册代号、商标牌号(使用外商提供的商标牌号,须申报 “定牌”);发证机关须将上述内容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
二、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在经过商检性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工厂(场)进行加工生产。
三、工厂食用盐水蘑菇加工蘑菇罐头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的批准,并且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数量组织生产。
四、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由国家商检局实施产地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口商品换证凭单,出口商品换证凭单中必须列明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加工厂(场)的商检卫生注册编号或卫生登记号、 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规格、数量等内容。对异地出口的货物,口岸商 检局必须按照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查检、换证、放行手续。
五、有关商检局定期将检验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数量汇总报 国家商检局,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和食士商会。
六、海关对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的出口报关,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和商检证单验放。 七、对低价出口、劣质出口等违规企业,经查实后,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扣减配额、暂停或取消蘑菇罐头和盐水 蘑菇出口经营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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