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05-04-2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NY 5099—2002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农业微生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霞、贾身茂、左雪梅、李世贵、姜瑞波、顾金刚
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用菌培养基质用水、主料、辅料和覆土用土壤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化学添加剂、杀菌剂、杀虫剂使用的种类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栽培食用菌的栽培基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主料
组成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是培养基中占数量比重大的碳素营养物质。如木屑、棉籽壳、作物秸秆等。
3.2
辅料
栽培基质组成中配量较少、含氮量较高、用来调节培养基质的C/N比的物质。如糠、麸、饼肥、禽畜粪、大豆粉、玉米粉等。
3.3
杀菌剂
用来杀灭有害微生物或抑制其生长的药剂,包括消毒剂。
3.4 生料
未经发酵或灭菌的培养基质。
4 要求
4.1 水
应符合GB 5749规定。
4.2 主料
除桉、樟、槐、苦楝等含有害物质树种外的阔叶树木屑;自然堆积六个月以上的针叶树种的木屑;稻草、麦秸、玉米芯、玉米秸、高梁秸、棉籽壳、废棉、棉秸、豆秸、花生秸、花生壳、甘蔗渣等农作物秸秆皮壳;糠醛渣、酒糟、醋糟。要求新鲜、洁净、干燥、无虫、无霉、无异味。
4.3 辅料
麦麸、米糠、饼肥(粕)、玉米粉、大豆粉、禽畜粪等。要求新鲜、洁净、干燥、无虫、无霉、无异味。
4.4 覆土材料
4.4.1 泥炭土、草炭土。
4.4.2 壤土
符合GB 15618中4对二级标准值的规定。
4.5 化学添加剂
参见附录A。
4.6 栽培基质处理
食用菌的栽培基质,经灭菌处理的,灭菌后的基质需达到无菌状态;不允许加入农药。
4.7 其他要求
参见附录B。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食用菌栽培基质常用化学添加剂种类、功效、用量和使用方法
食用菌栽培基质常用化学添加剂种类、功效、用量和使用方法见表A.1。
表A.1 食用菌栽培基质常用化学添加剂种类、功效、用量和使用方法
添加剂种类 使用方法与用量
尿素 补充氮源营养,0.1%~0.2%,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硫酸铵 补充氮源营养,0.1%~0.2%,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碳酸氢铵 补充氮源营养,o.2%~0.5%,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氰氨化钙(石灰氮) 补充氮源和钙素,o.2%~o.5%,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磷酸二氢钾 补充磷和钾,0.05%~0.2%,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磷酸氢二钾 补充磷和钾,用量为0.05%~0.2%,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石灰 补充钙素,并有抑菌作用,1%~5%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石膏 补充钙和硫,1%一2%,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碳酸钙 补充钙,0.5%~1%,均匀拌人栽培基质中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不允许使用的化学药剂
B.1 高毒农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食用菌作为蔬菜的一类也应完全参煎执行,不得在培养基质中加人。高毒农药有三九一一、苏化203、一六O五、甲基一六O五、一O五九、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钠、二氯溴丙烷、四O一等。
B.2 混合型基质添加剂
含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成分不清的混合型基质添加剂。
B.3 植物生长调节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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