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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08-04-25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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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80             股票简称:九发股份             编号:临2008-017

        本网讯: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济南仲裁委员会已于2007年7月26日开庭审理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济南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06)济仲裁字第435号《裁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济南仲裁委员会

        2、时间:2006年12月22日

        3、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被申请人一: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三: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借款人民币三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3月22日至2007年1月22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三千万元及利息;

        ②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济南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06)济仲裁字第435号《裁决书》,判决如下:

        1、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三千万元及利息1,503,830.49元,(计算至2007年7月26日,自2007年7月27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2、本案保全费用155,072.72元,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216,600.00元,共计371,672.72元,由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3、本案仲裁费用156,912.00元,由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所应履行的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济南仲裁委员会已于2007年7月26日开庭审理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济南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06)济仲裁字第436号《裁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济南仲裁委员会

        2、时间:2006年12月22日

        3、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被申请人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借款人民币三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11月2日至2007年11月2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被申请人九发食用菌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三千万元及利息;

        ②被申请人九发集团对被申请人九发食用菌所欠申请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济南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06)济仲裁字第436号《裁决书》,判决如下:

        1、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三千万元及利息1,007,862.64元,(计算至2007年7月26日,自2007年7月27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2、本案保全费用155,072.12元,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216,600.00元,共计371,672.12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3、本案仲裁费用156,912.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

        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申请人款项中的8,000,000.00元本金,利息268,763.37元(计算至2007年7月26日,自2007年7月27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申请人的款项中的其余款项,申请人实现抵押权后,其债权清偿不足部分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也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8月1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2、时间:2007年6月2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一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4月29日至2007年1月26日,以上借款由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2282769元。并承担自2007年4月9日后的银行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②判令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1793元(截至到2007年4月9日止,并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3、被告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8月1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2、时间:2007年6月2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被告: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一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3月13日至2007年1月22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241793元。并承担自2007年4月9日后的银行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②判令被告山东九发集团、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1793元(截至到2007年4月9日止,并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3、被告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九发集团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8月2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2、时间:2007年6月2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

        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被告: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两千万元,借款期限2006年2月28日至2007年1月26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456554元。并承担自2007年4月9日后的银行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②判令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456554元(截至到2007年4月9日止,并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3、被告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九发集团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8月17日

        3、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申请人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三: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许爱民

        被申请人五:张本明

        被申请人六:姜海林

        被申请人七:蒋绍庆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12650万元,借款期限2005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9日,借款期限2006年4月18日至2009年4月18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许爱民、张本明、姜海林、蒋绍庆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650万元、至起诉日利息7445055.48元及诉讼期间的利息;

        ②山东九发集团公司、蒋绍庆、许爱民、张本明、姜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06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上述债权出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流)122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5年12月29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流)041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6年4月18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3、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工(流)122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6年6月16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4、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工(流)042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95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6年6月21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5、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工(流)101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至本判决生效日利息(起息日2006年10月31日,利息及罚息依照该合同约定计算);

        6、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736325元;

        7、被告蒋绍庆、许爱民、张本明、姜海林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放弃的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物的担保权利后,分别在1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放弃的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物的担保权利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被告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六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对本判决第三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放弃的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物的担保权利后在1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525.27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4月5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27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被告三: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39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7年1月17日、2006年2月21日至2007年2月21日,该笔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偿还原告: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1月30日为161114.84元);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1月30日为208501.55元)。

        ②判令九发股份公司承担律师费用205010元及诉讼费;

        ③判令原告对九发股份下属的果蔬汁分公司所提供的(2006)年贷款抵字第0692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

        ④判令原告对被告九发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抵字第0693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九发集团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抵字第0694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九发股份提供的(2006)年贷款抵字第0695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

        ⑤判令九发集团就九发股份应偿还给原告的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187085元,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00万元、利息242110元(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为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5010元;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果蔬汁分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字第0692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在17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山东九发深海矿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字第0693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的2006年贷款字第0695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在22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果蔬汁分公司提供的上述第三、四项中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在9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43元、财产保全费19552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青民四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1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900万元、1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07年3月10日、4月10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公司偿还原告贷款2700万元;

        ②判令九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青民四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2148616.6元。(已计算至2007年11月18日,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罚息计算标准支付)。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4500元。

        3、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53元、财产保全费13602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2月28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4月19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4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06年9月13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公司偿还原告贷款4170万元,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②判令九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17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9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023元、财产保全费217533.25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2月28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4月19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2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06年11月15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公司偿还原告贷款2190万元,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

        ②判令九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金219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

        2、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638元、财产保全费115147.85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4月24日

    编辑:皮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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