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用菌登记农药较少
目前在食用菌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登记农药仅有17种,且以杀菌剂为主,可供合法使用的药剂种类较少。当前危害食用菌生产的害虫主要有菇蚊、菇蝇、菌蚁、线虫、蓟马、菌蛆、粉螨、根螨等,病害主要分成真菌性(孢霉病、木霉菌、霉菌病等)、细菌性(斑点病、锈斑病、腐烂病等)和病毒性3大类。现有农药登记产品以防治木霉菌、褐腐病、菌蛆、菇蚊、菇蝇、螨等为主,其他病虫害缺乏相应的登记农药产品。在出现病虫害问题时,农户面临无药可用的问题,往往根据农资店推荐或生产经验自行选择其他药剂,导致农药使用范围扩大,造成食用菌农药残留问题较为突出。
2.食用菌生产用药不规范
食用菌生产中存在盲目用药、超范围、超剂量用药或使用农药后未按安全间隔期采收的情况,均可能造成农药残留超标。此外,菇棚消杀未严格使用登记药剂或使用方法不科学,以及使用了被农药污染的原辅料,也可能造成食用菌农药残留超标。2016-2020年,我国出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食用菌产品中明确因为农药残留超标被扣留或召回的达到134批次,涉及农药35种,其中毒死蜱、胺菊酯、残杀威、甲氰菊酯等4种农药超标是多个国家(地区)扣留或召回我国食用菌的主要原因。这说明我国食用菌生产中的农药使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减少国际贸易“碰壁”。
3.食用菌相关标准不完善
我国有关学者对比分析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发现我国GB 2763-2021 对食用菌中农药残留种类及限量值的要求均达到较高水平。但针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等需求,现行标准尚未能完全覆盖食用菌的残留限量标准需求。另外, 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尚未与国际接轨,面对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 广泛使用的“肯定列表制度”“一律标准”,食用菌出口贸易会不同程度地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