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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开展2024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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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对2024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有关工作的工作目标、培育条件、培育措施等作出具体部署。
     
    《通知》指出,2024年将在前两年重点培育品类基础上,综合产业规模、品牌基础、市场消费和国内外影响力等因素,重点培育32个品类的区域公用品牌,包括粮油(大豆、木薯、燕麦、绿豆、红小豆、油菜籽)、果品(柿子、菠萝、香蕉、枣、山楂、龙眼)、蔬菜(黄瓜、芥菜、芦笋、芹菜、胡萝卜、冬瓜)、畜禽(肉牛、肉羊、鸡、鸭、鹅、牦牛、驴、鹿)、水产(鱼,侧重于鲤鱼、罗非鱼;甲壳,侧重于蟹;贝,侧重于牡蛎;藻)、中药材(天麻、枸杞),及其他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品类。
     
    《通知》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在前两年重点培育品类基础上,综合产业规模、品牌基础、市场消费和国内外影响力等因素,重点培育32个品类的区域公用品牌,包括粮油(大豆、木薯、燕麦、绿豆、红小豆、油菜籽)、果品(柿子、菠萝、香蕉、枣、山楂、龙眼)、蔬菜(黄瓜、芥菜、芦笋、芹菜、胡萝卜、冬瓜)、畜禽(肉牛、肉羊、鸡、鸭、鹅、牦牛、驴、鹿)、水产(鱼,侧重于鲤鱼、罗非鱼;甲壳,侧重于蟹;贝,侧重于牡蛎;藻)、中药材(天麻、枸杞),及其他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品类。
     
    二、培育条件
     
    本通知培育的农业品牌,聚焦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具体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明确生产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品牌名称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产地为县级或地市级。
     
     
    (一) 基本条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主体在中国境内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已获得地理标志相关认定/登记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已纳入省级农业品牌目录或省级农业品牌重点培育范围;已实施农业品牌授权管理,品牌授权使用主体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且至少包括1家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农民合作社。
     
    (二) 品牌发展优势明显。品牌定位清晰,目标市场明确,具有明显的区域资源优势、历史人文特征和产业特色。区域环境资源独特,种养历史悠久,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组织化程度高,实施信息化追溯,注重生态保护,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市场潜力。
     
    (三) 品牌竞争力较强。品种优良,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品质突出,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比例较高。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技创新,强化品质保障。文化底蕴深厚,具备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农耕文化的独特内涵,具有独特的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故事,积极开展品牌文化交流和推广。
     
    (四) 品牌发展力突出。政策扶持体系健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品牌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品牌管理规范,具有品牌管理机构和运营团队,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品牌保护,实施积极的保护策略,注重品牌监测、评价和服务。
     
    (五) 品牌影响力较大。品牌具有较好的认知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品牌宣传识别体系,具有较强的品牌传播能力和渠道运行能力。市场优势明显,品牌接触点便捷多样,在同类产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品牌及其主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国际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荣誉或称号,获得国内外消费者积极认可。
     
    (六) 品牌带动力明显。品牌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力,有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品牌主体注重履行社会责任,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力。
     
     
     
     
    三、培育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立足区域发展实际,统筹产业发展和市场消费需求,明确品牌发展定位,建立健全精品培育扶持和促进机制,确立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与举措,着力在资金、政策、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精品培育品牌发展壮大。
     
    (二)加大营销推介。利用展会节庆平台,组织开展专题展示展销活动。持续组织开展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全媒体公益宣展活动,充分组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平台,赴品牌产地开展联合采访和宣传推广,突出品牌特色,讲好品牌故事,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品牌传播声量。
     
    (三)推动渠道对接。组织举办农产品产销对接系列活动,指导有关单位举办形式多样的渠道对接活动,支持品牌主体与大型优质供应链企业、电商等开展精准对接合作,推动精品培育品牌渠道升级,促进品牌农产品销售。
     
    (四)加大海外推广。持续开展中国农业品牌全球行,组织品牌主体参加与品牌定位相符的境外知名展会,对标主要目标市场,开展展销供需对接活动。利用现有宣传资源平台,讲好中国农业品牌故事,加大海外宣传力度,扩大精品培育品牌国际知名度和认可度。推动品牌主体获取出口认证认可(GAP、HACCP等),提升国际市场接受度和信任度。
     
    (五)加强金融扶持。用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两个服务平台,推动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构建金融支持农业品牌精品培育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创设专属产品,优化信贷条件,为品牌核心授权使用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信贷支持。鼓励有关金融机构发挥网点、人员和平台优势,提供招商引资、供需对接等撮合服务,助力精品品牌打造。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布局、品牌特色优势和竞争力、市场消费趋势、文化底蕴内涵和国内外影响力等要素,建立健全科学的推荐机制,可适当向脱贫地区倾斜,新疆、西藏等地条件可适当放宽。培育推荐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特别要对各地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其中,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品类最多推荐1个区域公用品牌,每个区域公用品牌推介1—3个核心授权使用主体,每个使用主体推介1—2个核心产品。
     
    (二)统筹实施。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统筹负责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聚焦我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和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开展农业品牌建设,不再重复性开展省级精品培育工作,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梯次培育的农业品牌目录体系。
     
    (三)动态管理。纳入今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的品牌,有效期为4年。品牌持有主体须提交年度建设进展情况。我部将组织抽查复核及评价,有效期内如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
     
    (四)规范开展。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坚持公益性原则,禁止以此项工作名义谋取利益,不得向品牌主体收取费用,严守财经纪律,严防廉政风险。
     
    (五)有关要求。申报主体登录中国农业品牌公共服务平台(http://aboc.agri.cn),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在线打印生成申报书。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盖章后,于2024年6月30日前邮寄至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联系人:赵帅琪 尚怀国
     
    联系电话:010﹘59191598,59191453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秦梓轩 陈雪
     
    联系电话:010﹘59198521,59198569
     
    传真:010﹘591985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3号411室
     
    邮编:100020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谷雨川 刘恬园
     
    联系电话:010﹘59195176,59195027
     
     
    附件:
     
    1. 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书
     
    2. 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区域公用品牌核心授权使用主体和产品推荐表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CYJJXXS/202405/t20240531_6456442.ht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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