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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答复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关建议

    发布时间:2025-08-25

      来源:中国农村网、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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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41号建议的答复,就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关建议作出回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以来,拓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丰富了成员出资方式,确立了联合社法人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截至2025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10多万家,其中联合社1.5万家。
     
    有关成员退社时间要求问题,目前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答复表示,考虑到退社时,合作社需要通过对盈余状况进行总结,以确定退社成员的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份额。成员实际退社的时间要受方便结算的限制,以利于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其他成员的权益。成员如在年度中途随时退社,不仅合作社的事务处理麻烦,业务的执行也会发生障碍。
     
    以下为答复原文。
     
    叶永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为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发展的需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拓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丰富了成员出资方式,确立了联合社法人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截至2025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10多万家,其中联合社1.5万家。
     
    关于您提出的成员退社有时间要求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退社时,合作社需要通过对盈余状况进行总结,以确定退社成员的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份额。成员实际退社的时间要受方便结算的限制,以利于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其他成员的权益。成员如在年度中途随时退社,不仅合作社的事务处理麻烦,业务的执行也会发生障碍。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聚焦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新问题和发展新趋势,推动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快出台经营主体实名登记管理规范,修订完善经营主体登记文书及提交材料规范,简化实名认证程序,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便利度。
     
    二、关于健全农民身份认定制度
     
    在充分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成果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截至目前,全国共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9.3亿人。各地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民身份认定方式。四川省2024年4月3日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的,或者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或者具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对于已进城落户但仍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居民,可以以农民身份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持续关注各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身份认定的具体情形,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推动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民身份认定制度。
     
    三、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
     
    2024年6月28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后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包括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在内的各项职能。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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