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不能“拔苗助长”
发布时间:2003-06-1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土地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地进行。还要把功夫放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上
要重视流转中的问题
在新阶段,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当前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但最近几年,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一些地方规模有所扩大,速度有所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有的在大多数农民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地方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只顾当前利益,不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的在收回农户承包地后,甚至不对农户作任何经济补偿等。
流转要处理好两个关系
我们认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两个关系。
一是稳定和流动的关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无论农民是否从事农业,是否仍以农为生,除非他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只有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民真正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农民才有爱惜土地的积极性,才会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如果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农民没有经营土地的稳定感和安全感,就会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影响农村稳定。我国农业经营确实存在着土地规模狭小的问题,要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力,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适时引导农户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这必须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只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离开土地的农民才能放心地转出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能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是“动人”和“动地”的关系。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拔苗助长。实行土地流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解决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问题,片面强调土地集中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会使相当多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境。实行土地流转,要把功夫放在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促进城镇化上,为农民稳定转移出农业和农村创造条件。虽然现在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很多,但他们的就业并不稳定。在无法为农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前,必须保障农民拥有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扩大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着力点应该在于“动人”,农村人口转移了,“动地”才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何谓土地流转(链接)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原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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