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侵害农民的土地流转权
发布时间:2003-06-1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适时引导农户搞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活跃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然而新华社记者在苏、皖、豫等省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户承包地流转的自主权受到了侵害,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驱使下,许多地方基层组织仍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少数地方甚至动用了警力,逼着农民就范(据6月8日新华社报道)。
据悉,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一是以权力剥夺了农户的自主决策权。二是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三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与农民争利。四是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在本应分到各户的承包地中切出机动田,由村集体甚至村干部个人掌握,变相剥夺农户土地。
一些基层组织通过种种方式逼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不仅直接侵害了农民的权益,侵占了农民的利益,同时,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知道,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一道构成了市场经济情况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中央2001年底下发的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明确规定: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
然而一些地方出现的地方基层组织无视甚至侵犯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却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由于外力的作用,土地这种被认为是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有可能因为在经营权流转中,而变得不再那么可靠了。我们不否认,肯定会有一些农民愿意将土地流转,比如二三产业发达的浙江乡村,越来越多的农民以契约的形式,把世世代代耕种的土地自愿交付他人经营,毅然告别土地,进城入厂做买卖。这也是活跃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这种转让必须是依法的,自愿的,不是被外力所左右的。政府的“引导”不能变成变相“逼迫”,农民“自主”更不能成为政府“干预”。
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稳定的大事。正如报道所说,搞好、搞活农村土地流转,首先要依法保护农户的这些权利,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流转决策权,更不容搞“暗箱操作”、“借地渔利”。其次,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善于引导、做“好中介”和“好参谋”,不能与民争利。三是维护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应得利益。土地流转的全部所得,应不折不扣地返还农户。而要将这些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关键是地方政府真正树立起“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思想。
农民土地流转所透露出来的,依然是我们一直关注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但是有一点却不容怀疑,这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不能成为一句空话,而必须从现在就开始,从关心和保护农民的每一个哪怕最细微的正当权益开始。没有这一点,一切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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