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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里的土地承包权之争

    发布时间:2003-06-20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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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秋天,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惠明村农民陶猛在自家地里采摘豌豆到市场出售时,被镇里一位纪委书记强行扣押,原因是他与杜德华等121户农民经营的55亩责任地和部分自留地,村委会已转包给镇政府办农场了。对此,他气愤地说:“我家种了几十年的自留地,怎么说没就没了,谁来保护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华网贵州频道 采写:龙文彬 何云江 摄影:何云江 制作:晓晓 审发:焦点网谈栏目组 1982年前任党支部书记的唐大顺、生产队长龙成祥等村干部证实,这些插满水泥桩的耕地是上世纪60年代初村民的开荒地,后收归生产队所有。1980年实行包产到户时,包括这片地在内水草冲有55亩地被划给农户做责任地和自留地。因高旺村土改时90%以上的耕地是稻田,加上这部分地是60年代新增加的,村委会当时没有与村民签订承包责任书,但农户每年仍按土地面积承担农业税。” 由于镇里不让采摘,村民陶猛看着地里早已成熟的豌豆无可奈何。 背着村民出台的荒山承包合同 这121户村民原属高旺村,去年初因管理体制上的需要被合并到惠明村。高旺村有一片地,地名叫水草冲,他们所反映被侵权的土地就在这里。 高旺村位于县城郊的涟江大坝,与对门坡上水草冲仅一河之隔。据1982年前任党支部书记的唐大顺、生产队长龙成祥等人介绍,这片耕地是上世纪60年代初村民的开荒地,1964年农村土地“四固定”时收归生产队所有,70年代因规定村民每年要向国家上调生猪,这片地便作为集体玉米饲料地耕种。 唐大顺、龙成祥说:“1980年实行包产到户时,水草冲有55亩地被划给农户做责任地和自留地。因高旺村土改时90%以上的耕地是稻田,加上这部分地是60年代新增加的,村委会当时没有与村民签订承包责任书,但农户每年仍按土地面积承担农业税。” 由于到水草冲种地要靠渡船,1982年曾发生一起重大的翻船事故,造成8个村民落水丧生,有一部分村民心有余悸不再过河到对岸做农活了,但大部分村民仍在继续耕种。1992年,村里集资建成大桥后,高旺村村委会主任王培祥、党支部书记石元林提出要承包位于河对岸的集体荒山办农场。 村民陶猛的妻子拿着农业税凭证说,这块被种上果树的土地也是她家的。多年来,她家一直承担着相应的农业税。 当年的村干部告诉记者,由于到水草冲种地要靠渡船,1982年曾发生一起8个村民死亡的翻船事故,一部分村民不再敢过河做农活了,但大部分村民仍在继续耕种。1992年,村里集资建成大桥后,村干部才提出要承包位于河岸这边的集体荒山办农场。 村民陈玉兴保存着历年来国家征收公粮、粮食定购粮的通知书,这些上粮任务中包括他家位于水草冲的土地。 据时任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发包小组代表杜航说:“关于承包荒山一事,当时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只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包村的乡干部研究后,召集7个村民组长组成的发包小组,就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从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标明的规划图四至范围看,事实上承包的不仅是荒山,还包括了村民55亩责任地和自留地。” 杜航说:“由于承包已超出荒山范围,作为发包小组成员的3组和7组组长未在承包合同上签字。我当时就提出了异议,但王培祥、石元林等人说先承包下去再说,已撂荒的土地就纳入承包,未撂荒的农户可以继续耕种,所以我才代表村委会签字。誰知后来他们竟在农户责任地上也种上了果树,才逐步酿成了这场土地权属纠纷。” 杜德华、陶猛等村民对记者说,当他们得知详情时,荒山承包合同已经县公证处公证产生了法律效力。为此,不少农户多次要求村委会出面解决耕地使用权属之争,都因为王、石二人是村里的主要干部,所反映的问题被置之不理,也没有将情况向镇政府反馈,致使问题至今未决。   村民状告镇政府维护非法转包 培祥、石无林承包的荒山,由于资金及技术力量跟不上,前5年未取得预计的经济效益。 1997年7月,他们与县农业资源区划办协议联合开发果园,由县区划办投资10万元资金,并负责技术力量。2000年4月,王、石二人退出承包后,把果园全部转让给县区划办经营,并将原合同承包期再延长20年。合同转让时仅通过村委会同意,作为原发包方的7个村民组的组长均未参与商定。 村民对此强烈不满,认为承包方违反了原合同规定:没有及时把1997年至1998年的承包费兑现给各村民组;没有按原合同约定,将所承包荒山及种植的作物转让给第三方时需经发包方的同意,因而提出要求收回责任地,由此又与村委会发生了土地经营权争议。而王培祥等村干部则认为,村民在1982年“沉船事件”后将土地撂荒,根据有关政策,承包土地撂荒2年以上,村集体可收回承包经营权。 但村民们则坚持土地撂荒是事出有因,“沉船事件”令群众缺乏安全感,不敢再乘船过河下地。尽管如此,仍然有大部分村民冒险过河耕种,并承担了农业税。据此就取消原农户责任地经营权,既无依据,也不合情理。 于是,部分村民在2000年6月20日向和平镇政府递交了要求解决高旺村水草冲责任地的《请示报告》。镇政府派人到高旺村调查后,2000年7月27日,做出了《关于对‘水草冲责任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认为村民没有提供土地承包证依据;此前村民未曾以有效形式向镇政府反映过土地争议问题,已过诉讼时限,不应受法律保护;高旺村发包小组与王培祥、石元林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王、石二人通过村委会将农场转让给区划办是合法的,等等。 村民对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草率否认村民对水草冲责任地的使用权,显然有悖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其次是转让合同与原承包合同发生了重大变更,未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三是镇政府处理决定内容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肯定王、石二人承包合同及与区划办的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权限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显然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违背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 2000年8月,高旺村以杜德华、黎邦祥等为代表的121户村民将和平镇政府告上惠水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镇政府“处理决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自知理亏的和平镇政府只好以认定事实有误为由,于当年9月16日自己行文撤销了“处理决定”。 镇政府强行承包再度引发风波 在撤销“处理决定”后,和平镇政府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并没有对村民要求解水草冲责任地的《请示报告》做出新的处理意见。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土地权属尚处于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职能部门的和失去土地耕种权后,村民集体签名多次上访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这位当年的村干部、老党员在指认自己的签名。 平镇政府,却在高旺村并到惠明村之后,于2002年10月9日与惠明村委会签订了《高旺农场承包协议书》。竟赫然写明承包方为和平镇人民政府,承包年限为30年,承包费金额10万元,其中付给村委会现金4万元,村委会在农行贷款6万元由镇政府承担。 对此,镇长李杰向记者解释说:“镇政府承包这片地的初衷不是为了经济利益,目的是想建科技示范园和农技培训中心,因县区划办退出承包后,少数农户为纠纷毁坏果园,村委会管不了,所以只好转交给镇政府来承包。” 据村民反映,在村委会就承包协议召开的村民大会上,群众就对还贷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10万元承包费分配不合理,因为6万元的贷款是当时承包人王培祥、石元林欠下的银行债务,从承包费抽取6万元为其还贷,实际上是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村委会表态在会后5天之内答复解决这一问题,但事后根本没有呈现承诺,就与镇政府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仍然写进了村民所反对的还贷条款,这显然是强迫民意。 原高旺村村民们认为,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协议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侵犯农民的权益。农户的责任地受党和国家政策保护,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村委会与镇政府在未征得村民同意下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无效的。 为此,村民们大声疾呼:请不要再伤害农民利益,这样下去,土地没了,往后我们靠什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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