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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3-06-2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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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 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及各种利益的关系; 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健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经费投入的保障制度; 完善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统筹费(含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农村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取消屠宰环节或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地方随屠宰税征收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执行(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屠宰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对水果、干果类农业特产品及果用瓜收入,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对烟叶、牲畜产品、水产、林木、蚕茧、食用菌等产品收入,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四)逐步取消过去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从2003年起,分两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不超过8个,2005年全部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个。除遇有特大防洪、抢险、抗早等紧急任务,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l、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据实核定。2、计税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改革前连续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 3、农业税税率。农业税实行统一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2个贫困县(市)农业税适用税率为6%,其余县(市、区)农业税适用税率为7%。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的农业税适用税率为4%。 4、农业税附加比例。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5、农业税主粮和计税价格。农业税主粮为小麦和玉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确定其中产量最大的一种为主粮。杂粮地区,农业税主粮为玉米。农业税计税价格,主粮为小麦的地区,依据省政府批准的2002年粮食最低等级的保护价确定;主粮为玉米的地区,按0.80元/公斤执行。 6、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包括农业税附加)减免包括灾歉减免和社会照顾减免两部分。农业税灾歉减免应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认真落实农村各项社会减免政策,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力度。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 7、农业税征收。小麦主产区的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征收粮食为主,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其他产区以征收代金为主。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比照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村级道路建设与维护、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筹资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村内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就不办;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 原由乡村集体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改革后应继续采取适当方式以工补农。暂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5个试点县已收取的不再退还,从2003年起暂停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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