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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建立农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发布时间:2003-07-0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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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提高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实现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和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的对话。中国是小农国家,县乡政府处于“非法生存”状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农民政治参与途径缺失五个方面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中国必须建立农会。现阶段在中国建立农会是可能的。国家应该通过制定《农会法》解决建立农会的合法性问题,为农会的发展排除障碍。 关键词:农会;社会整合组织;农民合法权益;组织化;政治参与 农会在近代中国革命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曾经成为农村唯一的权力机关,随后又消失在改革的浪潮中。时下,“三农”问题已经被列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成为困扰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问题。在求解“三农”问题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许多务实的建议,其中,不少学者在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建立农会而不断呼喊,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来自农村,耳闻目睹农村发展的状况,关注“三农”问题,得到过众多师长的指教,曾在广东和安徽等地的农村进行调研,也在有关部门接待过许多来访的农民,我确信“三农”问题中人是第一位的,其核心是农民问题,是农民权益的问题。正因如此,我认为,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保证农民享有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生活的权利,真正平等地参与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民组织,建立农会就是当前最为有效的办法,这样彻底解决了农民的主体问题,是最为根本的方法。 本文是我在长期阅读和调研的基础上,对建立农会的相关问题思考的结果。文章无疑是幼稚和肤浅的,我只是希望借此整理一下思路,如果能引起大家对农民权益问题的关注,起抛砖引玉之效,则庆幸不已。 一、农会的定位、任务和作用 人们对中国历史上的农会的印象主要是革命组织,与之相连的是,“打土豪,分田地”,“一切权力归农会”,但是,这些并非农会的全部。事实上,中国最初的农会出现在清末民初,是一种社会互助合作组织,以推动农业发展为宗旨。将农会发展为革命组织的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1922年10月,彭湃领导的赤山约农会也不是革命组织。该会发表的《农民利益》传单宣布农会的任务是:“防止田主升租;防止勒索;防止内部竞争;凶年呈请减租;调和争端;救济疾病;救济死亡;救济孤老;救济罹灾;防止盗贼;禁止烟赌;奖励求学;改良农业;增进农民知识;共同生产;便利金融;抵抗战乱。”由其任务可以看出,赤山约农会只是社会经济自治组织,发挥自卫、自教和自助的作用。直到1923年1月,海丰总农会成立,通过了《海丰总农会临时简章》,明确农会的任务是:一、图农民生活之改造;二、图农业之发展;三、图农民之自治;四、图农民教育之普及。从中也难以看出海丰总农会具有革命组织的性质。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农会并不是单一的,内涵多样,为避免误解,本文不以“恢复农会”或“重建农会”而以“建立农会”为题。 农会作为革命组织是在社会激变时期的非常选择。和平建设时期,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发展。本文倡导建立的农会,是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而非作为革命对抗组织的农会。 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由农民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进行互助合作、自我教育,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民群众性政治社团。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协调农民与外界的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勤劳致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促进农村健康发展。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述的农会,均指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 农会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实现互动的媒介,另一方面是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进行协商博弈的工具。从国家来看,农会可以突破基层政府对农民的法律信息封锁,有助于国家法律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同时,农会可以避免基层政府信息上报的失真,直接真实地反映农民意见和农村状况,为国家制定和调整农村政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农民来看,农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组织性的力量,在影响国家政策和与社会强势集团博弈的两个层面上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权益,避免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被边缘化。 农会不同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会提高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提高了农民经济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农会是非盈利性的政治社团,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农会也不同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看来,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公共产品的提供,发挥着准行政机构的作用,而农会的宗旨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与村内的公共服务关系不大,不具备类似于村民委员会的准行政权力。两者更大的区别在于成员资格的来源不同。在现有的法律政策条件下,村民的资格是一种身份关系,不能轻易获得和放弃,与户籍关系紧密联系;而农会的成员资格则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参加和退出都是自愿和自由的,几乎没有任何门槛。 农会也不同于普通的公益组织。农会带有明显的自利性,以维护成员的权益为宗旨;普通的公益组织具有利他性,强调的是社会奉献和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提高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实现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和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的对话,让农民得以平等地参与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进而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建立农会的必要性 中国农民和中国农村的客观状况、中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的特定历史条件等一系列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中国必须建立农会。 (一)中国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小农国家 “中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是一个让中国人民引以为豪的成就,但是,这个地少人多的事实决定了中国是小农国家。“小农国家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人口众多,土地所承载的农民人口压力过大,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退化,生存保障功能上升。中国有14个省区人均耕地面积低于1亩,在这些地方土地已经几乎失去了生产资料功能,而仅仅具备生存保障功能。”如果再考虑气候因素,农民的生产条件就更加恶劣,土地甚至连生存保障功能都不具备。土地之于中国农民更大意义上是作为生存保障资料,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产生美国式的大农场,中国农民也不可能成为美国式的大农场主。因为作为生存保障资料的土地最重要的是公平而不是效率,强调效率的农业规模生产会影响土地的公平分配,危及一部分缺地无地而生活缺乏保障的农民的生存,进而必然影响社会稳定。中国农民一年到头守着自己的一丁点的命根似的土地,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已经不错了,更不用说有任何的积累,因此,中国农民的个体力量的十分微弱的。中国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几乎不拥有任何组织资源,所拥有的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往往也低于上述所有阶层(指从农业劳动者阶层中分化的其他社会阶层,如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等),所以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比较低。”事实上,中国农民绝大部分处于社会的底层和中下层。几乎一无所有的农民与由权力和资本支撑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强势集团之间力量极不对称,农民是绝对的弱者,时刻有被非法剥夺的危险。“弱者的口号天然就是团结”,建立农会是农民的必然选择。农会通过集体行动将公众成本和公众收益联结起来,避免了个体行动成本个人化和收益公众化的弊端,同时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的力量。 乡土社会向来有“无讼”的传统,这是因为中国农民不信仰法治的缘故吗?我以为,事实并非如此,中国农民是信仰法治而不可得之,因为诉讼费用之于中国农民太昂贵了,近于奢侈,中国农民根本无法承受。当中有几个原因,一是司法成本本来就不低,二是中国农民太穷了,三是个体诉讼的行动方式大大提高了费用和风险。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要惠及广大农民,农民要沐浴法治之光,那么,农民就必须能够参与司法诉讼,能够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法治只不过是富人之间的游戏而已。前两个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解决,而第三个问题则可以迅速解决。当人数众多的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社会强势集团非法侵害时,个体行动的方式存在成本个人化而收益公众化的弊端,而且个人受到非法打击报复的风险也比较大,而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实现成本共担收益共享,也大大降低了受打击报复的风险。因此,农民要享受法治的成果,就必须建立农会协调农民的集体行动,以此降低获得司法救助的费用。 总之,一家一户的中国农民是弱者,几乎没有组织性,建立农会,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是增强农民力量使农民得以在社会强势集团的夹缝中生存的必要举措。 (二)县乡政府处于“非法生存”状态 李昌平认为,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防止两个“非法生存”:县乡政府的非法生存和农民的非法生存。“所谓基层政府、部门和村委会的‘非法生存’,即由于他们的财政没有足够的合法来源,而不得不处于违法‘寻租’的生存状态。”县乡政府的“非法生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对其背后的原因有不同的解释。不可否认,县乡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异化,其管制功能已经超越服务功能,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备受挑战。他们是有合法暴力支持的社会强势集团,是造成农民负担繁重的罪魁祸首,他们已经成为农民利益的剥夺者,成为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农村实施的最大障碍。 面对拥有合法暴力支持的而作为农民利益剥夺者存在又处于非法生存状态的县乡政府,农民凭什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分析一下县乡政府非法生存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合法财政来源吗?显然不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归根究底,问题在于县乡政府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强大的县乡政府面对弱小的农民,怎么能不为恶?怎么能不腐败?怎么能不异化?事实上,有学者对农民负担繁重的原因分析发现,农民负担水平“既不是乡村公共开支的函数,也不是中央投资的函数,而是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力量对比的函数。”因此,要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县乡政府的非法侵害,就必须增强农民的力量,实现农民与县乡政府之间的力量制衡。“农民的力量从来不取决于农民的人数,而是取决于农民的组织程度。”建立农会,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是增强农民力量,有效监督县乡政府行为,防止县乡政府非法生存的必然选择。 为了党和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实施,为了防止县乡政府的非法生存,为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县乡政府的非法侵害,中国农民必须建立农会。 (三)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这为新世纪中国农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城镇化作为促进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无疑是十分正确的。然而,城镇化必然加剧农村的利益冲突,激化村庄与外界的矛盾,最明显的莫过于土地问题和环境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城镇化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农民在没有享受到城镇化成果之前就先遭受巨大的利益剥夺,这样势必影响城镇化战略的实施,阻碍城镇化进程,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会摧毁城镇化来之不易的成果。 按照现行的土地政策,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先由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有“民土”变为“国土”,政府低价征地而以高于征地费用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就这样被政府占有,农民只能获得极为有限的征地补偿,而且还常常被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等非法挪用,其实,当中就有一个利益剥夺的问题。征地问题,特别是征地补偿的问题,已经成为农民上访反映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现行土地政策迟早会修改,但是小城镇建设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问题,必定有一个与农民进行讨价还价、协商谈判的过程。环境问题大抵与土地问题相似。不管把土地问题和环境问题看成是交易还是冲突,都不例外地涉及人数众多的农民与另一方进行讨价还价,协商谈判。从农民一方来看,人数众多的分散的缺乏组织的农民,面对高度组织化的对手,难以采取一致行动,难以用同一声音对外协商谈判,必然不利于维护自己一方的利益;从对方来看,面对人数众多而分散的对手,逐家逐户进行分别协商谈判,交易成本过于高昂,浪费人力和时间,显然不是最佳选择。因此,从这样的意义来看,建立农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于利益冲突而进行协商谈判的双方都是有利的,有利于城镇化过程中利益冲突问题的妥善解决。 城镇化是中国农村发展需要的,一个符合各方利益、各利益主体都满意的城镇化更是中国发展需要的。建立农会是处理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利益冲突的必要保障。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受命而立 一家一户的小农难以与市场连接,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经济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是连接小农与市场的纽带。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业应对加入WTO后世界市场激烈挑战的必然选择。这些都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我以为,提高农民经济参与的组织化程度的同时,必须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否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建立,预期作用难以发挥。 现在中国农业生产的状况是大量的相关生产领域被不同程度垄断,农民根本无法进入,经济活动的范围极为有限,只能徘徊于低利、无利、负利的一小块领域。李昌平甚至认为农民连基本的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都没有,“农民有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中‘产中’的生产的权利,但无其他的权利。产前、产后是有利可图的,大多是部门垄断,加上交易中的各种壁垒,农民是进不去的,进去了也会碰得头破血流,血本无归。”如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进入金融、保险、销售、批发、加工和运输等有利可图的非农生产领域,而局限于简单的农业规模生产,所得的增值收益连支付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费用都不够,更不用说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因为农业生产本身是负效益的,大量资本逃离农业是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全国各地发展农业专业协会的经验也表明,在农产品产量大面积相对过剩的背景下,农业规模生产的增值收益是极为有限的,前景不容乐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天然要进入那些有利可图的却被权力和资本所垄断的非农生产领域。 要冲破资本的垄断,提高农民的经济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然而,要冲破权力的垄断,仅仅依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难以达到的,必须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通过与垄断者的协商对话和影响国家政策来实现对垄断者权力的限制,最终得以平等地进入非农生产领域。通常的事实是非农生产领域被权力和资本交织垄断,单独的资本垄断几乎不存在。只有冲破权力和资本对非农生产领域的垄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以进入这些有利可图的生产领域,所得的收益返还投入农业,中国的农业才能有真正的发展,才能敢于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激烈挑战。 综上所述,我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发展农会,是促进中国农村和中国农业发展的双翼,只有两翼都强壮起来,中国农民才能勇敢自信的走向市场,迎接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 (五)农民政治参与途径缺失 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着严重的公共生活危机,主要表现为缺乏一个组织能够实事求是地整合农民的利益,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农民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受到重重限制;乡村公共生活处于无序瘫痪状态。 中国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危机的最突出表现是村民委员会的“去自治化”。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来看,村委会可以成为整合农民利益的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民组织化的政治参与,与社会强势集团进行协商谈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然而,众多的事实已经表明,村委会没有成为这样的组织,也难以成为这样的组织。有学者把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困境归根于“二元悖论”,即“党的领导实践形式与村民自治实践形式的矛盾和冲突,使基层民主政治出现了强调党的领导就会弱化村民自治,而强调村民自治就会弱化党的领导的复杂局面。”我认为,“二元悖论”的背后是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存在不可弥补的漏洞,它为县乡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合法途径,乡镇政府可以合法地通过村支部控制或架空村委会,村委会自然地成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成为乡镇政府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工具。我在调查中发现,某些地方为协调两委关系而推行的“两委合一”无非是乡镇政府千方百计干预村委会选举,人为地设法影响选举,最终实现全部村委会干部有村支部成员担任的结果,用村支部取代村委会而已。我在安徽调研时发现,由于村民不满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而拒绝投票,抵制选举,村委会班子因此无法产生,工作瘫痪,名存实亡。总之,村民自治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基本上没有发挥到预期的作用,引发的问题大大多于解决的问题。 村民自治中村民委员会无法解决中国农民公共政治参与的问题,也无法成为农民利益的整合组织,而通过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来实现农民的公共政治参与的空间就更狭小,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一种新的农民组织,去填补乡村社会农民公共政治参与途径的空缺,解决中国乡村社会的公共生活危机。农会,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解决中国农村社会的公共生活危机,重建乡村社会有条不紊的秩序,需要农会,需要农会为农民的公共政治参与创造一条畅通的通道。 综上五方面所述,一句话,建立农会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大势所趋。 三、建立农会的可能性 农会是中国农村发展必要的,上文已经作了论述,但是,我发现有很多人对建立农会的可能性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怀疑。我确信现阶段在中国农村建立农会是可能的,以下是我对建立农会的可能性简单肤浅的论述。 (一)中国有农会存在的历史。农会在中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在清末民初,农会已经出现在中国的土地上,在中国农村生根发芽,留下了光辉灿烂的历史。虽然现在倡导建立的农会有别于当时的农会,但是,与最初的非革命性的农会在任务和宗旨上是十分相似的,非常接近。清末民初的中国能够建立农会,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文化素质、经济能力都远非当年能比,为什么不能建立农会?何况现在中国建立农会已经有大量的历史经验可供参考,何患建立农会之不能? (二)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为建立农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团蓬勃发展,社团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9年底,全国社会团体136841个,其中全省及跨省活动社团1849个,涉外社团77个。当中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工青妇”,工人有工会,青年有共青团,妇女有妇联,唯独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没有属于自己的社团。中国农民的结社自由和权利仅仅停留在纸面状态。但是,宪法毕竟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宪法终将引导中国农民把结社的自由从书面变为现实。 (三)村庄共同利益是农民结社建立农会的基础。从宏观上看,中国农民有着极为相似的处境。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农业劳动者阶层逐渐成为利益受损阶层。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中国农民不得不忍受权力和资本的双重剥夺,他们连基本的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权利都没有,他们已经逐渐被社会边缘化,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之外。当中有着共同的体制原因,共同的不合理的规则造成了农民难上加难的困境。正是这样,中国农民十分容易的组织起来。从微观上看,由于地缘和血缘关系紧密,再加上农村土地村社集体所有的制度,一定社区内农民在具体利益上具有很大的一致性。他们面对共同的税费负担问题,共同的土地征用问题,共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共同的村组财务问题……一定社区内的农民因为同一问题而引起“联名上访”和“集体上访”的现象非常普遍,群体性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共同利益成为共同行动的最大动因。2002年,我在安徽砀山调研时观察到,在村中不时有用石灰粉刷的大字标语,其中最多的是“上访超过五人就是违法”,由此可见,集体上访在当地是如何普遍。因为农民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足够的共同利益,我们不用担心中国农民不能组织起来,不用担心农会因没有农民参加而建立不起来。 (四)村庄体制外精英的崛起为农会的建立提供了领导准备。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自我利益的觉醒,村庄体制外精英从中国农村的土地上崛起。他们的年龄一般在30岁到50岁之间,文化程度在村中相对较高,当中的大多数都出外当过兵或打过工,有部分是党员或已离任的村干部。他们熟悉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对县乡政府的运作比较了解,对乡村公共生活比较关注,愿意为村民办事,敢于批评县乡政府的非法行政行为。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他们不为县乡政府欢迎而只能游离于体制之外。他们都曾经因村里的问题上访过,反映过基层政府的问题,有的甚至被打击报复。他们已经成为中国农民自我利益觉醒的标志和代表。村庄体制外精英需要农会这个展现能力的舞台,同时,他们也将成为农会的出色的领导者,为农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各地出现的类似于农会的农民组织从事实上证明了在中国建立农会是可能的。于建嵘在《岳村政治》中描述了湖南出现的“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和“减负监督组”等农民组织;我在安徽调研时就发现农民建立的“法律讲习班”和“农民维权协会”等形式的比较松散的农民组织。虽然,这些农民组织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但是,他们的存在更多的是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他们在减轻农民负担、宣传政策法律和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解决了许多长期积累的矛盾,为农村的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些组织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农会的雏形,他们的良性发展有力地反驳了人们对农会的各种各样的猜测和怀疑。 四、关于建立农会的建议 现阶段,中国要建立农会可以说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要国家制定《农会法》引导和规范农会的行为,解决农会存在的合法性问题,让农会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农会就不存在任何障碍。 建立农会不需要国家的资助,也不需要国家的推广,只需要国家有一份相信农民、解放农民的信念和勇气! 今天,中国农民正在遭受权力和资本的双重剥夺,成为现代化进程的利益受损者,他们时刻不断地进行着消极抵抗。然而,这些消极抵抗的弊端的极为巨大的,但常常不为人们注意。“日常的反抗形式是一种没有正式组织、没有正式领导者、不需要证明、没有期限、没有名目和旗号的社会运动。然而农民这些卑微的反抗行动不可小觑,大量微不足道的小行动的聚集就像成百上千的珊瑚虫日积月累造就的珊瑚礁,最终可能导致国家航船的搁浅或倾覆,仅此而言,理解这些无声的匿名的农民行为的颠覆性是十分重要的。”建立农会,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的消极抵抗方式转变为协商谈判和法律诉讼等规范有序的博弈方式,实现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之间的良性互动,避免社会恶性冲突的发生。建立农会是中国政治走出“历史周期律”的希望所在。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农会是中国农民的又一个伟大创造,建立农会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大势所趋,建立农会也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建设政治文明的历史选择。 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农会将如雨后春笋般地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开花结果。 但愿,从明天开始,中国农民真正拥有平等地参与经济政治生活的权利,平等地参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农村成为中国农民美丽富足、幸福安详的家园、乐园,远离纷争,远离冲突,远离暴力。 主要参考文献: 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 于建嵘:《我为什么主张重建农民协会》(打印稿) 党国英:《恢复农会的意义》(打印稿) 温铁军:《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陷阱》,《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 温铁军:《21世纪的中国仍然是小农经济?》(打印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朱湘玉:《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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