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四要、四不要”——推进村民自治建设
发布时间:2003-07-1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对乡镇党委政府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调查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是乡镇党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推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就成为乡镇党委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农村工作。
面对村民自治这项意义重大、困难多的艰巨任务,乡镇党委政府以怎样的意识,怎样的方式开展工作,才能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笔者经过调查认为,至少应坚持“四要”“四不要”。
一、要懂法执法,不要以权代法,行政干预。
1998年11月4日,《村委会组织法》公布施行,17天之后,《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出台。1999年3月,山东省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全面展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不久的情况下,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如何?基层党委政府对这些法律了解多少?这是上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
在全省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正在进行时,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李森同志到日照市东港区的涛雒、奎山等镇、街道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李森副厅长和部分乡镇的党委书记座谈时,却发现乡镇的党委书记们对刚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经学得很透,掌握的很全,特别是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有关条款,当李森副厅长提出某一个问题时,乡镇党委书记们立即就背诵出相关的法规条款原文来。李森副厅长对此非常高兴,感慨地说:
新的法规刚公布不久,身为乡镇党委书记,对法规掌握到这种程度,确实难得。
乡镇书记们说:
没办法,是形势逼的。现在老百姓和基层干部了解新闻、掌握法律是同步的。只要电视媒体刚报道。老百姓和其他人一样在同一时间里了解情况。《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之后,全区就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许多村民都对有关法规非常熟悉了。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党委政府的干部组织指导农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如果自己还不掌握法律,不但不能发挥指导作用,还可能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与这些乡镇的党委书记的认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笔者也经常看到一些反面的报道。有的乡镇、以行政干预法律,随便宣布撤消某某村主任的职务等等。村民自治,是乡镇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农村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干部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因此,为了保证村民自治建设的健康发展,乡镇干部依法指导,严格执法。不以权代法,不行政干预法,当是基本要求之一。
二、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不要因为村委会实行直选而消极对待。
《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将直接提名选举候选人也纳入了法律,改变了过去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委会推荐、由乡镇政府同意的办法。使农村的民主选举真正由间接民主提高到直接民主。这同时也给许多乡镇干部造成了一种思想顾虑,认为法律已明确做了规定,农村实行民主选举完成了村民自己的事,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选举已很难发挥组织作用,稍有不慎就会承担干扰依法选举的罪名。另一方面,也有一少部分村民片面的曲解了村民自治的意义,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本村的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上级党委政府不能管。
面对这种情况,日照市东港区委书记在1999年的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上,明确提出,各乡镇党委政府在组织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既要保障村民严格依法实行选举。又要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倡导正气,打击宗派邪恶势力,创造村委选举的良好氛围,保证让村民把那些品德好,工作能力强,有事业心,有威信的人选进村委班子。
笔者曾了解到有关事例:
其一、西湖镇花崖村是一个三千多口人的大村,在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的人在竞选候选人中落选,结果,村里在召开正式选举大会时,村里的大街小巷几处草垛同时起火。村民一见有火情,顾不上选举,纷纷去救火。连续两次正式选举都是这样。镇党委根据这一情况,派工作组进村做好村民的宣传工作,并在这个村再一次召开选举大会时,派几十名镇脱产干部在村的大街小巷站岗,保证了村的正式选举大会顺利召开。
其二、涛雒镇有一村,原村主任有事业心、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但因性格急燥,有时说话不讲方式,伤害了一些村民的自尊心。在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一位品质极差,对自己的父母都不尽赡养义务的村民借本姓宗派势力,利用许愿,贿选等手段,在选举候选人时,得票数却超过了原村主任。村支部书记立即把这个情况向镇党委作了汇报。镇党委于是派工作组进村。通过召开党员会,村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等形式,进一步宣传当选举村主任应具备的素质,村主任对全村的重要性。大力宣传:“一个对村自己的亲生父母都不孝的人,当上村干部能对别人有好处吗?”村选举委员会并且决定在正式选举前进行候选举人竞选演讲。在竞选演说时,原村主任简单总结了几年来的工作,讲了当选后的工作打算,并针对自己脾气不好的问题向村民做了道歉,而那个村民,没有当过村干部,也没有自己的工作打算,在演说时语无伦次。结果,在正式选举时,绝大多数村民又投了原村主任的票。原村主任当选,那位村民连村委成员都没有选上。
在广大农村,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农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但另一方面,农村的各种矛盾,宗派势力,个别邪恶势力,都将对村自治发展造成阻碍。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一旦失败,很容易激发各种矛盾,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给乡镇党委政府造成更大的工作负担。因此,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乡镇党委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作用,积极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
三、要搞好四个民主的配套建设,不要片面地只抓单项工作。
搞好村民自治建设,必须搞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配套建设。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在组织民主选举时,非常重视,但一旦选出村委会班子,就认为大功告成,不再抓好其他三个民主配套建设,致使村民选上了自己信任的村委干部,但由于没有相配套的民主管理制度,村里的事仍是由村干部说了算,还会造成农村干群关系的新矛盾。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的村务公开。于是,各地关于村务公开的经验层出不穷:甲地是村务八公开经验,乙地就出个村务十公开做法;丙地又出个村务二十公开创新。依笔者之见,村务公开只是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村民自治的水平的唯一标志。如果不健全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不实行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所起的作用不但会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很容易流入表面形式。笔者曾到某地一个村务公开模范村去学习,在参观现场,听到乡镇干部和村支部书记介绍的经验很丰富,看村的公开栏也是非常标准。不久后,听说,那个村的主要干部因贪污公款事发,已被判刑。
这个经常接待许多外地参观者的村民自治先进村,村务公开示范村,却出了这样的事,真是让人深思。
四、要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纳入正常化、制度化、普及化,不要仅仅当成一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突击工程来抓。
村民自治,特别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是象民主选举那样只要选出一届,村委班子三年中就不必再进行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需要乡镇党委政府纳入制度化,正常化和普及化。所谓普及化,是指对每一个村都要实行四项民主建设。不能只在一些经济较好,村情较好,村两委班子团结好的村搞几个样板村,示范点,就算是大功告成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村委会组织法》面前村村平等。实行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一个村的权利。
近几年来,日照市东港区为了保证农村四个民主建设达到制度化、正常化、普及化。区委成立了由区纪委、组织部、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局为成员单位的督查小组。每月上旬(在农村按规定的时间公布上一个月的财务情况之后),深入到镇村,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和暗访,每月将抽查的情况在全区通报。这一措施,极大的保证和促进了乡镇抓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工作,使各乡镇自觉地把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当成一项正常性,制度性的工作。从而促进了全区的村民自治水平。2002年,东港区被山东省民政局授予“全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先进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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