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为基础的土地联产承包制度不能变
发布时间:2003-07-13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虽然法律和政策都已规定,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户是土地流转主体。但是,为什么一些地方的干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喜欢自作主张,而置党的农村政策于不顾呢?除了个别地方借土地流转与民争利外,更多的是一些干部在农村经济发展思路上出现了偏差。
眼下,在一些农村干部中存在这样的看法:如,农民“落后、保守、不懂市场”,缺少土地流转的意识;让农户自愿流转会“阻碍”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土地流转离不开行政干预”等等。这些错误认识的存在,使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工作的方式从“引导”变成了“逼迫”,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在农村造成了新的矛盾。这些糊涂认识亟待澄清,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必须抛弃。
认识上的这种偏差,根源在于有的干部对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农业生产力的推动力“已经释放完毕”,甚至成为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这种认识不符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长期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土地的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并无天然的对立关系。日本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对家庭经营制度进行规模改造,经过30多年的努力,仍未改变所谓农户“超小规模”经营问题,但实实在在地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家庭经营的效率最高,它不仅适用于传统农业,而且适用于现代农业。我国各地近年农业产业化的成功实践,都是在农户经营基础上实现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产业化经营,才是实现农业高效益的可行之路。
退一步说,实行土地流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尽管目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历史时期,“十五”期间将有40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但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测算,目前尚有1.5亿的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出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决定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实行土地流转,要把功夫放在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促进城镇化上,为农民稳定转移出农业和农村创造条件。扩大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着力点应该在于“动人”,农村人口转移了,“动地”才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改革开放20余年的实践证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在新时期新阶段,它当然要不断完善。但千变万变,户为基础的土地联产承包制度不能变。有了这个制度,农民就有了“定心丸”,就有了生产自主权,就有了生产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以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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