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村委会与村民的权利
发布时间:2003-07-15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应当是有限的。在涉及到村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时,村民委员会不能参与其中,更不能代替村民处分重大事项的权利。
农村问题是中国的基本问题之一。要解决农村问题,必须建立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这是学术界的共识。
考察目前中国农村一些地区的组织结构,存在以下几种:一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层组织的残留。依照现行的宪法和法律,这类组织已经不复存在,但其组织残留及其培养的组织关系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二是在传统的宗族势力下建立起来的自治组织,这类组织以家族为纽带,在一个自然区域或较小范围的行政区域内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三是依靠现代法制建立起来的新型的自治组织。这三类组织结构在农村地区相互交织,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农村社会系统。目前,人们试图通过强调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来达到组织村民参加社会活动的目的。但现在来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在的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村民行使农村自治权利的基本表现形式。但是,由于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一些村民错误地认为村民委员会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大队”和“小队”,是政府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机构,因此,他们对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主动参选村民委员会缺乏积极性。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不合法的操作,更加重了村民的疑虑,使得这些地区的村委会选举流于形式。在一些发达地区,由于村民看到了村委会在决策过程中的巨大权利,因此又借重传统的宗族势力,暗地里操纵选举,使得村委会难以从根本上成为代表当地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自治组织。
可以说,在现行的行政结构与传统宗族势力的双重挤压下,不少村民委员会面临着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在农村打破原有的宗族结构,限制或剥夺少数富裕农民的权利,建立真正为农民说话的农会组织。
这是带有理想主义的乌托邦式的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农会组织能够代表农村多数农民的利益。但在现有的文化传统下,农会有可能会异化为第二个村民委员会,在运行的过程中仍有可能被少数宗族势力操纵。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以新的组织取代旧的组织,不是离开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另立新的农村自治机构,而是从更深层次考察村民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原因。
在中国农村,行政权力的不受节制已经成为常态。不少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成了地方政府的征收税费的组织。因此,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通过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强化农民的权利,与此同时,减少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为村民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宽松的政治空间。另一方面,为了摆脱地方传统宗族势力的约束,应该适当缩小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让农民有更多自主行使基本权利的空间。
许多人一谈到农村自治问题,都强调加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这是一种误解。村民的权利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村民自己来行使。如果赋予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太多的权利,必然会损害村民的利益。作为一种民意的表达和执行机构,当前的村民委员会权利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在许多方面,村民委员会成了村民之上的一个准行政机构。这是制度设计者当初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应当是有限的。在涉及到村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时,村民委员会不能参与其中,更不能代替村民处分重大事项的权利。例如,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制度设计上看,土地归全体村民所有,但在具体操作中,土地的征用与补偿实际上控制在村民委员会手中。单纯从权利的配置上来看,似乎村民委员会可以代替村民行使对土地的处分权利,但是,制度的设计者没有考虑到村民的个体差异,没有考虑到村民委员会在决策中可能会出现的代理人失职问题,也没有考虑到代理人的代理成本问题。因此,在农村土地的征用与补偿问题上出现了许多纠纷。依照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一些地方,由于村民委员会与征地单位之间合同齐备,因此当村民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也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一些法院也驳回了村民的起诉。由于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过于膨胀,导致村民最基本的权利在一些时候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今后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改造中,应当考虑限制村委会的权利,而不是扩大村委会的权利。(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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