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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调查

    发布时间:2003-07-1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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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推派,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必然要求。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央确定在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地区试点。 2000年7月,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确定在昌平区进行税费改革试点。昌平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区17个职能部门参加的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推进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截止到2002年底,从试点的运行情况看,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税费改革在全市农村的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昌平区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及配套措施 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昌平区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认真调研,反复论证,于2001年8月完成了《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7个有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昌平区此次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1.取消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镇级财政开支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和正常办公经费上划区管理。镇级的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镇财政预算安排。镇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由区镇两级政府适当补助。 2.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由此出现的经费缺口,通过调整财政管理体制、转移支付和精简机构、压缩支出等办法解决。 3.取消屠宰税。 4.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规定从2001年起农村劳动力负担“两工”时间逐步减少,2004年后全部取消。经济发达的镇村可以从2001年开始一步取消“两工”。 5.将原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6.调整农业税政策。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全区统一税率依法征收。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按照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个人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核定,并保持长期稳定。以玉米作为该区农业税主粮,对生产农业特产品及其他作物的,按一定比例折算。2001年计税价格每公斤0.98元,以后年度,实际价格与上述计税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为未超过5%的,保持上述计税价格不变,遇有国家价格政策重大调整除外。调整农业税税率,全区统一按5%执行。同时,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对撂荒的土地照常征收农业税。 7.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除由原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继续保留外,凡由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新的附加比例按农业税正税的20%征收。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管村用,不足部分由镇级财政统筹解决。国有农场以及在非农村集体土地上取得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不征收农业税附加。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按人口筹集。每年每个农业人口负担额不得超过本村上年人均劳动所得的1%。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应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筹资计划,经合法程序由农民讨论通过后,报镇级政府批准执行。对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的农户,可以适当减免。 8.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原集体经营农业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不能将负担转嫁给农民。对不承包集体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可以在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承包(承租)较多集体土地的农户、个人和其他经营组织,按照承包(承租)合同的约定,落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昌平区在落实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还相应地推进了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 1.改革精简镇级机构、压缩人员,转变镇级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昌平区政府此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行了乡镇机构和非财政负担人员的清理工作;压缩了镇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科学界定了镇级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2.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在将原镇级财政开支的九年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和正常办公经费纳入区级财政管理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计划在“十五”期间完成全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用2年时间,完成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编制核定、调整和精简优化工作。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大力发展镇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通过小村并大村、村干部交叉任职等办法,精简村级干部人数,压缩村级管理费用开支。按照平原与山区和大、中、小村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每个行政村配备固定补贴干部3—5人。具体人数由镇级党委和政府核定到村。需要增加固定补贴干部的,由镇党委、政府确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时,建立财政对村级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制度。补贴额度由镇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各村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区财政按照经区政府审核批准的干部人数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标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镇级财政负责发放到村。财政对村级办公经费按照不超过村级干部固定补贴额度30%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于每个农户应承担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酬劳数额等均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建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实行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防止村级三项费用资金被截留、平调和挪用。对于税费改革后,镇、村两级出现的资金缺口,除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外,主要依靠大力发展镇、村集体经济予以解决。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拓宽投资渠道,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 4完善区、镇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确保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基层。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了镇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新征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镇级财政。按照以区为主,市级适当补助的原则,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山区倾斜。同时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基层。 5.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征管。农业税及其附加由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采取地方税务局委托授权镇级财政所代征的方法。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向群众公开。 6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原由乡统筹、村提留开支的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社会救济范围内的困难户补助和五保户供养资金,改革后由镇级财政预算解决。 7.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规定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立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不得向农民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得开展要求农民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出劳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规范水费、电费等生产性费用的征收。进一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于经批准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目前,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11项。 二、昌平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初步成效 (一)重点向山区倾斜,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 与全国粮食主产区不同,北京郊区的经济基础比较好,农民对负担问题的反映相对不是很突出,昌平区的情况也基本如此,但这并不说明北京郊区没有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根据平原地区农民收入较高,负担相对较轻,山区、半山区农民收入低,负担相对较重的特点,昌平区确定了重点向山区倾斜的政策,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改革后,全区应缴农业税及附加总额为826.6万元。其中,农业税正税691.9万元,附加134.7万元,与改革前农民负担总额1082.4万元相比,下降255.8万元;改革后农民人均负担为33.81元,比改革前的44.27元下降23.63%。其中,实行二轮承包的山区、半山区(长陵、十三陵、南口、流村、兴寿的下庄地区)改革后人均负担17.23元,比改革前的29.53元下降41.66%;平原地区改革后人均负担39.59元,比改革前的49.41元下降19.88%。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昌平区针对该区农业特产品生产特别是林果生产的特点,取消了原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这项改革措施一经出台,就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认可,对昌平区的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户向高效、精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改革了村级干部的任职办法,建立了村级干部固定补贴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村级干部队伍的稳定 在此次税费改革中,昌平区改革村级干部的任职办法,鼓励村级干部交叉任职。2002年2月全区共完成了312个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支部书记交叉任职的共150人。这样大大减少了村级干部的数量,压缩了村级管理费用开支,减轻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也减轻了农民的间接负担,有力地促进了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昌平区还建立了村级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工经费补贴制度。按照《昌平区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区村级固定补贴干部人数为1095人,年补贴费用合计为7118万元。 (四)全区教师队伍的精简优化和教育布局调整工作进展顺利 结合税费改革,截止到2001年9月底,昌平区完成了全区临时代课人员的清退工作,共清退416名临时代课人员,并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了辞退费(每人每年补贴412元,最多12个月)。同时确定了在2002年底前结合机关机构改革有关政策,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对教师队伍进行进一步精简优化。在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上,区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调整一个。 (五)实施规范的管理办法,加强了村级民主法制建设 改革后为保证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昌平区制定了《昌平区关于一事一议的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工管理办法》、《昌平区农村以工补农办法》。通过把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的决定权交给群众,提高了筹资、筹劳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群众民主管理的自觉性。 (六)通过加强对村级财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了会计工作,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昌平区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昌平区农村集体教育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昌平区在此次改革中认真推行了“村帐镇管”和“村账双审”制度,对村级财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目前,全区17个镇(街道办事处)312个行政村中,有10个镇实行了“村账镇管”涉及227个村;4个镇实行了“村账双审”涉及36个村。通过以上措施,规范了村级财务工作,改善了干群关系,也提高了村干部的廉洁意识,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 从昌平区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效果看,初步实现了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保持农村稳定的目标。下一步,应继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措施,把这项造福于广大农民的改革措施实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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