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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生变 商务部可能接管外贸权

    发布时间:2003-08-12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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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产品贸易界终于等到了他们要的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新办法。这一办法将赋于商务部更大的权力,配额分配也更透明了。 7月28日,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003年第34号公告,向社会征求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8月8日。 据知情人士透露,两部委收到众多反馈意见,但这些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些意见明显超出此次改革者的“真正底线”。这样,如无意外,一个经重大修改的《办法》将指引未来的农产品进口管理。 发改委放权? 去年1月,中国首次推出《办法》,以保护国内农业,并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 纳入配额管理的农产品,配额内进口部分实行低关税,配额外进口部分实行高关税,以利于保护我国农业和农民的利益,防止国外低价农产品过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此次修改与之最大不同是,该暂行办法的最后修改颁布者,将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家,变成了商务部和发改委两家。 “两家在分权?”有关人士质疑,一家管理变成两家,会不会增加交易成本? 公告称,此次修改的原因是“根据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和一年多来《办法》的执行情况?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初步修改”。 “不是分权,而是趋向集中”,商务部研究院研究中国外贸的梅新育博士认为,从修改意见稿中看出,第七条规定,“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分配。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虽然乍看起来,管理者出现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两家,但这进一步表明,国家外贸权逐步向商务部集中。 在原有体制中,国家外贸、外资权利,由原国家计委和原外经贸部两家分配掌握,其中国家计委主要集中在关税配额和利用外资计划方面。随着今年“两会”所作出的机构职能改革,新组建的商务部将实现两大功能转变:一是将内外贸权力集中,二是将外贸权力逐步向商务部统一。梅博士认为,此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出现两家部委分配管理,“就是发改委逐步把外贸权向商务部转移的信号”。 权力悄然转移之说同时得到国家发改委的认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管理部门职责调整的需要。他透露,关税配额的具体运作基本上由商务部运作,有一些情况由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分配,但“这是暂时的”。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柯炳生主任也认为,配额制度从性质上将是贸易政策,商务部毕竟是外贸政策的主管部门,“将来也许会逐步过渡到全部由商务部管理”。“从目前修改意见稿中看,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分配的是小麦、玉米、大米、棉花四种农产品,这些产品目前依然被作为国家战略性物质,需要发改委来调控,而非战略性物质则完全向商务部权利转让”。 企业对此则尚嫌不足。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范主任表示,原来是国家计委说了算,现在大宗关税配额由国家发改委说了算,小宗由商务部说了算,此次改变“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换了个名头”。 显然,从事具体业务的企业主们,则似乎比较倾向由商务部一家管理分配。 “聪明的妥协” 这次修改也有美国贸易代表努力的成果。这个修改稿一举取消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B分类,实行一证管理,被业界认为是最明显的变化。 A证为一般贸易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及捐赠、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B证为加工贸易配额,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 国家之所以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成A、B两类,主要是便于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加工贸易进口的产品,必须经过加工后再返销国外,不得内销国内市场,出于对国内产品的保护。但是,A、B分类遭到美国等一些贸易国的反对,认为配额证分类属于“歧视”。 为什么作出如此大的改变?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官员透露,此次修改主要是遵循中国与WTO某个成员国的协议,不是自己国家根据国情修改,是根据一些协议不得不做出修改。 此前,就农产品关税配额问题,美国贸易代表一再向中国施压。今年2月21日,美国贸易副代表亨兹曼率团与中方就农业关税、农业补贴等问题,与以原外经贸部副部长马秀红为首的包括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保监会、央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30多个代表的中方代表团,举行了中美贸易协商。美方要求取消农产品关税配额A、B分类,并强烈要求对配额分配进一步透明化。全程参与该项谈判的美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衔经济参赞王晓岷曾对本报记者表示,那次美国的呼吁已经得到中国国务院高层重视。 此次修改,取消A、B分类,显然是中方作出的妥协,但是“聪明的妥协”。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柯炳生主任认为此举改变意义重大,虽然这项修改是应外方要求的,但“更符合WTO非歧视原则,使不同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减少其他公司与再出口公司的差别”。 这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梅新育博士则从中看出国家关税配额管理的战略性转变,即把主要人力、物力集中在其他重要领域加强管理,比如制造业和矿产行业,“因为加工贸易对农产品构成的冲击不大”,所以,国家作出的修改“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梅新育认为,像取消原来的“进口批次在本年度内超过12次的需换领关税配额证”一项,对企业经营影响深远。这表明企业不再受进口批次影响,企业有更多的灵活处置权。由于农产品价格呈现发散型蛛网模型,价格波动比较大,如果给予企业的时机、批次等方面机动性太小,则对经营效益影响很大。 进口权仍不完全放开 但业界有人认为修改稿应该进一步解决一些根本问题。 首先从经营主体而言,像多数品种继续由中粮独家经营。吉林长春一粮油贸易商抱怨称,虽然有配额,但有些品种还必须找中粮来代理,无端给企业增加了成本。能否放开这些品种的进口资格限制,由最终用户直接进口,至少也要再授权几家大的粮食企业开展如小麦等品种的进口代理,“没有竞争,就很难谈什么服务质量”。 对该暂行办法修改的征询意见稿的具体看法,中粮集团有关人士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该问题比较敏感,由于老总出差在外,对此不予表态。 中粮独家经营能否改变?梅新育博士个人认为,虽然战略性物质,出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一直由中粮集团负责进出口,但有些品种可以考虑从战略性地位中撤出来,“有些已经不构成对国计民生威胁了”。他分析,农产品在中国是劳动密集型,非土地密集型,中国人均耕地少,许多产品需要靠大量进口,依托外界资源,而非本国内资源,因此对那些有“替代品种,替代来源比较多的产品,应该优先考虑取消战略性地位”。 此外,关于配额分配争议最多。在修改征询稿件中,第三十条规定,“持有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此举也遭到一些粮油贸易商反对,他们认为惩罚措施不严厉,不能够遏制“倒买倒卖配额”?强烈建议对此类最终用户,“应取消其下年度审领分配关税配额的资格?而不是从轻发落”。 分配去向透明化,也一直是美国方面强烈要求的,他们认为这有利于信息对称,降低贸易成本。但该问题也是中方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方式。对于此,也有贸易商建议,如果分配去向透明化,有利于消除“垄断经营气味的行为”,遵守游戏规则,真正地将炒配额的人逐出市场。 国营配额和非国营配额分配的区别对待也备受争议。山东粮油公司署名孙伟的在给商务部提交的建议中质问,什么是国营配额?国营配额利益保障的不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的贸易利益,而是产权归国家、利益归国家的贸易。但实际上,随着公司改制,一些原来纯国有公司也不纯了,参与各类资本进来后,主体多元化,那么谁真正代表国家利益?如此一来,那么保留国营配额意义又有多大呢?“实质上是维护某些既得利益公司的利益”。 梅新育博士对此提出个人建议,国家可以将国营配额进行招标,让企业参与竞标,从而获得经营权。因为像贯彻国家政策的贸易,可能出现亏损,国家可以对亏损部分进行补贴,这样好处是,“引进竞争机制,减少矛盾,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对于此次暂行办法的修改,国家有关官员也表示具体操作上有些难度。“比如,要企业提出全年加工贸易的量,这个提出很难,”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官员表示,“这个修改是好还是不好,只有运作起来才知道,要观察。就像交通规则的修改,改得好不好,还得由行人来判断。” 据他透露,该暂行办法修改如进展顺利,预计在2004年1月1日配额分配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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