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2003-08-22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明晰产权关系省级政府负责——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8月18日,国务院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对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和即将在8个省(市)开展的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农村信用社,这个不堪重负的农村金
融的重要支柱,踉踉跄跄地走到今天,终于走到改革前台。
深化改革箭在弦上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今年,中央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加快改革步伐。8月19日,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信社管理体制,因地制宜改革产权结构及组织形式,还需进一步探索,所以急不得。
据了解,此次深化试点工作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产权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即以法人为单位,明晰产权关系;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产权改革的关键是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以县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首先要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在此基础上,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
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农信社的组织形式亦将因地制宜:部分地区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部分地区可以县(市)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该负责人表示,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将加快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
这次改革试点方案,与以往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明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同时国家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很重要的一点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今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临时支持。另外,帮助清收农信社的老账,打击逃废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但管理权下放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介入农信社经营活动。国务院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不能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与此同时,国家银行监管机构还要依法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包括制定监管的规章制度;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协助省级政府处置风险等。
政策扶持消化历史包袱
通过政策扶持,消化解决历史包袱,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据统计,至2001年底,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比重达44%,58%资不抵债,虽然有人认为管理交由地方是“谁的孩子谁抱”,但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国家除了给予补贴、减免税的扶持政策外,还将给予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可选择两种方式:由人民银行安排一部分专项再贷款,或者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此外,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至2倍范围内浮动。
据悉,试点工作从现在已经启动。该负责人表示,管理体制试点工作力争今年内完成后,并将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试点省(区、市)。对于非试点省(区、市)条件成熟的,也可试点。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要特别注意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对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监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置预案。据悉,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正在研究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机制。
*版权所有
① 本网所有自采资讯信息(含图片)独家授权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②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并注明转载出处,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