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农也应有相应的市场流动体制
发布时间:2003-09-13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国土资源部在最近一段时间里,几次强调保证农民的土地不被圈占,保证农田的耕作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但我们似乎忽略的一点是,农村土地流失和贬值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农民自己放弃对土地的使用,最突出的是撂荒问题。
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农民宁可让土地荒芜,也不去耕种的现象,因为种地不但不赚钱,反而越种越赔钱,以至于不少农民毅然决然地放弃耕种,走上外出务工经商之路,宁可用打工赚来的钱来交纳撂荒所受的处罚。为什么长期与土地打交道的中国农民现在却如此不珍惜土地呢?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农民无能为力去保护土地对他们的价值和作用。背后的原因是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还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去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无疑对以上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回应和解答。这个法律的通过,被有的学者视为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和改革。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使农民除拥有使用权外,还拥有土地转让权、继承权、收益权、产品处置权。显然这一规定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这个法律还没有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农民没有权力拿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第二,这个法律的不少规定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内容有很多的排斥性,甚至矛盾,从而反过来限制了这个法律的真正实施,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但是国家土地管理法却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资格进入土地市场,从而限制农民直接通过土地市场,从土地使用权中获取收益。第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在农村社区之间的流动,外村的农民不能到本村租用农民的土地,从而限制了土地在区域之间的流动和交换。
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如果农民对土地拥有真正的自主处理权的话,那么土地撂荒问题不应该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首先,根据利益取舍原则,如果种地不赚钱,那么农民应该有选择不种地的权利,不应该被强制地去种地,或者被要求种不种地都要交纳各种税费。但是现在撂荒土地往往被视为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要受到处罚,各级政府也把这个问题看得非常严重。
其次,农民不仅拥有自由选择非农就业的权力,而且也应该拥有自由选择在不同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权力。
现在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却进一步强化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对农民跨地区择业流动的限制:国家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所以,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在市场的优化配置,反过来强化了集体在农村社区的作用,构建了一道非常强大的排外性的集体利益边界,凡是非本集体成员都无法享受集体的各种受益,在很大程度上与市场经济对开放社会的要求不相一致。
于是在农业生产上就出现了有地无人(即农业劳动力)和有人(即农业劳动力)无地两种奇怪现象。我们在实际调查中看到的两种撂荒现象与此密切相关:一种就是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活动,几乎没有人从事农业生产,于是土地撂荒了,这主要发生在沿海发达的农村。这种撂荒并不是土地不适宜耕种,而是缺乏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另一种是农村土地实在贫瘠,劳动力富余,那么多劳动力都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也解决不了温饱问题,于是干脆让其荒置不管,外出务工经商去了,如果让这部分劳动力去发达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他们会获得更好的收入。
到异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只是由于受到现行的土地制度限制而显得很不稳定,比如他们不可能像对待自己土地那样对待租来的土地,他们不能被当地农民视为他们的社区成员而受到排斥,从而也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在跨地区的农业生产活动的配置。因此,现在我国缺乏这样一项制度建设,那就是从制度上如何积极地调动农民跨地区、跨省地去配置土地资源,不仅限于本村内进行土地流转,也不仅仅限于农民跨地区、跨省进行务工经商,而且还可以进行跨地区、跨省去务农,让有人无地的农村输出更多的劳动力去有地无人的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撂荒确实将会对国家农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靠行政手段(比如罚款)就能有效的。既然我们进行的是市场经济改革和建设,那么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应该引进市场机制,应该发掘农村土地市场,赋予农民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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