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4-0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我国需要建立社会公正地位的菌种保藏机构
文/ 校堂
本网讯: 3月21日在北京京铁大酒店召开的中国食用菌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食用菌业内权威专家针对2006年农业部颁布实施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菌种保藏与菌种育种等相关问题发表了各自意见。
中国食用菌协会副会长、中国微生物所研究员卯晓岚先生在会上指出,现在我国食用菌分类命名所遵循的都是“国际植物命令法规”,菌种保藏中不应该用“品种”一词,食用菌中专业的术语应为“菌株”。
就目前农业部联合有关科研单位制定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菌种保藏中心与菌种培育(发现)单位(个人)拥有同样的菌种权力。中国食用菌协会副会长、中国菌务学会理事长、原吉林农业大学校长李玉教授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菌种保藏中心一边认定、保藏新菌种(菌株),一边又销售新菌种(菌株)或新菌种(菌株)变种的现象,从而导致菌种最初的培育(发现)单位(个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李玉教授呼吁与会各有关部门领导、专家代表,全国食用菌菌种保藏应该放在社会公正地位的单位保藏,保藏菌种的单位自身不能育种,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菌种资源可持续发展。
北京一家食用菌工厂化生产企业代表对笔者讲,由于食用菌的生物特殊性,很多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出来的菌种(菌株)急切需要保护,但现在有些菌种保藏机构让人不放心,所以他们的菌种没有申请注册,菌种是作为公司机密公司自行保藏的。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规定的菌种保藏机构也培育销售菌种(菌株),培育的新菌种(菌株)带有盈利目的。为此还曾经出现了个别专家去有些企业参观,企业都非常小心,完全放开参观的话,几年的投入研发的成果可能被侵权,而不让参观可能会得罪专家,所以只能给这些前来参观的专家看看录像或者是走马观花似的看看大概,尽量不让他们接触食用菌生产现场。
据了解,食用菌子实体只要用指甲或小刀等取一点点样品,就可以分离培育出菌株,如同春天柳树杨树的枝条插在泥土中就会生根发芽一样,极其简单,但现在很多食用菌品种主要靠鲜品销售,理论上讲根本防止不了不被窃取培育,窃取后的菌种只要培养条件有变化,就会出现新的菌株。现在科研机构和大型工厂化生产企业大都不愿意自己培养新的食用菌菌种,投入大风险也大,野生驯化更是没人搞,搞出来菌种放在哪儿都不放心。
在我国,白灵菇就是一个例证,虽然也有企业注册了个别菌株的知识产权保护,但现在市场上流通的白灵菇往往就是在注册的菌种(菌株)基础上新培育出来的新菌种(菌株),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另外,进行注册保护的企业自身也要防止注册菌种(菌株)的异化问题。
卯晓岚在其主编的《中国大型真菌》概述中讲到,我国目前已知各类大型真菌有3800种以上,《中国大型真菌》中记述了我国有彩色照片和彩图的大型真菌1701中。据笔者多次对北京中央粮油批发市场食用菌批发一条街采访了解,目前人工种植驯化成功的食用菌品种在该市场上流通较多的约30种左右。因为不同的菌株生长出的食用菌也不同(大小、口感等),按高温、低温、多产、抗病等分类每一个品种下面都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菌株。在目前还不规范的菌种名称管理下,这30个种下面的不同或相同的菌株有很多名字,名字的混乱直接导致管理的混乱, “盗版”菌种、“复制”菌种有很大的违规盈利的空间。
菌种是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基础,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菌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利于我国新菌种的开发。我国科研单位体制改革以后,食用菌属于农业小产业,科研经费十分有限,很多国有的私有的各类食用菌研究所只能靠卖菌种及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来维持生计。好点的科研单位靠国家支持的项目来过活,但这些项目大部分是急功近利型的,像菌种培育这样的耗时耗力的风险大的科研项目是没有多少人愿意做的,因为做了不见得培育成功,培育成功了也不一定有其经济效益。
业内人士指出,食用菌菌种保藏与菌种育种不应为同一家单位。协会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使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食用菌这个昔日小产业有更多的了解。扭转目前一些科研单位,一边鉴定、保藏,一边育种、销售。如果仍然一边鉴定、保藏,一边育种、销售,就会形成专一垄断的利润空间,不利产业发展。好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对食用菌菌种管理的特殊性已经有所认识,对菌种注册、保藏等问题将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相信我国菌种注册保藏及育种等关于菌种管理规定将会不断完善,使之处在一个公平公正的地位上,形成产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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