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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09-12-12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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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类别 种植业

      项目类型 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福建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中心;

      (二)福建省农业厅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三年《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申报条件 (一)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所需资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单位 福建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中心

      办事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83号(邮编:350003)

      审批内容 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

      联系方式 电话:87402771,Email:zwzx@f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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