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26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案情
2009年12月底,龙岩市武平县东留乡、城厢乡、万安乡刘先生等95户农户分别从武平县华诚食用菌经营部和天源绿农产品经纪服务部购买用于香菇生产用的麦皮、石膏等原材料。2010年3月,农户用上述原材料开始香菇种植,5月份,农户陆续发现自家的香菇菇筒出现发黑、腐烂现象,按照正常生长情况,此时应是香菇长丝生菇的时候,菇农怀疑香菇原材料存在问题,遂向武平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申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
武平县工商局12315服务台接诉后,立即对菇农申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证实菇农所诉情况属实。为查找导致香菇出现腐烂的原因,武平县工商局邀请福建农林大学、龙岩市食用菌办、三明市食用菌站等专家对香菇菇筒腐烂现象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菇农留存的麦皮、石膏等原材料进行送检。专家出具的报告和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麦皮存在掺杂、石膏为假冒产品。12315工作人员根据专家鉴定报告和送检检测报告为基础进行调解,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专家鉴定报告指出“调查认为食用菌筒坏死与多种因素有关,石膏假冒、麦皮掺杂是否是该次病害的病因,现有资料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调查结论”结论,表明麦皮掺杂、石膏假冒并不一定是导致香菇腐烂的直接原因,但商家掺杂假冒与香菇腐烂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要求商家承担一定责任。经三个多月时间的艰苦调解,菇农与商家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按照0.2元/筒的标准对菇农进行赔偿,为95户农户挽回损失近25万元。
评析
该案是典型的求偿型案件,刘先生等95户农户在向商家购买用于香菇生产的原材料时,此时刘先生等农户与商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若专家鉴定或检测报告能充分表明因商家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是导致香菇腐烂的直接原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应承担农户全部损失,因专家鉴定报告表明石膏假冒、麦皮掺杂是否是该次病害的病因,现有资料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调查结论。12315工作人员无法要求商家承担菇农全部损失。虽然刘先生等农户购买原材料时,并未对食用菌的原材料进行特别说明,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中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同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又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处理;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处理;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它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处理。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充分表明商家提供的食用菌原材料应当货真价实。商家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12315工作人员正是按照这条要求进行调解的。
*版权所有
① 本网所有自采资讯信息(含图片)独家授权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②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并注明转载出处,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