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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深圳拟制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需公示监测结果

    发布时间:2012-03-26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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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并报深圳市法制办审查。3月23日,深圳市法制办将《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布,恳请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农产品生产者应依法建立生产记录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该《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条例》规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领导、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所辖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任务。市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引导企业开展异地产销合作,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农产品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市经贸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主管部门联合,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屠宰加工过程和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动物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染疫动物的排泄物,应当送交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农产品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及现场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而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土地和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大气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监测。农产品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对进场销售农产品抽样检测
        该《条例》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并执行凭单进场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与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农产品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测工作;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
        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鲜活植物性产品和食用菌凭单进场制度,无进场单的鲜活植物性产品和食用菌一律不得进场销售。进场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统一格式制作,包括生产单位、承运人及联系方式,产品产地、名称、数量等内容。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得拒绝提供进场单。进场单由批发市场开办者免费向农产品持有人提供,农产品持有人应当如实填写有相关内容,并经生产单位、承运人签字或者盖章,在进场时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交进场单。农产品持有人未按规定提交进场单的,批发市场开办者不得允许其进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将进场单存档,保存期不少于三个月。保存期满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分批销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场单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除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检查需要提供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场销售的鲜活植物性产品和食用菌进行抽样检测,农产品持有人不得拒绝。抽样检测采用快速检测方式,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执行,费用由批发市场开办者承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告知农产品持有人应当暂停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处理。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重点检测与不合格农产品同一来源、同一品种的农产品,增加抽样检测的频次。
        大型连锁超市(商场)、配送中心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配备专职(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等证明文件。验明的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等证明文件,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
        该《条例》还规定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采购台账应当记载所购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和日期等事项。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开展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没有进行检测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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