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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机制

    发布时间:2003-06-19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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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产品结构调整”、“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就业结构调整”四者之间存在“依次推进”的关系。“农产品结构调整”是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就业结构调整”的动力。推动“农产品结构调整”的主体应是“技术一信息型农业大户”和“技术一信息型龙头企业”及所带动的广大农民。政府适时进行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的调整”只可起引导作用。政府更应该做好的工作是大力推进农业科研体制和农业技术推广体制的改革,迅速孵化出一批“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和“技术—信息型龙头企业”。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我国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近年来学者们已作了大量的研究。但我认为尚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而当前的研究中却涉及不够甚至尚未涉及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当前的研究集中在从一般层面论述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结构调整的方向和出路”,而从可操作层面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如何具体展开的过程的研究比较缺乏。这样的研究状况,对于政府决策尤其是对于基层政府怎样创造性地推进一个县、一个乡(镇)的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缺少指导作用。 具体地说,学者们基本认同我国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农产品结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农村就业结构”等四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主要是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结构的不合理状况进行调整来实现。学者们对这四个方面所存在的结构不合理问题、导致不合理状况产生的原因、以及结构调整的方向或根本出路等内容,作了大量研究。但是,如果仅仅用这样的研究去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实践,尤其是去指导基层(如地区、县域经济)的结构调整实践,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在实践中是必须同时对这四个方面进行结构调整呢?还是应先从其中某方面结构的调整入手,然后再顺势推动另外几方面结构的调整呢?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则必须首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中上述“四种具体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所研究。与之相联系,还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动力机制、变迁路径)有所研究。只有基于这样的研究,我们才能解释: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将是一种怎样的过程。调整的最初推动力是哪些要素。整个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力机制会怎样持续。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将沿着怎样的路径发生变迁。关于这些内容,恰恰是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官员们非常需要给予理论支撑的问题。但在学者们当前的研究中,尚缺乏对上述四种具体结构之间相互关系作出清晰理论分析的探索;缺乏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如何持续、结构变迁的路径问题的研究。 二、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应从哪里入手 (一)四种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农业产品结构”、“农业生产区域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村就业结构”是我国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中亟待进行调整的四种结构。这四个方面的结构调整,所强调调整的内容虽不相同,但它们之间却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换句话说,这四个方面中,某一个方面的调整,存在着必须以另一个或另几个方面的先行调整作为前提条件的相互关系。从理论角度看,如果不存在这样的相互关系,说明这四个方面的结构调整可以分别地、同期地进行。如果存在,则说明它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同时进行调整。那么,这四个方面的结构调整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1.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的变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某一级政府对一些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在该辖区内不同区域中的分布情况作出的调整。另一种是农户(尤其是组织起来之后的农业组织、农业企业)根据物质和社会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在市场作用的引导下通过竞争逐渐形成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很显然,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现状下,后一种条件尚不存在。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变迁,尚不可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因此,由政府来对农业生产区域布局进行结构调整,是改变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布局极不经济、极不科学的现状的必要选择。 对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进行调整是可以不以其它三方面结构的先行调整作前提条件的。相反,随着我国政府根据对11种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域结构的划分,在各方面支持政策和措施的作用下,有可能对我国农产品生产(种植和养殖)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带来极大的推进作用。值得指出的是,政府对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的调整,只是一种导向。各级政府都不应要求甚至强迫农民种、养什么。即使经过这次农业生产区域布局调整之后的农产品结构实际上是科学的,也应该将“决定种、养什么”的抉择权真正交给农民。由农民们根据市场的需要来作出决定。 2.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动指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产值比重的变迁情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农村产业结构的变迁也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二、三产业的发展过程并不完全依赖当地第一产业的发展。如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许多地方产业结构的变动过程;又如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早期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兴起带来当地二、三产业结构变化的情况。另一种情况则是二、三产业的发展主要是围绕着当地第一产业的深化而发展起来。如围绕着种植或养殖某种农产品而发展起来的该农产品的加工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从目前的情况看,以第一种方式发展当前广大农村的二、三产业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只可能走第二种发展方式的路子。 3.农村就业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农村就业结构主要考察农村劳动力在农业中就业和在非农业中就业的分布情况。很显然,农村就业结构的状况与上面分析的农村产业结构的状况之间有着某种程度的内在联系。即在很大程度上讲,农村就业结构的变迁是农村产业结构变迁的函数。这里的分析说明,在农村产业结构的状况未得以明显改变的条件下,农村就业结构的状况不可能得到较大改变。尤其在我国当前大中城市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受到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口双重排挤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尽管我们当前强调我国农村就业结构必须调整,但这种调整应是以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推进为前提条件的。 4.农产品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农产品结构,有人也称之为农业生产结构或农业种植和养殖结构。农产品结构调整,指对种植或养殖的品种、品质及其产出数量进行的调整,也就是整个农产品构成情况的变动。我国农产品结构单一、品质不高,不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即使在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中也缺乏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结构雷同导致供大于求,价格下滑,越种越亏。这就是我国农产品结构必须作出调整的原因。那么,农产品结构调整与前面三个方面的结构调整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或者说,前面三种结构中有没有哪个是农产品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呢?我们知道,农产品种植和养殖属于农村中的第一产业。它是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得以发展的基础。它更是农村就业结构调整的基础。 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的调整可能会对我国农产品结构的调整构成重大影响。但这种联系并非是线性的。因为,我国政府对农业生产区域布局进行的调整尽管具有战略意义,但只是通过政策导向的方法引导农民,而不应是行政要求。因而这就必然会存在着一个广大农民是否会选择政府规划在一定区域中的农产品品种进行生产的问题。在广大农户作出选择的过程中,哪些因素在起作用呢?是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或者通俗地说,是赚钱效应。农产品结构的调整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就业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另外,农产品结构调整并不一定以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的调整作为前提条件。相反,只有农产品结构在规划的区域中真正实现了调整,政府规划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才可以说实现了结构调整。通过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四个方面内容之间相互关系的考察,表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是“农村就业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而“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又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至于“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的调整”,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对引导“农产品结构调整”起推进作用,否则,它也只能是“农产品结构调整”的结果。 (二)从“农产品结构调整”入手推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研究 国家农业部近期公布了的2003~2007年11种优质农产品在国内的区域布局规划,是我国为实现农产品结构战略性调整所作出的战略部署。按照这个规划进行农产品结构调整,意在使特定的优质农产品能在最适宜的自然条件中生长,从而有可能获得较高的产量。 中央政府从宏观上对11种优质农产品在国内生产作出的区域布局规划,将有利于引导我国农村中农产品结构调整的方向。通过引导农产品结构的调整、推动围绕着特定优质农产品的加工工业的发展;推动围绕着该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第三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也推动着为第二产业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变迁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既有的农村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大幅度流动的过程,也必然是农村新增就业人口在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就业的比重越来越大于其在第一产业中就业比重的过程。关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动力机制和基本路径,归结为下面的模型: 上面的这个模型,突出强调的是“农产品结构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就业结构调整”三者之间是一种“依次推进”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并行共进”的关系。这是在当前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许多文章中,未作明确陈述的问题。该模型中,“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规划”对于“农产品结构调整”应被认为仅仅只具有潜在的促进作用,而不应将它直接看作是“农产品结构调整”的现实的推动力。这是因为,“优质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若要成为现实的农业生产格局,还必须有一系列措施的落实予以保证。保证什么呢?要保证“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尤其是涉农企业)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上确实自愿地将规划在特定区域中生产的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作为他们首要的选择。我认为,强调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政府对我国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布局进行规划,并不会自动带来我国农产品结构的调整。调整能否真正实现,关键在于各种“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是否选择种植或养殖区域规划中的优质农产品。 那么,当前广大农户和“涉农企业”通常会根据哪些因素选择种植什么或养殖什么呢?对于广大的普通农户来说,他们往往是根据上一年中自己或者别的农户的生产收益状况来决定本年中种植或养殖什么。换句话说,农户一般都是依据包含在“上一年”生产收益状况中的“经验信息”决定本年中生产什么。这是我们当前所面对的现实情况之一。 “涉农企业”怎样决定生产(或组织生产)什么呢?就当前情况看,它们一般会根据产品的单位成本会有多高、销售单位价格能定到多少、以往(尤其是上一年)的供求情况和可能的市场缺口、销售出多大数量就有利润、如果多大数量的产品未在什么价位售出就会亏本等等。换句话说,“涉农企业”们也主要是根据“经营经验”来决定生产(或组织生产)什么。这也是我们当前所面对的现实情况。 以上分析说明,首先,“农产品结构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就业结构调整”三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动力推进关系。因此,只要能有效地启动“农产品结构调整”,后两个方面的结构调整会由从前者的结构调整中内生的动力来推进。其次,政府“对优质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的规划”,虽会有利于“农产品结构的调整”,但其中的推进关系不一定是必然的。它取决于“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的行动选择。再次,“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当前的“生产决策模式”与政府“对优质农产品区域布局的规划”之间怎样才能相互适应,是当前农产品结构能否得到真正调整的关键问题。 三、怎样启动我国农产品结构的调整 实施农产品结构调整的主体是谁?学者们一致认为,主体应是农民自己,而不应是政府。但鉴于当前分散经营的农户不可能通过各自的农业生产过程实现我国农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怎样的组织形式使当前分散的农户有可能真正发挥推动我国农产品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体作用,就成为近两年来学者们和政府官员们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对当前几种热点“模式”的反思 当前人们在谈到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问题时,培育“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形成“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协会+农户”等模式以及“产业化经营”等均成为热点的话题。这些“模式”真的能够持续推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吗?我觉得这是需要反思和值得研究的问题。 “订单农业”、“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协会+农户”等模式产生的背景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的几年中,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出现了销售非常困难的局面,农户的年人均收入在几年中连年走低。另一方面,农民们不知道生产什么才卖得出去因而也就不敢轻易地决定生产什么。在这种背景下,有人“下订单”要农民种这种那.又是签合同,又是订契约,加上媒体的宣传,于是就有了“订单农业”、“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协会+农户”等模式的出现。但就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当前的情况看,这些模式中的“公司”与“基地”、“协会”和“农户”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松散的、暂时的。也就是说,一旦“公司”遇到经营风险,“公司”立即会采取将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的行动。农民经常是较大的受损失者。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就有代表专门就当前农村中“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进行规范的问题作发言。我认为,从根子上讲,当前发生在“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矛盾,不是依靠法律可以完好解决的问题。因为法律虽然可以针对一个个的个案判定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但是,它既无法降低“公司”面对市场时的经营风险,也无法降低“农户”因生产技能较低导致产品难以被公司验收的风险。无论是“公司”或者是“农户”,只要有过了一次这样的经历,不仅会损失惨重(尤其是农户),而且,可能再也不愿选择这种模式。 那么,问题的根子究竟在哪里呢?我认为,一方面在于农户们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从品种到品质是否真正是当时市场需要的商品。如果是,一家公司可能因自身的原因不能要了,但另外的公司必定会要。另一方面在于,当前许多公司给农户的“订单”主要是为本企业产品的生产采购原料。这种性质的“订单”对农户的农产品种植或养殖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没有根本意义。相反,一旦企业经营遇到问题,按该企业“订单”生产的农户们必定是最先受损失的人。上述这些“模式”对于在一定的局部区域中暂时地增加农民的收入虽起过一些作用。但对于推动广大农户实现农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这些模式都不可能具有持续的动力作用。 另外,“产业化经营”也是近年来人们讨论“三农”问题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时非常热门的话题。 “产业化经营”与上面说的“订单农业”、“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协会+农户”等模式既有一定的联系,但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两者的联系是,在“订单农业”、“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协会+农户”等模式下,也有可能形成“产业化经营”,但是否能够真正形成,两者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两者间的区别是,近年来在一些农村中涌现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中,起“中坚、核心”作用的通常是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已小有规模的农业“大户”(而不是为自己生产采购原料的“公司”)。这些农业“大户”们将外面的市场信息带回到本地、或由他们组织、或因其他农户的模仿,客观上带动了本地许多农户学着他们生产同样的农产品,并销往同样的地方。从而渐渐形成了生产、销售相衔接的产业化经营雏形。这种“产业化经营”对于带动一个村甚至几个村的农户们形成专业化、规模性的生产和销售,对增加农户收入,确实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从当前这样的“产业化”经营方式中,我们看到了什么问题呢?又能够得到什么启示呢?它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过程中究竟能起什么样的作用呢? 这种“产业化”经营方式成功的方面表现在:由农业“大户”的成功经历作“致富示范”,农民根据“大户”带回的“市场信息”进行(或组织进行)生产,农民易于模仿。易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另外,生产出的农产品销往哪里、销给谁、销的什么价,农民们心里都有个大概的“底”。因而,农户间没有特别突出的利益冲突。 这种“产业化”经营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般性的问题是,目前的一些农业“大户”获得市场信息的手段都比较落后,对供求关系在未来时期内可能发生的潜在变动难以把握。由于“大户”们自身素质的局限,因而拓展新市场的视野也不可能很宽。另外更关键的问题是,这种农业“大户”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农产品品质或降低产品成本、以替代原来的农产品形成“垄断市场”的能力较差。一旦市场上对正在生产的农产品需求出现“饱和”情况,“大户”和“普通农户”之间的产业链马上就会断裂,因此,目前这种“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可持续性能力较差。 当前这种“产业化”经营对于在局部地区中、短期内农户的生产、销售和提高收入仍有重要的作用,其优势可以保持。但可持续能力较差的弱点,应设法促进其逐渐完善。 (二)“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普通农户”的新产业化经营方式 在当前的产业化经营方式中,如果我们将其中的几个“要素”作一下更换,会出现什么状况呢? 1.“农业大户”要素。一是如果某个“农业大户”本身就是当地的农业技术人员,那么,他在选择某种农产品的具体品种和确保该农产品的品质方面,有能力做得很好,这样就能够从品质上保证该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果该“大户”不仅是农业技术人员,而且曾有过经商的经历,那么,他必然具备不断获得特定农产品的近、中期本地、外地的市场信息的能力。这就为他下一步准备生产什么(包括组织其他农户们生产什么)奠定了基础。二是如果某个“农业大户”与当地的“农业科技人员”形成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那么,他们也能在选择某种农产品的具体品种和确保该农产品的品质方面做得很好。 上述这样的“农业大户”,可将其称之为“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与当前一些“公司”不同,这些“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都是在当地生、当地长,与广大的普通农户之间有乡情,有基本的信任,因而利益方面也比较容易“磨合”,关系相对较好处理。另外,这样的“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也有适应政府农业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根据国内市场甚至国际市场的需求信息来选择生产什么农产品的能力。因此,它们应该成为推动我国当前农产品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主体。 2.“普通农户”要素。如果某个“普通农户”不是因为看到“隔壁的某大户”“今年种某某发了财”而简单加以模仿,而是与某个“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形成由他们作技术指导,并以双方协商的价格给他们“供货”的关系。那么,该“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的品质和销售就都不会有大的问题了。 在部分农户的“赚钱效应”的推动下,如果更多“普通农户”也愿意以上述方式加入与“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之间有“供货”关系的队伍。那么,“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的雏形就必然会在该地出现。在“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主持下的“股份化”、“协议分工”可能会成为必要的选择。而一些基本的“规则”和“制度”的订立,更将使这些原本分散的“农户”聚集在“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的周围形成真正的“基地”或“合作社”。当然,如果某个“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只愿意自己干或只愿意联合几个农户干,而不愿意组织更多农户,这时候,必定会有其他的“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应运而生。在这种“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普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赚钱效应”本身就可能促使其他的“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出现,一旦到“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之间形成竞争的时候,“耕地”和“农村劳动力”就可能真正再度成为“稀缺资源”。 以上分析意在说明,与当前的一些模式相比,“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普通农户”的新产业化经营模式,是更能持续、有效推动我国农产品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的方式,它不仅能使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并且能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政府应抓紧做的工作 推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政府要做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但如果从科学性的角度将政府应做的工作区分为“必须先做”和“可以后做”两种不同类型的话,那么,在应该先做的工作中,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体制的改革则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其中更为迫切的是农技推广体制的改革。这是因为,当前农业技术推广的体制不进行深刻的改革,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可能进发出将农业技术作为重要资源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的积极性。而没有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参与,“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就不可能产生,也就不可能有“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普通农户”的新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形成。 农业技术推广的体制的改革一定要形成“使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发出极大的积极性”,使他们“恨不得马上就去承租一大片土地”,或者“立即去联络几个‘大户’,准备大展宏图”的机制。一定要让基层广大农技推广人员有像20世纪80年代初广大农户获得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权时的那种兴奋和踌躇满志。为什么如此说呢?因为当前的农技推广体制严重束缚了或者涣散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中央政府和省一级政府应抓紧推动针对农业科研和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的调研和科学论证,尽快形成试行方案。县、乡一级政府则应下放较多的利益给农业科技人员,积极动员和鼓励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大胆进行创新。只要有利于农业技术与农户的生产活动相结合,任何经营模式都可以探索。让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在实践中去磨合利益。县、乡一级政府在新世纪的农村工作中,要逐步习惯只当“裁判员”、“服务员”,逐步将工作的重心放到如何“孵化”更多的“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和培育更多的“科技—信息型龙头企业”上来。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有了许多在竞争中谋求发展的“科技—信息型农业大户”和“科技—信息型龙头企业”,并且有了他们自己的“协会”,可以肯定地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再需要通过政府去作过多的具体要求。 四、结论 1.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应从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入手。通过农产品结构的调整,来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村就业结构的调整。 2.“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普通农户”和“技术—信息型龙头企业+普通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才是能推动我国农产品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的有效方式。 3.中央政府应抓紧进行“农业科研体制和农技推广体制的改革”。县、乡基层政府应促进“技术—信息型农业大户+普通农户”和“技术—信息型龙头企业+普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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