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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期农民工的形成及其保护对策

    发布时间:2003-07-0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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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农民大规模地进城务工,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转型期探讨农民工形成的原因,正确认识其地位、作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加快城市化、工业化乃至现代化建设,促进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是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推拉效应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撞的客观结果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尤其是1959年建立的户籍制度,把中国公民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集团,劳动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存在着制度上的屏障,它把农村居民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而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量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人多地少的现实,产生了大量过剩的“零值劳动力”。一方面,他们急需寻找新的就业空间,而不断扩大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对农村劳动力(不仅仅是对1.5亿的过剩劳动力)形成推力;另一方面,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边际收益相对较高,从而就业机会及收入水平也相对较高,教育环境相对较好的城市,对农村劳动力又形成拉力,这种城乡差距而产生的推拉效应是农民进城务工的内在动因。改革开放后,产权的流动,政策的松动,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了可能和宽松的环境。可以说,农民进城务工是一种必然趋势。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过程,都是伴随着农业劳动力在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的趋势,这是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基本线索。然而受目前户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育、医疗、就业、保险等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虽在城市里务工,从事着产业工人的劳动,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做了很大努力,但仍不能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各种制度所排斥。他们生活艰辛,工作艰苦,组织上边缘化,经济上往往得不到公正的待遇,而处于非公平性乃至受歧视性的地位上,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属于弱势群体。这些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里务工的劳动者,就是农民工。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的客观结果,是工业化进程中必然面临和解决的课题,必须给予关注。 二、农民工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清华大学21世纪研究院教授、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国情研究室主任胡鞍钢指出:“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必须让成千上万的农民在城市完成自身的现代化过程,他们在被城市现代化的同时,也推动着城市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必须看到农民进城务工对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意义,对推动城乡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义。 1.农民进城务工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据专家估计,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至少有1.5亿,到2005年还将上升至2亿。而加入WTO后,农村的隐性失业也将加剧,造成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据农业部统计,2001年我国有7800万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这对降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民工进城,自主择业,实现了农民继翻身做主人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三次解放”。一方面自身素质不断提升,不断被城市现代化;另一方面对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责献,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城市化进程,从而加快了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进程,促进了城乡共同发展。 2.发挥“反哺”功能,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据全国总工会一项抽样调查,1997年农民工平均每人给家庭寄钱2000元,而专家估计全国农民家庭收入每年约在1300亿到1600亿元之间,大大高出了政府各类扶贫项目对农村投人的100亿到200亿元;有的农民工也带着资金回乡参加当地的社会经济建设。这种“反哺”功能,不仅带回了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信息,提高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带回了新的观念、新的思维方式;既冲击了封闭、保守、落后的小农意识、宗族制度,也冲击了身份歧视观念和歧视性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经济上、观念上、制度上的差距。 3.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农民进城务工,不仅是生产主体,而且也是消费主体。在从农村消费型转向城市消费型的过程中,也提升了他们对医疗、教育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有利于拉动内需。同时,由于他们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国经济增长率的贡献,据世界银行1997年的研究,约在1个百分点左右,大大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 三、消除阶层歧视,保护农民工 农民进城务工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必须消除阶层歧视、保护工业化中的新生产业军——农民工。然而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还不可能完全与城市接轨,因此应分类、分层、分阶段地予以保护。 1.分类分层地改革户籍制度。农民工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城市有长期的劳动关系和较稳定的职业,举家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另一类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我们可以实行常住人口申报制和登记制。对于前者,如果本人愿意选择在城市定居,就应该有计划分阶段地给其城镇户口,享受城里人的基本权益;但与此同时,农民工也就必须放弃原来所拥有的土地,即以“户口置换土地”。 2.强化社会保障,优先确立工伤保险制度。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工不应再被面向城市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社会保障,而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应优先得到确立。这种保障项目既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成本也不高,对农民工又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保障他们人身安全有重要作用。 3.建立就业引导和法律服务一体化的工作站。随着城市发展,农民工数量会继续增加。一方面,外出打工者的就业信息并不都是由亲缘或地缘关系者提供;另一方面,我们的中介组织又很不规范。因此应该以政府为主导,由财政出资,建立常设的、免费的就业引导和法律服务一体化的工作站。这个工作站的宗旨应为: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引导和培训。当农民工利益受损时提供法律援助,从而引导有序流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4.增加制度供给,强化法治对农民工的人权保障。首先,必须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一国两策”的局面,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为此必须建立农民工平等的就业制度及相关的子女教育制度;其次,提速出台包括民工在内的《工资法》、统一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填补法律空白;最后,要建立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和相关约束机制,避免不当作为,使农民工的生存权、发展权切实地被纳入法律、制度的保护网络。我们要保护农民工,也就是要使其不致因失去应有的保障和机会而致贫,使其不致因非法地受到侵害而致弱,从而体现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民工的权益将更大程度地得到保障。 当然,农民进城务工对流出地和流入地都会不同程度地带来一定问题。对流出地而言,外出打工的多是男性青壮年,对农业生产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会出现子女的教育问题、统筹费收缴等问题;对流人地而言,给城市就业、基础设施及社会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会造成一定的压力。这就需要我们合理引导,有效服务,使农民工在城市化建设和整个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自:2003.5(11-12)《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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