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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以居住地登记户口

    发布时间:2003-07-0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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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公安厅7月4日向18个省辖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并加快城镇及近郊地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同时将户口审批权限由省辖市公安局下放到县(市)公安局。   据了解,中共河南省委书记李克强曾于5月26日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快河南城镇化进程问题。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并研究制定了加快该省城镇化进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3项:一是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该省新政策规定,凡是在城市(省内大、中、小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的单元住宅房,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是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吸引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大中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新政策取消了对中专生的限制和工作年限的要求。   三是加快城镇及近郊地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该省决定,城市建成区内的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纳入城市统一的行政管理。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自愿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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