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五荒”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发布时间:2003-07-22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7月20日,记者在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采访,该区农业局副局长、省政协委员张海发呼吁:拍卖“五荒”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他说,在近年来拍卖“五荒”的热潮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卖而不管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所谓“五荒”是指荒山、荒滩、荒坡、荒场、荒水。张海发认为,对有的“五荒”进行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从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上讲都是有益的。但是,从另方面讲,有的“五荒”对涵养水源、保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不宜开发。长期以来,许多“五荒”所以未被开发利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盲目开发“五荒”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张海发说,近年来所以出现拍卖“五荒”的热潮,除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之外,其中一个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农村经济状况不佳,一些村镇负债严重,有的地方为了缓解眼前危机而拍卖“五荒”。而有的地方拍卖“五荒”后,卖而不管,任由承包者随意使用,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的经营,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这与当前我国花巨资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的生态政策背道而驰,造成一边还账、一边破坏。
张海发认为,对于“五荒”要从治理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把开发和治理结合起来,譬如在荒滩上种意杨,在荒岗上种草,在荒山上种树等。拍卖以前要有规划,要进行科学论证,之后要有监督管理,不要一卖就是50年、70年,一卖了之,像甩包袱一样。
湖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副局长刘健也有同感。他认为,张海发的建议既有现实意义,又有超前意识,这个警钟敲得好。湖北省委、省政府于1994年出台了《关于突破性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决定》,允许各地对“五荒”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全省近年来掀起了开发利用“五荒”资源的高潮,吸引了农业外部的大量资金投资农业,增强了农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有的地方确实出现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的不正常现象。这是与有关法律和政策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从法律、法规、政策上,对于农业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都有明确规定。张海发和刘健呼吁,各地在开发利用“五荒”资源的同时,应将生态环境的保护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以保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何红卫 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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