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3-2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本网讯:近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五起涉及侵害菇农利益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案件被告吴某共赔偿原告毛某等五户菇农经济损失七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毛某等在2005年4月至7月期间,在被告吴某所经营的景宁县山宝食用菌原材料批发部,购买“小白兔”牌香菇专用碳酸钙共计27袋(每袋为25公斤),用于制作菌棒。在被告提供的该碳酸钙包装袋上,既无产地,也无厂名和厂址等产品标识。此后,由于该碳酸钙质量不合格,以致原告毛某等五户菇农制作的共计53462棒菌棒不出菇,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846.8元。因对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该辅料制作的菌棒不出菇,并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吴某作为销售者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编辑:紫晴)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版权所有
① 本网所有自采资讯信息(含图片)独家授权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②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并注明转载出处,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