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4-02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本网讯: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2,549,504股。
●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4月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1月12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1月2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1月24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2、山东九发集团公司特别承诺:
(1)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诺其持有的九发股份股票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增持的九发股份股票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诺在所持九发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九发股份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增持的九发股份股票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3)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诺在九发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的当年及随后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成如下提案:九发股份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上述股东到目前为止切实遵守相关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一)股改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九发股份股改实施后至今不存在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
(二)股改实施后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
1、九发股份股改实施后至今不存在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包括新进股东持股情况。
2、九发股份股改实施后至今不存在因股权转让、偿还代付对价、其他非交易过户等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包括新进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九发股份2008年2月25日发布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九发集团”)下达了2007沪一中执字1089号、1091号、1092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行于2008年3月5日,对九发集团因债务纠纷被司法冻结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592万股进行拍卖。
3、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泰信托所持有的九发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票按约定于2007年3月28日予以上市流通12,549,504股,中泰信托已于2007年4月3日前将该等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全部转让。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本次提出限售流通股流通申请的公司股东中泰信托不存在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除由于九发股份2006年度未能实现盈利,故九发集团无法履行其原所做特别承诺的第三项外,九发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关法定承诺义务及特别承诺。
2、中泰信托除法定的股份限售承诺因承诺时限未届至而尚未完全履行外,不存在其他未完全履行承诺,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不影响其股改承诺的履行。
3、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提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上述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同意中泰信托所持限售流通股根据原股改方案上市流通。
5、根据核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被保荐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泰信托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九发股份股东中泰信托目前均已严格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九发股份董事会提出的中泰信托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中泰信托所持有的九发股份12,549,50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2,549,504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4月7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编辑:皮皮
*版权所有
① 本网所有自采资讯信息(含图片)独家授权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②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并注明转载出处,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