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对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5-08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本网讯 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中有关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作了三处修订:一是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二是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是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之食用菌菌种管理规章的相关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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