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湖北十堰房县召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产品保护使用管理工作座谈会。县委副书记肖大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权、县政府党组成员周天明出席会议。部分县直部门负责人、全县20余家规模化、产业化的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宣读了《房县小花菇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房县小花菇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还就标志使用条件、许可使用程序、包装使用要求进行了重点解释说明。
根据《房县小花菇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标志使用条件,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一是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产品来自房县,在房县有耳菇的种植基地或签约收购基地。三是产品品质符合规则的要求。对于流通型企业。一是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可证。二是所销售产品必须产于房县,或来自获得房县耳菇生产许可的生产加工企业。三是产品品质符合规则的要求。并按照“谁注册谁管理”的原则,房县食用菌产业协会受理并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由经作站授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