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对加快云南省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云南省从食用菌资源大省向产业强省转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97号),2021年,云南省财政厅首次安排云南省供销社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500万元用于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
为规范从事食用菌栽培、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政策资金扶持申报,近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政策资金扶持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具体内容如下:
一、扶持对象
在云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食用菌栽培、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
二、扶持范围
(一)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食用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省内新投资发展食用菌产业,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
(二)制定实施食用菌新标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国家标准;通过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行业标准;通过省级部门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地方标准或通过社会团体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团体标准的相应单位。
(三)食用菌新品种审定及推广。支持食用菌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对经选育成功且能推广的新品种,经国家或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获得品种审定证书的食用菌新品种。
(四)食用菌“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认证。对新申报并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且获得证书的食用菌产品;通过国内外具有有机农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且获得证书的食用菌产品;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且获得登记证书的食用菌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认定且获得专用标志或证书的食用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扶持标准和方式
省级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统一实行“先建后补、取证后补”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扶持范围的下列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食用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省内新投资发展食用菌产业,实际到位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建设投资要求的企业支持标准补贴。
(二)支持食用菌标准化战略,发布实施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发布实施行业标准的,每项奖励15万元;发布实施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5万元。采取“取证后补、一证一补”的方式,对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标准数量按标准定额补贴。
(三)加强和完善野生菌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支持食用菌新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对经选育成功且能推广的新品种,经国家级审定通过的,每个新品种奖励20万元;经省级审定通过的,每个新品种奖励10万元。采取“取证后补、一证一补”的方式,对审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品种数量按标准定额补贴。
(四)支持食用菌企业开展“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认证,对新申报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有机农产品采取“一证一补”的方式,认证的有机农产品(食用菌)数量按标准定额进行补贴;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采取“取证奖补”的方式,对申报及持有机构证书的按支持标准定额奖补。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1. 符合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布局规划,且手续完备、资金来源落实,已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
2. 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3. 企业具备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和能力。
4. 企业申请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申请企业与资金使用企业必须一致。
(二)申报制定实施食用菌新标准、食用菌新品种审定及推广、食用菌“三品一标”产品质量认证的:获得相应的证书或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其申报不予受理:
1. 生态环保不达标的。
2. 项目无合法性批准文件、无合法用地手续、项目未开工或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
五、申报材料
(一)食用菌产业投资建设类
1. 申报请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总投资、栽培品种及规模以及经济、社会预期效益等。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 承诺书。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文件,以及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
5. 由第三方出具的申报企业202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项目新增资产性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6. 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租赁土地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企业基本情况表》、《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构成情况表》、《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州(市)供销、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云南省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投资项目县级供销、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二)食用菌产业标准体系建设类
1. 申报请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种类、数量及规模以及经济、社会预期效益等。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 承诺书。经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认证证书。
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国家标准文件;通过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的食用菌相关行业标准文件;通过省级部门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地方标准或通过社会团体发布实施的食用菌团体标准文件;
新品种:国家或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
“三品一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证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食用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关文件或证书;国内外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证书。第一年获得有机食用菌产品认证的只需提供认证证书;获得证书一年以后的复查合格继续持有证书的需提供复查合格相关文件;在有机食用菌证书复查过程中的需提供再认证申请及相关文件。食用菌初制所提供验收合格有关证明。
5.申报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申报程序及时间
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逐级审核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指南和网上申报要求,登录云南省“阳光云财一网通”自愿进行申报。同时,向县(市、区)级食用菌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主体应如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材料,网上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及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填报内容相一致。申报时间自指南发布时开始,到5月30日截止。
(二)县(市、区)级审核
县(市、区)级食用菌主管部门牵头,商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质、基本情况、食用菌产业建设项目、食用菌标准有效性、绿色产品证书有效性、有机农产品证书有效性、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有效性、有机认证证书有效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有效性、资金补贴标准、额度、资金拨付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核把关。在“阳光云财一网通”提交审核意见,同时汇总行文报州(市)食用菌主管部门。
(三)州(市)级审核
各州(市)食用菌主管部门牵头,商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在“阳光云财一网通”提交审核意见。
(四)省级审定
省供销合作社及时对照网上申报资料和各州(市)汇总上报材料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
经审核、网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奖补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及单位,并在拨付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开。
八、扶持跟踪
(一)省供销合作社将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督促食用菌发展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收集汇总相关申请情况。
(二)年度终了两个月内,获财政奖补企业和单位应将奖补项目情况报省供销合作社,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将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九、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由省供销合作社、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申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同一项目只享受政府一次补助,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其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同一项目也不得申请本《指南》中的任一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