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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发布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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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群众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1月联合在全国部署开展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全面梳理排查近年来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的相关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形成有效震慑。
     
    现将5件有代表性案例予以公布。请各地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促进订单农业规范有序发展,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1日
     
     
    依法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浏阳市张某某、胡某某等21人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以来,湖南省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某农业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劣质鸡苗。经浏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该公司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每斤22元回收成品鸡”为卖点,诱骗多个农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远高市场价向农户销售未经检疫的“问题鸡苗”,农户饲养后雏鸡死亡率在90%以上。事发后,该公司通过更换名称和办公地点、谎称破产注销、关机失联等方式逃避受害农户追偿。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浏阳市公安局。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分别在湖南省浏阳市、华容县、长沙县等地注册多家公司,在不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资质、没有回购资金和销售渠道的情况下,诱骗农户刘某某等人签订虚假的鸡苗购销合同,并收取高额购苗款。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话务员”、“技术员”、“售后专员”在内21人的犯罪团伙,向江西、四川等8省的75个农户销售“问题鸡苗”,销售金额298万元。2023年10月,浏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胡某某等2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的团伙犯罪案件。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租赁厂房、购置废弃孵化设备等方式对公司进行包装;“话务员”通过电话、网络平台向农户推介涉案鸡苗,邀请农户到公司参观;“业务经理”诱骗农户签订鸡苗购销合同;“技术员”向农户传授错误养殖技术,导致鸡苗短期内大量死亡;“售后专员”利用合同条款推卸责任,拖延受害农户索偿。为逃避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在合同中将农户责任规定得清晰明确、自身责任则比较模糊,发生纠纷后以农户违约在先为由为自己开脱;当受害农户、相关投诉举报达到一定数量后,迅速更换企业名称和办公地点,“换个马甲”继续行骗。浏阳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将案情相似、案发时间相近的几十个案件串联起来,通过分析受害农户证词和违法行为人供述,核查公司经营资质和资金账户,以及追溯涉案鸡苗来源等方式,证明违法行为人自始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涉案合同系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受害农户签订,进而准确识别合同诈骗的实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三)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以“订单农业”为幌子实施诈骗,欺骗性和迷惑性极强。广大农民群众务必要谨慎甄别各类商业宣传和广告,不要轻信网络平台、电话销售中所谓“特色”种养殖项目的宣传推介,更不要相信“一本万利”。已签订合同的,要留存好合同文本、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察觉上当受骗,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某禽业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鹿寨县某禽业公司涉嫌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经立案查明,该公司通过租用道具、布置场景等方式,在鹿寨县鹿寨镇某仓库成立空壳“养殖基地”,并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发布“零门槛、低投高收、包技术包服务包销路”的宣传信息,吸引外地农户实地参观,诱骗农户签订养殖订单合同,向其高价销售无正规来源的劣质禽苗。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引导农户改变禽苗饲养温度和环境、饲喂不适宜的饲料,导致雏禽死亡率畸高、农户无法履约,借此逃避回购义务。至案发时,该公司共与200余个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件“一吹”、“二引”、“三骗”的典型特征。首先,违法行为人在互联网平台吹嘘该公司所谓特色养殖项目“技术优”、“销路广”、“投入少”、“利润高”,增加点击关注;其次,通过报销往返路费、免费参观吃饭等手段吸引外地农户“实地考察”;最后,利用“先进技术现场教学”、“先进产品限时促销”等手段诱骗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收取高额费用,并用快递物流将无正规来源的劣质禽苗、饲料送货上门。柳州市公安局深化“田间警务”工作,将反诈宣传触角延伸到田间、村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加强与受害农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区域警务协作,从订单合同金额、违法行为人收款金额、农户损失等3个维度完善证据链条,为案件准确量罚奠定基础。
     
    (三)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长途运输禽苗成本高、死亡率高,利润空间有限,外地公司推介“特色”养殖项目、邀请实地考察,陷阱的几率远大于“馅饼”。农民群众对类似项目要高度警惕,在签订订单农业合同前,除了要确认禽苗生长状态是否正常及来源是否正规外,还要向公司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了解该公司是否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信息,不要被违法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所吸引、被翻新升级的诈骗手法所蒙蔽。
     
    三、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郑州市某公司涉嫌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自2022年以来在河南、云南等多个省份招募业务员及代理人,打着“助力国家乡村振兴”、“农科院重点扶持项目”等旗号向农户推介食用菌种植项目,诱骗农户签订灵芝等种植订单合同,并以每单元1.68万元至1.98万元不等的价格向农户销售菌包。合同订立后,该公司以农户种出的成品菌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不履行回购义务,随后失联逃避。至案发时,该公司共与300余个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构涉农重点项目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近年来,此类犯罪时有发生,尽管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辟谣提醒,但仍有农民群众受骗。本案违法行为人利用农民群众对农业科研院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天然信任感行骗,不仅给受害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混淆视听,影响社会公众对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信任度,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三)案件警示
     
    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及项目都是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民群众可直接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咨询,也可登录其官方网站了解有关政策,千万不要轻信社会人员以“国家级”、“国家财政补贴”、“惠农助农重点项目”、“量子科技赋能”、“太空科技军转民”等为噱头的宣传。作出投资决策前要通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确认对方身份信息是否真实、相关扶持政策或项目是否存在、申领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谨防受骗。
     
    四、江西省赣州市某果业公司以“订单农业”为名生产销售劣质肥料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其种植的脐橙喷施赣州市某果业公司销售的氨基酸富硒有机肥料后大量落叶落果。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会同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赴举报人果园实地核查,并对赣州市某果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无包装、无标签、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氨基酸富硒有机肥料495.5公斤。经立案查明,赣州市某果业公司分别在该市赣县区、瑞金市、安远县与脐橙种植大户合作成立子公司,通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门店推介,与多名果农签订脐橙采购合同,以460元/公斤的价格将其生产的涉案肥料销售给果农用于种植脐橙,收获后以5—6元/公斤回购脐橙。至案发时该果业公司共生产销售涉案肥料2100公斤,货值金额96.6万元。经抽样送检,涉案肥料为劣质肥料产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赣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共向300余个农户销售涉案肥料1100余万元。
     
    (二)典型意义
     
    赣南脐橙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脐橙是当地果农的“致富树”,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直接影响果农收成。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将当地脐橙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门店拉入利益链条,利用果农对乡邻亲朋、种植大户的信任推广销售劣质肥料。江西省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果农举报线索,充分发挥果业服务中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熟悉行业和果农的优势,协助扩大取证范围、夯实证据链条,迅速查明涉案肥料存在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和产品质量问题,有效避免果农继续使用该劣质肥料并支付畸高的肥料款,防止喷施劣质肥料的脐橙流入市场,维护了果农合法权益和赣南脐橙良好声誉。
     
    (三)案件警示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生物有机肥等肥料依法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肥料登记证,未经登记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硫酸铵、尿素、硝酸铵等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化肥免予登记。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的规定,生产复肥和磷肥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广大农民群众在购买肥料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肥料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现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两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贵州省仁怀市刘某以“订单农业”为名生产销售伪劣高粱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接某公司举报,其从辽宁省黑山县某种子公司购入的高粱种子种植后发芽率低、出苗数少。经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与黑山县某种子公司签订高粱种植回收订单合同,约定黑山县某种子公司以40元/公斤的价格向其销售高粱种子1万公斤,收获后以2.6元/公斤回购。经抽样送检,涉案高粱种子为劣种子。至案发时,该公司已组织在江山市7个乡镇种植涉案高粱种子4475亩,受害农户近百户。经江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组织田间鉴定,受害人田间损失与种子质量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江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涉案种子并非黑山县某种子公司生产,而是贵州省仁怀市刘某使用高粱成品粮冒充,其生产销售的假种子共计3.41万公斤。2024年1月,刘某被江山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严重坑农害农,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经营环节发现的伪劣种子违法线索,要积极溯源、一查到底。本案中,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举报线索后,依法抽样送检,及时组织田间鉴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围绕涉案种子“产、供、销”全链条全环节深挖追溯,穿透两层经营主体,锁定涉案种子源头。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损害赔偿调解,帮助受害农户挽回损失80万元。
     
    (三)案件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者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推介新产品为名,绕开依法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向农户兜售高粱、甜菜、中药材、食用菌等非主要农作物假劣种子。特色种植领域通常有一定技术门槛,农户种植前应学习了解相关种植专业知识,涉及技术问题可以向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有关部门咨询,发现明显偏离技术常识和市场规律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签订订单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涉及种子质量、种植要求、技术服务频次和方式、回购产品质量标准和判定依据的约定是否清晰,防止签订明显不合理减轻或免除企业责任、加重农户责任、排除或限制农户索赔权等权利的合同。
     
     
    (来源: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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