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7-30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致: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张光琳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 2008 年 6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8年6月26在 《中国证券报》D011版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7 月 29 日在烟台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和《公司章程》第44条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应在2008年6月30 日之前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延迟至2008年7月29日召开不符合上述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除未能在法定期限 2008 年 6 月 30 日之前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之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06,982,89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2.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2007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未能在法定期限 2008 年 6 月 30 日之前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之外,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全部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张光琳
2008年7月29日
编辑:皮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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