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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成都果蔬食用菌实施市场准入

    发布时间:2010-01-08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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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政府于昨天上午举行的新年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将内容确定在民生问题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周蓉在发布会上表示,为了保证市民饮食安全,从今年4月1日起,成都市将在全市范围的批发市场、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商场(超市),对蔬菜、水果、食用菌这3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这是成都市继对食品生产许可制度(QS)的27类食品和实行了检疫检验的3类食用农产品(畜禽肉、禽蛋和水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后的又一个重大举措,至此,成都市已将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食品品种实施了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

      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拒之市外

      周蓉介绍说,蔬菜、水果、食用菌是市民日常餐桌上消费量最大的食品,与老百姓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检测数据表明,成都市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的合格率为96%,有4%不合格。这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农药残留超标、荧光增白剂超标,而这些产品主要来自外地。为了杜绝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市民健康造成损害,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对蔬菜、水果、食用菌这3类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成都们就是要建立起一道防线、一道闸门,把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拒之市外,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三段推进

      年底前在全域成都完成准入

      周蓉说,食用农产品覆盖了种植、加工、批发、零售、消费等多个环节,牵涉到农民、市场开办方、批零销售者等多方利益,因此,3类食用农产品准入将遵循食品安全、就业、稳定三兼顾原则,稳妥推进。她说,成都市将分三个阶段来稳步推进3类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第一阶段是在全市范围的批发市场、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商场(超市)实施;第二阶段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门店实施;第三个阶段在其余14个区(市)县的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门店实施。第一阶段的市场准入从4月1日开始启动,而第二和第三阶段则将根据第一阶段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过周蓉强调,在今年年底以前,成都市将在“全域成都”完成3类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

      放心购买

      市民可要求查看批发销售单据

      周蓉告诉记者,对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成都市专门新设计了标志,另外还设计了植物检疫证书,消费者在购买这些食用农产品时认清标志即可。但对普通食用农产品,因为是散装,无法用标志辨别,因此,消费者进入商场(超市)购买3类食用农产品时,若对产品是否检测合格不放心,可要求经销者出具批发销售单据,因为只有合格的3类食用农产品才会流向零售市场。市工商局负责人告诉记者,3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后,工商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和查处力度,将未经检测的3类农产品“赶”出市场。

      质量检测

      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成都市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将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市场开办者依法履行产地准出检验和市场准入检验。周蓉说,对同一产地一年内连续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半年内禁止该产地的3类食用农产品进入成都市场销售,并由工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政府监管部门将与市场开办者进行约谈,通报检测结果,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进行查处。另外,成都市还将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将增加监督抽查检测的频次。

      市农委副主任葛云伦对记者说,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市场准入,不仅能进一步提高成都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而且可以推动农产品、食品的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本报记者邓晓洪

      特别提示

      3类农产品设置5条准入条件

      市食安委为蔬菜、水果、食用菌这3类食用农产品设置了5条准入条件,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后,才允许入市销售。

      第一、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入市销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经营者必须保留相关认证书复印件备查。

      第二、未经认证的3类食用农产品,凭本批次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入市销售。

      第三、未取得任何认证或无任何产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3类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才能入市销售。

      第四、从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销售的3类食用农产品,凭批发市场经销者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入市销售。

      第五、农民自产自销的3类食用农产品,未经检测的只能在当地集贸市场内,由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进行销售,而市场开办者对这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对每日在专用区域内经营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品种进行登记建档,并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检测机构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产品实施检测。(成都日报)

     

    编辑: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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