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四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4-03-1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食用菌作为膳食结构中的重要元素之一,其产品质量安全也引起了人民的关注,譬如发生的食用菌产品荧光增白剂事件、甲醛事件、工业柠檬酸事件等,这给食用菌安全敲响了警钟。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今年3月15日期正式生效,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大亮点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下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的主要亮点作出解读: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如果提出某个商品存在瑕疵,须依法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是,由于消费者的知识、技术、时间、获取信息能力和成本等因素,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和维权成本奇高。此次《消法》修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 “消费者举证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记得“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哦,《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超过六个月后,则仍然由消费者自己举证了。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方式之一。但是,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此次《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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