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推荐

    梅雨季节食用菌生产管理指南

    梅雨季节食用菌生产管理指南

    蘑力绽放 食用菌科技小院点燃产业振兴新引擎

    蘑力绽放 食用菌科技小院点燃产业振兴新...

    持续推动体重管理年行动菌菇变减重神器

    持续推动体重管理年行动菌菇变减重神器

    为培养造就兼具技术深度与产业视野的食用菌行业领军型人才,助力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2025年5月8日-10日,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主办、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承办、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协办的“

    为培养造就兼具技术深度与产业视野的食...

    2025年3月29日-31日,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食用菌产业分会主办、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承办、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协办的第一期乡村菌业专家高级研修班在京举办

    2025年3月29日-31日,由中国乡镇企业协...

    2025年2月17日上午,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主办、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承办、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办的“数字乡村建设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在北京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开班。

    2025年2月17日上午,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四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4-03-11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食用菌作为膳食结构中的重要元素之一,其产品质量安全也引起了人民的关注,譬如发生的食用菌产品荧光增白剂事件、甲醛事件、工业柠檬酸事件等,这给食用菌安全敲响了警钟。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今年3月15日期正式生效,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大亮点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下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的主要亮点作出解读: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如果提出某个商品存在瑕疵,须依法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是,由于消费者的知识、技术、时间、获取信息能力和成本等因素,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和维权成本奇高。此次《消法》修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 “消费者举证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记得“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哦,《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超过六个月后,则仍然由消费者自己举证了。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方式之一。但是,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此次《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公众号

    更多资讯 ! 欢迎扫描左上方二维码关注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① 本网所有自采资讯信息(含图片)独家授权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②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并注明转载出处,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