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发布37条措施 推动食用菌(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1-01-06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作为食用菌的主产区之一,近期发布并总结了37条措施推动食用菌(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商州区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食用菌产业发展。
2.降低贷款门槛,在现有融资担保资金5000万元额度中,划出3000万元用于食用菌产业贷款担保。
3.从事食用菌产业的经营主体及法人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
4.食用菌经营主体及种植户购买种植保险的,给予70%保费补贴。
土地流转扶持
5.食用菌产业带贫经营主体,每亩每年继续补贴500元。
6.新建食用菌基地,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补贴500元。
基础设施扶持
7.新建、重建食用菌(反季节香菇、平菇等)钢架大棚每亩一次性补贴6000元,0.5亩以下不予补贴。
8.新建智能食用菌大棚(含吊袋木耳和冬菇钢架大棚),每亩一次性补贴1万元,2亩以下不予补贴。
9.新建工厂化食用菌生产车间,净化设备、恒温设施齐全,投入使用后按照建设成本综合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补贴30%,10亩以下不予补贴。
10.新建食用菌冷藏库容积100m³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贴2.5万元;容积200m³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贴5万元;容积500m³以上的,每个一次性补贴10万元,容积100m³以下不予补贴。
11.食用菌基地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根据需要按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生产种植扶持
12.农户种植食用菌的(10亩以下),每年每袋补贴0.7元;经营主体种植食用菌的(10亩以上),每年每袋补贴0.5元。
13.区内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销售菌袋的,每成活一袋给予销售主体每袋补贴0.1元。
14.经营主体及种植户购买辖区内合法生产的菌种,成活率达100%的,每斤菌种补贴0.2元;工厂化生产企业(瓶栽工厂)引进国内或国外试管原种自繁自育并试种推广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原种补贴5万元。
15.新引进区外的经营主体或种植户在商州区内从事食用菌种植的,新建基地生产规模达到50万袋以上的,同等享受扶持政策,对引进的镇办或个人,参照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辅料经营扶持
16.在商州区内开办食用菌辅料生产的企业,按投资总额一次性补贴30%。
17.在商州区内销售食用菌辅料的个体及企业,一次性补贴店面租金3万元。
生产设备扶持
18.新购食用菌生产设备单价5000元以上的,按照购置总额一次性补贴30%。(自动化生产线、环保锅炉、装袋机、环保烘干设备、初加工设备、催花设备及冷藏车辆等)
19.从事食用菌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购置总额一次性补贴30%。
20.以食用菌废料为主要原料,生产有机肥、颗粒燃料、饲料的企业,在建成投产后,按照生产设备购置总额一次性补贴30%。
技术服务扶持
21.经营主体引进食用菌技术人才,且服务期限在1年以上,每年给予奖励补贴,引进初级职称(中级工)技术人才每名每年补贴3万元,引进中级职称(高级工)技术人才每名每年补贴5万元,引进高级职称(技师)技术人才每名每年补贴8万元。
22.农户自主发展的,由镇办统一聘请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按种植规模每年给予5—10万元技术补贴。
23.安排区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区食用菌产业发展指导中心)专项工作、培训经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
科技创新扶持
24.引进食用菌新品种,并试种成功的,每引进1个新品种补贴5万元。
25.引进食用菌种植新技术,并示范成功的,每项新技术补贴5万元。
26.具有菌种生产许可的企业,在商州区内年销售菌种50万斤以上,一次性补贴10万元。
27.鼓励和支持利用食用菌空闲大棚轮作种植蔬菜,每亩补贴300元。
28.利用菊芋秸秆种植食用菌,种植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每亩补贴800元。
29.对食用菌生产、研发、技术指导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优先给予职称晋升与奖励。
产品销售扶持
30.通过淘宝、京东或自建电商平台销售商州区食用菌干鲜产品1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费2万元。
31.联结大型超市、专营店,进行供货的,年销售商州区食用菌产品5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贴进店条码费5万元。
32.开设食用菌产品专营店,年销售商州区食用菌产品3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店面租金3万元。
33.完成产品认证、商标注册,并进行包装线上线下销售,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补贴品牌建设费3万元。
创业创新扶持
34.鼓励区内退二线职工、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带头创办食用菌产业基地,创业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和身份待遇。
35.支持返乡人员、回乡大学生创办食用菌产业基地,优先给予项目申报和创业贷款贴息,并享受相关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36.鼓励致富能人,从事食用菌生产,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资金兑付程序
37.一般农户种植食用菌的,由所在镇办组织验收和资金兑付,经营主体种植食用菌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经营主体所在镇办进行综合验收,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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