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果店主喜售3000元羊肚菌,并按照购买者要求将羊肚菌分装成12袋,没想到却被购买者以销售“三无”产品为由告上法庭。
“回家我才发现商家给我的是包装袋装好的羊肚菌,而包装袋上并无生产厂名、生产厂址以及卫生安全标志标识。”在起诉状中, 原告杨某诉请法院判决商家退还他的全部货款,并索赔十倍货款,即3万元。
(散称羊肚菌。图源:网络)
案情:按照要求包装后被索赔
2022年12月31日,杨某在库尔勒市某干果商行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羊肚菌。按照被告李某的辩词,他向杨某出售3公斤羊肚菌后,按其要求免费将羊肚菌分装成了12袋。
半个多月后,杨某将羊肚菌取出准备送人时,发现产品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无食品卫生安全标志标识。他认为自己买到了“三无”产品,通过微信联系商家李某要求退货,被李某拒绝。
8月25日,此案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说法:不是预包装食品 非“三无”产品
杨某购买的羊肚菌是否属于“三无”产品?李某是否应当给杨某“退一赔十”呢?
李某提供的一份证据显示,他所销售的羊肚菌产自湖北省老河口市某生态种植合作社,该合作社还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其将合作社种植的500亩羊肚菌销售给代理商王某,而李某所售羊肚菌就是从王某处进的货。
李某称,自己售卖的羊肚菌为散装初级农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而他给杨某提供包装袋也仅起到包装的作用。他认为杨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法官依法查明了有关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此规定意味着,如果加工的程度仅涉及初级加工,如干燥、分级、装袋等,那么这些产品仍然属于初级农产品。除非加工的程度超过了初级加工,如深加工、化学处理等,那么这些产品就不再属于初级农产品,而是加工农产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所针对的,只是预包装食品,并非一般初级农产品。
法院认定,李某销售的羊肚菌属于无包装的散装食用初级农产品,其提供给客户的包装袋仅起包装作用,是方便客户保存或馈赠亲友,并非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袋,这也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此外,杨某购买的羊肚菌所用的包装袋也并非固定密封好的,而是可重复使用的易拉口,这也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点。
法院认为,李某出售的羊肚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三无”产品的认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这起案件中,杨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他所购买的羊肚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他要求李某退还货款并赔偿价款十倍金额的诉讼请求也未获得法院支持。
今年9月,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来源: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