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类美味却暗藏风险,一旦误食毒菌,轻则损害健康,重则危及生命。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火炉法庭联合多部门调解了一起因食用野生菌中毒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应某在农贸市场内从周某处购买1斤野生“酸菌”,并将其存放在冰箱中。第二天中午,应某按照周某提供的烹饪方法,将“酸菌”烹饪后与家人(本案另外四名原告)共同食用。下午三时许,应某及其家人出现呕吐、眩晕、心慌等疑似中毒症状。经送医治疗和抽血化验后,其中两人被医院确诊为食物中毒,另外三人还需进一步进行治疗和观察。经医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对所购“酸菌”剩余部分进行采样,确认该“酸菌”含毒性。
2024年8月,双方曾初步进行协商,周某承认所售“酸菌”存在安全问题,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辖区政府将线索移交派出所后,组织双方再次进行协商。周某此时认为应某无法证明其食用的“酸菌”是从自己手中购买的,并质疑应某就医病历的真实性。应某称自己邻居在周某处购买并食用相同“酸菌”后,同样出现类似中毒症状,因此可以断定周某出售的“酸菌”存在安全问题。后周某承认了事实但仅愿意赔偿原告1000元,双方再次协商无果,于是应某诉至法庭,要求被告周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办理】
在庭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组织了当地司法所、应急管理等部门到庭参与案件调解,被告周某年龄较高,在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参加。起初被告方三人态度强硬且情绪激动,坚决否认原告食用的“酸菌”是周某所售。经过承办法官和各方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和释法说理,被告方态度逐渐缓和,表示将积极接受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对本案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问题再次进行了核证与梳理,向双方明确被告周某出售“酸菌”给原告应某的事实成立,且被告此前协商时也予以认可,希望被告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指出,原告应某在不了解“酸菌”安全属性的情况下盲目购买并食用,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希望原告方也做一定的让步。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对就医费用、赔偿的金额达成了一致,同意由被告赔偿原告2700元并当场兑现,一场由食用毒菌引发的人身侵权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各地食用野生菌中毒事件频发,中毒轻者出现幻觉、眩晕、呕吐、腹泻等症状,重者直接休克乃至威胁生命安全,因此食用各类野生菌一定要慎重。在此温馨提醒,大家食用菌类时务必做到:
1.拒绝食用不熟悉或无法确认安全性的野生菌类,切勿轻信民间鉴别方法;
2.烹饪菌类食物时,务必确保烹熟煮透,高温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菌类毒性;
3.一旦食用后出现任何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及时主动就医,主动告知医生食用菌类情况,便于对症治疗;
4.保留食材样本和购买凭证,发生纠纷后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重庆武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