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及伊春市政府要求,为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规范废弃食用菌袋处置行为提出督办要求,以促进食用菌袋产业可持续规范发展。
废弃
食用菌袋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袋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制定辖区内食用菌袋产生、处置情况的工作计划安排,在《伊春市废弃食用菌袋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出台前做好辖区内的废弃食用菌袋妥善处置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各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废弃食用菌袋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将废弃食用菌袋污染环境防治作为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对废弃食用菌袋进行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转运到本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或者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隐匿和填埋废弃食用菌袋。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倾倒、堆放、填埋废弃食用菌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