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某烟农专业合作社与永仁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均为云南永仁县从事特色产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吕某为食用菌合作社的技术人员。
2021年7月,烟农合作社与食用菌合作社签订了《羊肚菌种植与收购合同》,约定由食用菌合作社有偿向烟农合作社提供羊肚菌菌种。合同签订后,烟农合作社按合同约定向食用菌合作社支付了60%的菌种货款18万元,并为了履行该合同做了租赁土地、安装设施、购买肥料等工作,共实际投入20万元。但食用菌合作社一直都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烟农合作社提交菌种。
鉴于羊肚菌种植受到气候条件限制,两家合作社多次通过函件商榷菌种交货时间,食用菌合作社承诺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提供羊肚菌菌种,否则将无条件退还菌种货款18万元、支付利息并赔偿烟农合作社因履行合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吕某也签字同意其自愿为食用菌合作社向烟农合作社履行合同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后食用菌合作社未能提供羊肚菌菌种,也未退还货款。烟农合作社起诉至永仁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食用菌合作社承担退还货款及相应利息,承担其为履行合同的实际投入损失,吕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食用菌合作社退还烟农合作社货款18万元,并赔偿烟农合作社部分损失16万元;连带责任保证人吕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本案中,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谋求合作发展,因地制宜开展羊肚菌种植产业,本应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挥独特优势,但食用菌合作社对合同履行能力、市场风险研判不足,签订合同后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身也因违约付出相应的代价。吕某自愿为食用菌合作社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签字,食用菌合作社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时,吕某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