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出台《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野生菌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共6章29条。
《管理办法》明确,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科学利用的原则开展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所指野生菌,是指非人工种植、天然分布在野外,靠自然条件生长,具有生态、经济、科学和文化价值,且肉眼可见的大型真菌子实体,包括在林地、草地、耕地、园地、湿地及其他物体上生长的食用野生菌、药用野生菌和其他用途野生菌。
《管理办法》规定了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设的条件和建设内容,明确了野生菌的管理权、采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规定了野生菌保育促繁技术措施和野生菌规范采集、科学采集方法;规定了破坏野生菌生长环境、偷采盗采野生菌、侵犯野生菌知识产权等法律责任等内容。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楚雄州野生菌不成熟采集、不科学采集等掠夺性采摘依然存在,致使野生菌资源遭到破坏。《管理办法》的出台施行,将进一步加强楚雄州野生菌资源保护利用,规范经营管理,实现野生菌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楚雄州野生菌产业发展行稳致远。
据悉,楚雄州境内有大型真菌540多种,其中可作为食用和药用的300多种,占全国野生菌种类30%、云南省33%。2023年,楚雄州野生菌产量5.45万吨,野生菌总产值达71.4亿元。楚雄州已成为云南省野生菌产业聚集区,全国野生菌生产、交易、加工、出口的主要基地之一。(来源:光明日报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