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食用菌菌种的管理、保护及产业发展产生了多方面影响。结合相关法规和行业实践,具体影响可归纳如下:
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与环节,强化菌种知识产权保护
1.保护范围扩展至收获材料
原条例仅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如菌种),修订后明确将保护范围延伸至收获材料(如食用菌子实体)。这意味着,未经许可使用授权菌种生产的食用菌产品(如香菇、杏鲍菇等)也可能构成侵权,从而加强了育种者对产业链全环节的控制力。
2.保护环节新增关键行为
原保护环节限于生产、繁殖、销售,现扩展至“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行为。例如,食用菌菌种的储存、出口或为扩繁进行的预处理均需获得品种权人许可,进一步规范了菌种流通链条。
延长保护期限,激励育种创新
《条例》将木本、藤本植物保护期延长至25年,其他植物(包括食用菌)延长至20年(原为15年)。这显著提升了菌种育种者的长期收益预期,尤其是对研发周期较长的珍稀食用菌品种(如松茸、羊肚菌、鸡枞等),将吸引更多企业和科研机构投入创新。
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优化利益分配
1.EDV商业化需原始品种权人许可
若食用菌新品种属于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如通过基因修饰或微小改良获得),其商业化需经原始权利人同意。此举旨在防止“模仿育种”,鼓励原始创新。例如,福建省近年推广的双孢菇新品种福蘑系统若被认定为EDV,其后续商业化需与原始权利人分享收益。
2.明确与授权品种无显著区别的品种需许可
针对实践中表型相似但基因差异小的品种(如某些香菇菌株),修订后要求其商业化也需获得原品种权人许可,简化了维权举证难度,减少“擦边球”侵权行为。
加强品种权审查与命名规范,提升市场秩序
1.严格新颖性审查
新增规定:若菌种已审定或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品种权,或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事实扩散,则视为丧失新颖性。这促使育种者及时申请保护,避免因公开扩散导致权利失效。
2.规范品种命名与追责
要求菌种名称符合命名规则,否则责令更名或宣告无效。例如,若某企业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如“庆元香菇”),可能面临品种权无效风险,推动行业标准化。
强化菌种生产经营监管,加强菌种追溯机制
1.许可证管理更趋严格
修订后的《条例》与现有《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形成联动,要求菌种生产经营必须取得许可证,并分级审批(母种、原种由省级核发,栽培种由县级核发)。同时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或越级生产行为。
2.完善档案与标签管理
要求生产档案记录培养基配方、菌种流向等信息,保存至售出后2年;销售菌种需附规范标签,标明品种、级别、许可证编号等。例如,福建省要求菌种包装必须标注统一模板信息,违者可能被处罚。
推动种质资源保护,加强产学研合作
1.加强种质资源主权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与《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均强调国家对种质资源的主权,向境外提供菌种需经省级审核和农业部批准。特别是作为我国特有的食用菌品种,如羊肚菌,草菇等,为了加强菌种保护,禁止菌种出口国外。
2.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修订后政策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育种,并通过项目资金支持新品种开发。“申香1722”“福蘑78”“万金1号”“申香1618”“粉耳1号”等17种香菇、双孢蘑菇、金针菇、毛木耳新品种先后被农业农村部授予新品种权。
修订后的《条例》,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规范品种权管理等手段,显著提升了食用菌菌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倒逼行业向标准化、创新驱动转型。未来,企业需更重视品种权申请与合规经营,科研机构需加强原始创新,地方政府则需强化监管与资源保护,共同推动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来源:食用菌市场)